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资产阶级法权的一些简单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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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1、任何一个真正的社会主义都会去压制防止资本主义法权的不断发展,而文革正是教导了广大的无产阶级如何去抵制资产阶级法权的衍生,正是在不断革命的基础上才能够真正地走向共产主义。
2、能否消灭资产阶级法权是社会主义革命的最大挑战,过不了这关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与实现共产主义永远是理论上的。
3、本文分析了社会主义时期存在的资产阶级法权问题,这是产生新的资产阶级的重要经济基础。

资产阶级法权是理解社会主义时期阶级矛盾根源的重要概念。资产阶级法权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的一个概念,用于描述社会主义时期社会矛盾和社会基础。他认为,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中,由于实行等量交换的按劳分配原则,因此还存在着类似资本主义社会那种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的属于资产阶级性质的法定权利。对此问题,列宁、毛泽东等人后来做了进一步的阐释。毛泽东进一步丰富了资产阶级法权的内涵和外延,将其作为观察社会主义时期资产阶级复辟根源的重要概念。结合苏东剧变以来社会主义低潮时期的经验教训,当前可以相对准确的理解这个概念及其与社会主义时期经济基础、社会矛盾的关系。

经过文革的实践,毛主席对资产阶级法权做出了全面的概括。毛主席指出:“中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解放前跟资本主义差不多。现在还实行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货币交换,这些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所不同的是所有制变更了。”“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商品制度,工资制度也是不平等,有八级工资制,等等。这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这就极其深刻地阐明了资产阶级法权在现阶段存在的必然性,同时又特别要看到限制它的必要性。它 是产生新的资产阶级的重要经济基础,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限制它,逐步创造使资产阶级既不能存在又不能产生的条件。

综上所述,资产阶级法权是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等价交换的概念里提炼出来的,按劳分配和贷币交换所体现的“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法权。”资产阶级法权的实质是在平等的形式下实行不平等的制度。在社会主义社会里,资产阶级法权表现为三个方面:在所有制方面还没有完全取消,在人们的相互关系方面还严重存在,在分配方面在占统治地位。

判断一个先锋队是否变为了修正主义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对于资产阶级法权采取的是限制还是放纵甚至是鼓励。在实际上,社会主义中的按劳分配就是资产阶级法权的一种表现,尽管相较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按资分配已有长足的进步,但仍是资产阶级法权的一种表现。究其原因便是按劳分配承认了每个劳动者的“先天优势”,而表现出的形式上的平等。按资分配中是以表面上货币流通的平等来掩盖劳资双方的不平等,按劳分配则是没有消除每个劳动者之间的先天的不平等的差异,这种差异导致了后天在劳动成果上亦或是资源上的差异。在社会主义时期,资产阶级法权是无法完全消灭的,要依靠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革,促使资产阶级法权走向消亡。但如果对资产阶级法权不予以限制,任由其自由发展,也是容易滋生新的剥削制度的。结合苏东等社会主义国家变修、最后演变为资本主义的历史教训,可以看出,社会主义时期按劳分配、商品交易和货币制度、管理方式、官僚制均在产生资产阶级的因素,有可能发展出新的剥削制度。像是80年代,在农村分田到户的时候还没有出现资本家,劳动力强的家庭在小生产环境中占据优势地位。官方鼓吹勤劳致富、致富光荣,实际上是对“先天特权”的公开鼓吹。强劳力家庭通过劳动成果的不断积累,演变成万元户、专业户,最终成为可以雇佣他人的资本。傻子瓜子年广久、陈志雄雇工经营鱼塘都是典型的案例。

对于资产阶级法权,之后还会做详细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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