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正:论马列毛主义的继续革命理论(小册子辑)

关于毛泽东主义继续革命理论的若干思考

张正

一、毛泽东和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社会阶级斗争观点的不同

斯大林在1936年苏联社会主义基本建成后,在最高苏维埃作关于苏联新宪法的报告时,公然向全世界宣告:苏联已经不存在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了。他的主要观点如下:由于在苏联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生产资料私有制已经被消灭了,因此苏联只剩下了工人、农民和劳动知识分子,而他们之间是不存在阶级矛盾的。也就是说,他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内部不可能产生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因此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任务就是发展生产。这个观点他一生是始终坚持的。但是他也从来没有否认过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阶级斗争,只不过他认为这些阶级斗争都是由于旧剥削阶级的残余或帝国主义派遣的间谍进行捣乱。所以他才主要依靠秘密专政机关进行阶级斗争,搞“大肃反”。

他的所谓“随着社会主义的胜利,阶级斗争将越来越尖锐”(实际上他的原话是“阶级斗争的残余就将采取越来越尖锐的形式”,前面那句话是赫鲁晓夫的歪曲。他也从来没说过“在社会主义社会,阶级斗争会越来越激烈、扩大化。”)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的:由于社会主义的胜利,旧剥削阶级残余和帝国主义就越加绝望,他们的破坏行动也就越发丧心病狂。

实际上斯大林的这些观点中已经孕育了后来“全民党”、“全民国家”的萌芽。而且,从霍查到金正日,一直到现在的中共实际上都是承认斯大林的这一观点的(现在的党章中还说“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呢!)

而毛主席的观点是与斯大林完全不同的。毛主席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内部存在着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资产阶级就在党内。社会主义社会中完全可能产生一个新资产阶级。无产阶级必须以阶级斗争为纲,打倒走资派,限制、改造、消灭资产阶级法权,在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领域继续革命,只有这样才能完成社会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

二、毛泽东主义继续革命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重大发展

恩格斯说:“国家不是‘被废除’的,它是自行消亡的”。但是国家的自行消亡能否理解为在无产阶级专政建立后,国家不需要斗争和改造,就能随着生产的发展自然而然的消亡?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建成后就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这样的倾向。这种倾向到了赫鲁晓夫和勃列尼涅夫时代就发展出“全民党”、“全民国家”、“全面建设共产主义”、“发达社会主义”等一套完整的修正主义理论体系,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也蜕变为大官僚资产阶级专政的社会帝国主义国家。

毛泽东吸取了苏联无产阶级专政的经验教训,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这个理论正是解决无产阶级专政下国家如何“消亡”这个问题的。这个问题、马、恩、列都没有解决(因为他们都没有充分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践经验,所以不可能解决这个问题),斯大林在这个问题上范了严重错误(除了斯大林主观的原因外,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是历史上第一次,实践经验不足)。所以说毛泽东的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重大发展。

具体来说,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首先正确地捍卫了列宁的观点: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限制,还广泛存在着资产阶级法权。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还必须保卫资产阶级法权。但是,继续革命理论指出: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在无产阶级专政时代,又必须逐步限制、改造、消灭资产阶级法权,只有这样才能完成从社会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才能使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逐步消亡。而这个过程决不会随着生产的发展自然而然地发生,它必然要通过无产阶级自觉的斗争才能实现。也就是说需要无产阶级继续革命。

继续革命理论还正确地指出了:无产阶级限制、改造、消灭资产阶级法权的斗争必然是一场阶级斗争。这一方面表现为无产阶级需要同国外帝国主义和反动派及其在国内的代理人进行斗争、需要同本国旧统治阶级的残余进行斗争;但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或者说是最根本的,是无产阶级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中新生的资产阶级进行阶级斗争。也就是说继续革命的主要对象是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产生的新资产阶级。由于资产阶级法权的存在,使得社会主义社会必然会产生一个资产阶级法权的受益群体,从这个受益群体中必然会产生一个拥护和要求扩大资产阶级法权的社会集团,而这个社会集团必然会产生其政治上的代表。这就是新资产阶级及其政治代表产生的过程。而新资产阶级中最核心也是最危险的是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机构内和社会主义经济的管理者内即所谓“干部”群体中产生的新资产阶级。由于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社会主义社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必然还存在专职的管理者。由于这些管理者在事实上多少享有支配生产资料的权利,也就是说享有最大的资产阶级法权,因此他们中间最容易产生新资产阶级(即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而其上层往往会成为整个资本主义复辟势力的总政治代表。由于这部分新资产阶级处于当权的地位,因此对无产阶级专政的危害最大。所以无产阶级争取“国家消亡”的斗争主要就是与“走资派”围绕走社会主义道路还是走资本主义道路,限制、缩小还是扩大资产阶级法权进行的阶级斗争,而其中最关键的是篡夺和反篡夺国家政权的斗争。

