资产阶级法权不是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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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1.机会主义者的理论,当然是为了他们的机会主义路线服务的。这位先生为了自己能够专心的学习理论,搞书斋的路线,做出了对资产阶级法权等的曲解。而将资产阶级法权看作是“法律领域”的东西,只会让革命走向失败,因为改造生产关系,工人当家作主,才是无产阶级真正要去做到的。
2.资产阶级法权确实存在上层建筑的法定权利,准确说资产阶级法权属于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资产阶级法权就是由小生产的经济基础诞生的,如果不通过群众运动,那么上下等级制便无法破除,不通过改造所有制,商品经济便无法迈向计划经济。不消灭资本家对于工人物化的视角,货币形式就能够雇佣劳动者。不通过工业化改造,技术和管理就变成少数人垄断的代办。如果仅谈论消灭上层建筑而不去改造生产关系,那么就和中修的唯心论调一样。那么就变成伪理论家而非革命家。况且使用暴力和暴力手段是两码事,一个是性质问题,一个是手段问题。暴力手段不等于直接带来血腥和杀戮,这种观点都是非常形而上的。但群众没有政治思想,没有武装力量,没有组织力量。才是资产阶级社会中群众受压迫的根源所在。

之前有位“理论学习者”在某个机会主义发表了几篇攻击布站的“传奇檄文”,宣扬自己的“理论水平”比某某优秀,乍一看还挺唬人的,但仔细一看他那文章里输出“资产阶级法权是法定权利”,笔者看到就知道这人肯定没有好好看《哥达纲领批判》,然后在看再后面的一段,我就知道他没好好看《国家与革命》,这种“理论学习者”不过是机会主义的伪理论家,对他的核心错误路线所进行的批驳在这里千钧棒——快速反击——一位机会主义者出卖了自己的灵魂

伪理论家的文章的错误理论,笔者必须与之进行理论斗争。

伪理论家的檄文里有这些论点“法权属于法律领域”“资产阶级法权很明显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即法定权利”,我以前只见过没读《哥批》然后望文生义的家伙会这么说,现在我倒是涨见识了。不过说起来这个错误其实流毒甚广,还有不断冒出来的伪理论家们输出似是而非的文章来毒害初出茅庐的革命青年,所以写一篇文章理清资产阶级法权是什么是很有必要的。

首先,他说对了一点,严格意义上说,资产阶级法权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不是一回事;但是在马列毛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论的语境中,两者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混用的,看过张春桥的文章就知道我这里的意思。

按照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的论述,资产阶级法权,其实是一种形式上平等的权利,这种形式平等的权利实际上会导致不平等的结果;换句话说,资产阶级法权就是会导致不平等的结果的形式上平等的权利。马克思论证了按劳分配这个经济分配原则在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实际的结果是不平等的。

……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这个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
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为了要使它能够成为一种尺度,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象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象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的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做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做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

在张春桥对资产阶级法权的论述中,按劳分配、工资制度、商品制度、货币交换、官僚主义包办代替与上下级之间的猫鼠关系仍然是资产阶级法权的,但由于其是产生资产阶级的经济基础因此必须加以限制,创造出资产阶级不能存在且不能产生的社会条件,即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关系包括所有制、劳动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分配形式三个方面;但是实现劳动生产中的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关键不只是分配领域,而是在于领导权,在于无产阶级专政,如果没有政治的前提,即使在社会主义改造后解决所有制问题,也不能实现劳动生产中的平等关系。

无论是马克思还是张春桥,他们对资产阶级法权的论述没有局限于上层建筑的领域,是会从经济基础来论述的。

我们知道,马列毛主义要求“在无产阶级专政下逐渐破除资产阶级法权”,这里的“破除资产阶级法权”往往指向消灭经济基础中的资本主义残余,即按劳分配、工资制度、商品制度、货币交换、官僚主义包办代替,这些东西就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的要素,在继续革命论的语境下,资产阶级法权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经常混用的。

