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工是劳动者的最低权利

罢工是劳动者的最低权利

一.罢工自由是有法律根据的
别说是资本主义国家,即使在毛泽东时代的中国,在1975、1978年的中国宪法中的公民权利也包括罢工自由。1956年11月15日,毛主席提出:“要允许工人罢工,允许群众示威。游行示威在宪法上是有根据的。以后修改宪法,我主张加一个罢工自由,要允许工人罢工。这样,有利于解决国家、厂长同群众的矛盾。”1975年《宪法》就规定了公民有罢工的自由。1978年《宪法》也规定公民有罢工的自由。宣布改革开放不长时间,在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取消了罢工的权利,理由是:(1)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不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还是集体所有制企业,都是公有制的,职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是一致的,不需要通过罢工来解决问题。(2)在社会主义的企业中,劳动争议不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劳资关系,不需要也不应该通过罢工这种对抗性的斗争方式解决。此后至今,我国宪法中没有罢工权的规定。当时著名法学家张友渔还解释说“罢工自由”是极左思想的产物。1982年以后,经过到2004年为止的多次修宪,我国宪法都没有恢复规定罢工自由权利。

现在,随着私有化的进一步推进,我国的公有制基本被摧毁。市场经济(其实就是资本主义)的确立,新的劳资关系又已经形成。因此,82宪法中取消“罢工自由”所依据的两条根据早已不复存在,因此,即使以资本主义国家的惯例,宪法中也应有“罢工自由”。

二.罢工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在市场经济下,劳动力也成了商品。因此,无论是资本家购买劳动力,还是劳动者出卖劳动力,其本质都是一种买卖关系。因此,这种买卖关系也要符合市场经济的买卖原则,即买卖自由的原则。我们知道商品买卖有批发和零售两种形式,作为劳动力这一商品也应该具有这两种形式。劳动者个人和资方签订劳资合同相当于“劳动力的零售”,而通过工会等组织集体鉴定的劳资合同或是统一待遇的劳资合同相当于“劳动力的批发”。和一般商品不同的是,“劳动力的批发”价格要高于“劳动力的零售”价格,而要促使“劳动力的批发”价格的形成,劳动者的罢工是必要的手段。从买卖自由的角度看,如果劳动者没有罢工的自由,就会形成资方能以较低价格强行购买劳动力,其本质是一种商品强买行为,是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既然劳动者不能把劳动力强行卖给资方,即劳动者没有铁饭碗,同理,资方也不能够强行购买劳动力,即劳动者有罢工的权利。所以,没有饭碗和罢工权是相互依存的。

三.罢工是个好东西
经常听一些精英专家说“民主是个好东西”,但是,从没有听他们说过“罢工是个好东西”,其实,无论对劳动者还是对国家来说“罢工是个好东西”。试想,如果有了罢工自由,劳动者就可以通过罢工的形式解决一些劳资矛盾,就有可能避免富士康的“13跳”,如果,有了罢工自由,资方就不敢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何劳重庆武警武装讨薪,更无需劳温相的大驾了。没有罢工自由,好多劳资矛盾就会激化,激化到一定程度,一旦出现了“稳定”问题,国家就要花巨资来“维稳”,这实际上是国家在为资本家买单,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

四.罢工自由必须重新组建新公会
要想罢工自由和实际施行,是离不开工会组织的。但是,现在的工会必须解散,由劳动者自己重新组建真正属于劳动者自己,能够代表劳动者利益的新工会组织。罢工的具体施行既可以又新公会组织,决定。新工会又可以代表工人进行谈判。

现在,中国的劳动者是世界上最悲惨的劳动者。没有罢工自由的中国劳动者相当于在给资本家裸体打工。他们没有任何与资本家讨价还价的资格,甚至于经常出现连自己出卖劳动力的可怜的一点血汗钱也拿不到手状况。在好多行业,劳动力资本甚至可以低到忽略不记的程度,可见,在中国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到了何种惊人的程度。我们不奢望体面的生活,但是,最低也要保证我们可以“有尊严”的打工。而罢工自由仅仅是为中国的劳动者遮羞的一件裤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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