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主要形式只能是“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无产阶级大民主方式,即大字报、大辩论、游行、集会、罢工、成立革命群众组织,直到革命夺权(即把被走资派篡夺的那部分国家政权通过群众斗争自下而上地夺回来——这是继续革命的最高形式)。

我认为,毛主席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是无产阶级在建立了自己的政权后如何最终使国家“消亡”、建立共产主义社会的伟大革命纲领。大家知道,文革是对这一革命纲领的第一次伟大实践。但是有同志可能会质疑:文革不是失败了吗?这是不是证明这一理论错误了呢?我的回答是:请看看巴黎公社吧!巴黎公社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第一次实践,不是也失败了吗?但是这并不能说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就是错误的。从正确的理论到成功的实践这是一个飞跃的过程,这个过程往往不是通过一次实践完成的,而需要通过几次反复。文革的失败,只是证明革命派在具体的方针、政策上存在着错误,需要总结经验教训。但是文革的整个过程却证明了继续革命理论的基本观点是正确的,而这也为苏联东欧资本主义复辟的过程所证实。

当然,面对文革的失败我们必须总结教训、探索新路。也就是说我们必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这里谈我的两点看法,供大家参考:

1、新的无产阶级专政必须建立一个继续革命的体制。文革是由领袖发动的,但这是一个可遇不可求的条件。必须要建立一个保证无产阶级和广大群众能够自下而上自觉进行继续革命的体制。应该说文革中并没有建立这样一个体制,从而使得毛主席一逝世,形势就发生了根本逆转。

2、新的无产阶级专政必须解决好如何控制和改造常备军的问题。历史经验证明了,常备军是走资派最顽固的堡垒和复辟的主要力量。但是在帝国主义包围的情况下,在战争具有高技术特点的条件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又不得不保留一定水平的常备军。那么就必须解决如何控制和改造常备军的问题。我觉得一个重要的思路是建立强大的全民武装作为对常备军的制约(而不仅仅作为补充)。

三、毛泽东主义继续革命论与托洛茨基“不断革命”论的区别

托洛茨基主义发展到现在已经形成了一个很庞杂的理论体系,要说清楚毛泽东主义与托洛茨基主义的区别,是一个很大的题目,可以写出一本书来。这里只能先简略地谈谈继续革命论与托氏“不断革命”论的区别,清同志们批评指正。

我认为托洛茨基的“不断革命”论是不符合实际的“革命空谈”,而毛主席继续革命论比“不断革命”论更加深刻和正确。

托洛茨基的“不断革命”论认为,落后国家革命胜利后必须立刻把革命推向全世界,而如果没有世界革命的胜利,特别是发达国家革命的胜利,落后国家就不可避免地走向“工人官僚”篡权,成为堕落的“工人官僚”国家。

为什么说托洛茨基的“不断革命论”是空谈呢?首先,从个别的、少数的落后国家革命胜利到世界革命的全面胜利(以主要帝国主义国家革命胜利为标志),必然是一个复杂曲折的过程,很可能会经历整整一个历史时代。不可能设想一个落后国家革命胜利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把革命推向全世界,实现世界革命。那么在这样一个历史时代中,受到资本主义包围的革命政权如何推进本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如何防止资本主义复辟,如何稳妥地而不是冒险地逐步推进世界革命呢?托派根本否认这些问题,而只会预先判处这个革命政权死刑:“必然会产生‘工人官僚篡权’”。这难道不是一种宿命论的空谈吗?

其次托派对“工人官僚”的分析也是站不住脚的。托派所说的“工人官僚”,是指寄生在工人国家机体上篡夺了工人阶级政治权利的官僚阶层。托派认为斯大林掌权后的苏联,和毛泽东时代的中国都是工人官僚篡权的国家,都需要工人阶级的政治革命来打倒工人官僚。这表面看上去很有道理,但实际上只是一种庸俗唯物论。首先在俄国、中国等其他落后国家建立的革命政权,必然会在一定时期内产生官僚(即专职的国家和公共机构的管理者)掌权的现象,这是由它们革命前落后的社会经济状况所决定的,是它们不得不保留的一种资产阶级法权。其次,官僚并不都是反动的,有资产阶级的官僚,也有无产阶级的、革命的官僚。官僚也可能推行无产阶级的革命路线。权力掌握在党官僚手中的政权(即所谓的斯大林主义体制)也完全可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只要党推行的是革命路线,代表的是无产阶级的利益。而这是完全可能的,因为党是在尖锐的阶级斗争中取得革命胜利的党,党的干部们虽然从社会经济地位上来说是官僚,但他们首先是无产阶级革命者,党首先是一个无产阶级革命者集团。但是另一方面,这不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常态,而只是一种过渡的、临时的形态。党官僚(即使他们是革命者)垄断权力,必然会使他们内部产生走资派群体(即要求扩大、而不是逐步缩小作为官僚所享受的特权,把权力不是用于为人民服务、而是为个人私利服务的集团),最终使革命者集团蜕变为官僚特权集团、蜕变为新资产阶级(但这个过程决不会是自然而然的,而必然要经过尖锐的两条路线的斗争),而新资产阶级一旦掌权,就不可避免地带来资本主义复辟。斯大林正是没有认识到这一点,把党官僚掌权视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常态,才产生了种种悲剧。而毛主席认识到了这一点,才有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也就是说,在落后国家革命政权中的官僚掌权不是被废除的,而是通过无产阶级的继续革命逐步消亡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继续革命的确是对“斯大林主义”(这里代指官僚掌权体制)的一种不断改良——直到消灭。而托派要求一个早上消灭“工人官僚”,只能是空谈。

