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乐清市人民政府的公告看执政能力

从乐清市人民政府的公告看执政能力

宋公明

有人将乐清市人民政府的关于钱云会案的公告贴在网上,全文如下: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通告

2010年12月25日上午9时许,我市蒲岐镇发生了一起工程车撞人致人死亡事故,根据公安机关依法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事故发生后,有人故意制造谣言,混淆视听,误导群众;有人甚至实施妨碍公务的违法行为,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为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要听信谣传、散布谣言,应当自觉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二、对任何为达到个人目的,置法律与事实于不顾,散布谣言,制造事端,激化矛盾,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三、已实施制造谣言、散布谣言,扰乱秩序、妨碍公务等违法行为的人员,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投案自首且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追究。广大市民如有发现相关线索要及时向公安110举报。

二○一一年一月一日

在下认为,公告只讲了一个方面,而忽视了另一个方面。只讲了不得如何,而没有讲可以如何、应当如何。虽然第三条说到“广大市民如有发现相关线索要及时向公安110举报。”,但这只是针对造谣违及违法人员的。公告完全排除了公安机关和公务人员也有犯错的可能性及也有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完全排除了群众关注和议论这一案件合理性和合法性,更没有指出公民在怀疑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这类情况时可以和应当如何作为。政府有禁止的权力,但也有告知的义务。公民有服从的义务,但也有监督的权利。

公告指出,“公安机关依法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对这一结论,公众和当事人不是不可以怀疑,也不是不可以提出异议,但是必须通过正当渠道和法定的程序提出。公安机关和公务人员也可能会犯错误,也有可能违法犯罪,公民有怀疑有线索也可以依法检举、控告。对公众看到的现象和听到传闻,也应当责成相关部门做出解释。鉴于公众对有关方面失去信任,情绪对立,市政府应当组织有公安、检察、政府和人大参与联合接待组,公布地址、电话、网址,公开接受公众的检举揭发控告,回答解释公众的疑问。公众有不理解的权利,有发泄不满的权利,所以要让人们有说话的地方,有反映问题的渠道,这样有堵有疏,才能缓和矛盾,平息事态。须知压服的结果,往往是压而不服。如果一味用强,高压威吓,只怕适得其反也。

所以这个通告是扬汤止沸而不是釜底抽薪,只有堵而没有疏,只有高压而没有关怀,只有威吓而缺乏理解,只有压服而没有说服,是个应付差事的公告,形式主义的公告,缺乏智慧和理性的公告,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公告,是执政能力低下的表现。在下建议乐清市政府,以后再要发布类似公告时,最好先认真研究一下,特别要注意听取不同的和反对的意见,如有需要,在下愿提供免费咨询也。

20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