为什么我说“严格意义上,资产阶级法权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确实不是一回事”?因为之前谈到了官僚主义包办代替,也就是少数干部代替全体工人进行对工厂的管理,也就是只有少数人有管理权,这在形式上都不平等,包办代替属于特权(形式上和实际上都不平等的权利)而非法权(形式平等但实际不平等的权利);但是作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一部分的“只有领导能管理”这种特权,它是基于商品交换这些法权而产生的,商品交换的一种形式是“卖出商品得到货币,支出货币得到商品”,而雇佣劳动本身其实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换,工人把自己作为劳动力“出售”给资本家,然后资本家就有了使用劳动力的权利,也就是管理、强迫、指挥工人的特权。在形式上,商品交换中买者和卖者是平等的,但实际上,雇佣劳动这种商品交换导致了“资本家指挥工人进行劳动”这一不平等的结果,形式平等的法权催生了不平等的特权。

同时,资产阶级法权在上层建筑的体现确实是法定权利,比如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法规定公民都有被选举权,但实际上能被选举的大多还是资产阶级的政治代表。

然后,我为什么反对“资产阶级法权是法定权利”“资产阶级法权处于法律领域”?因为这两个论点在继续革命论的语境下会引出灾难性的路线错误。继续革命要消灭资产阶级法权,如果资产阶级法权仅仅指向上层建筑的领域,不去指向经济基础,群众运动的重点就不会放在改造生产关系这件事上,而生产关系才是根本问题,不把重点放在根本问题,那么群众运动就只是空洞的消耗革命热情、极少有成果落地,运动的结果只是留下政治冷淡的群众。

然后,其实列宁本人就说过因为资产阶级法权的存在,共产主义下的国家是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那么顺理成章,社会主义国家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的资产阶级国家。

第一阶段,共产主义在经济上还不可能是完全成熟的,还不能完全摆脱资本主义的传统和痕迹。由此就产生一个有趣的现象,这就是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还保留着“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既然在消费品的分配方面存在着资产阶级的法权,那当然一定要有资产阶级的国家,因为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
可见,在共产主义下,在一定的时期内,不仅会保留资产阶级法权,甚至还会保留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
——列宁《国家与革命》

社会主义社会就是资本主义与共产主义之间的社会,社会主义时期,社会中的生产关系兼具共产主义生产关系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特点,生产关系里既有共产主义的要素、也有资本主义的要素。社会主义是一半的共产主义和一半的资本主义。

在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中间隔着一个过渡时期,这在理论上是毫无疑义的。这个过渡时期不能不兼有这两种社会经济结构的特点或特征。这个过渡时期不能不是衰亡着的资本主义与生长着的共产主义彼此斗争的时期,换句话说,就是已被打败但还未被消灭的资本主义和已经诞生但还非常脆弱的共产主义彼此斗争的时期。
——列宁《无产阶级专政时代的经济和政治》

最后总结一下正题,资产阶级法权不局限于上层建筑,经济基础里也有资产阶级法权;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的一些要素属于资产阶级法权,一些不是。

PS:关于革命的定义

我不知道他到底是怎么想的,认为“改良=和平手段,和平手段=改良”。

其实在共产主义运动中,“革命”这个词的定义常用的有两个,一个定义就是“革命是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暴动”,另一个定义是“革命是目标为用更先进的生产关系代替现有落后的生产关系的行动”,在具体语境下,这两个定义很容易分清楚,在涉及革命与改良这个对子的时候,要知道两者之间的区别就是目的的区别,用后一个定义顺理成章。

只有采用暴力的革命才是革命,这是之前处于资产阶级专政下的革命者出于捍卫革命路线的目的而说的,列宁与毛泽东是出于反对机会主义的“和平革命”“无血革命”“选票带来革命”这些路线才这么说的。不使用暴力,资产阶级是不会丢失政权的,所以资产阶级专政下革命依靠暴力手段来进行。

那么在无产阶级专政下,革命一定要采用暴力手段吗?并不,只要对象不是走资产阶级道路的当权派,就用不上暴力手段,是有用和平手段让生产关系向共产主义更进一步的可能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手段只能是和平手段。

然后但凡采用了暴力手段就是革命吗?不,完全可以用暴力手段达成改良。罢工其实工人阶级行使自己的暴力的一种手段,罢工是暴力手段,但是改良主义的罢工可不会推翻资产阶级政权。

我不知道为什么有人会把生产关系的革命化与革命视作不同的概念,马克思明明这么说过:

这种社会主义就是宣布不断革命,就是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这种专政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差别,达到消灭这些差别所由产生的一切生产关系,达到消灭和这些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一切社会关系,达到改变由这些社会关系产生出来的一切观念的必然的过渡阶段。
——马克思《1848-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