最后,对社会主义如何过渡到共产主义,托派也是完全不考虑的。托派认为“现实社会主义”国家都没有实现真正的社会主义,因为都被“工人官僚”篡了权。那么,如果全面实现了巴黎公社原则,实现了“真正的社会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又如何消亡呢?社会主义如何过渡到共产主义呢?托派完全不考虑这个问题,认为这将是一个很快的、随着生产发展自然而然的过程,这种观点实际上是与斯大林一致的。但是,即使是这样的社会主义,也必然还带有很多旧社会的痕迹,还保留着资产阶级的法权(如按劳分配)。而只要还有资产阶级法权,就仍旧存在产生新资产阶级分子和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因此还需要继续革命。而托派对此是毫无考虑的。

[ 本帖最后由 列兵甲 于 2009-7-25 18:4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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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革命理论和实践,对于资本主义反动势力及其阵营,无疑是革命性质的;而对于工人国家内部的社会结构,则是改良性质的。——这是我的一点粗浅认识,在此抛砖引玉了!

读联共布党史的时候,得知1937年苏联已经建成了社会主义并开始向共产主义过渡。

请问按劳分配怎么会是资产阶级法权呢?它是社会主义的分配方式,我认为社会主义国家仅仅是资本主义社会走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状态。社会主义建成的标志是消灭剥削,消灭压迫,而社会主义国家并没有做到这一点,所以不能说建成社会主义。我认为消灭国家以后的社会也只能是社会主义社会,而不会是共产主义社会,我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过渡性的社会,而是一种长期不断发展社会,就像我们不能说资本主义社会是封建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状态。再说社会主义革命是世界性的,我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建成必须经历两个过渡阶段,一种阶段是消灭资本主义的阶段,如在全球范围内推翻了资本主义统治以后,再进入消灭国家的阶段,也就是消灭无产阶级专政机器的阶段,消灭阶级的阶段,如果这两个阶段完成以后才能说真正意义上消灭了压迫,消灭了剥削,专政机器的存在的意义是压迫一个阶层。当然我并没有说过马上消灭专政机器,只是不承认在有国家状态下不能消灭压迫和剥削,也就不能建成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国家仅仅是过渡状态是半资本主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社会。

呵呵,资产阶级法权这个概念,就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评论按劳分配时提出来的(1995年版翻译成“资产阶级权利”),楼上需要补一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常识。
为什么说按劳分配是资产阶级法权?因为按劳分配对劳动者来说仍旧不是平等的,因为一个劳动者所能提供的劳动量与各种外界客观因素、与种种偶然情况、与自身先天条件有关,这些因素导致所能提供的劳动量是千差万别的,而且不受劳动者个人主观控制。在这种情况下,统一按劳动量来分配,对于那些由于种种原因提供劳动量较小的劳动者还是不公平的。这实际上还是“干多少活、给多少钱”的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的一种残余。而完全突破了资产阶级狭隘眼界的共产主义的分配方式应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劳动不再是为了挣面包的苦刑,而是每一个劳动者全面发展自己的手段,成为劳动者自觉的兴趣。社会也再也不需要通过“饥饿纪律”(不干活就不给饭吃)来强迫劳动者劳动。

[ 本帖最后由 angbayan 于 2008-1-31 21: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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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中的相关论述

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全部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各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的一份。他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
显然,这里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情况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
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是平均来说才存在,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
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要当作尺度来用,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作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作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因此,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 但是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迫使个人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04页至第307页。

[ 本帖最后由 angbayan 于 2008-1-31 22:1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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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这里说的,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说的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在各个方面带有旧社会残余的共产主义社会,它的前途是发展为成熟的共产主义社会,因此它必定是过渡性的社会。如果不能改造和消灭旧社会残余,那么过渡就会中断和倒退,就会资本主义复辟。所以社会主义社会,仍旧存在着阶级和阶级斗争,仍旧需要以阶级斗争为纲。

如果真正意义上实现了社会主义,人们都在社会主义公社中干活,表明提供的客观条件不会有太大差别,只有主观差别而已,而主观差别可以提高觉悟的方式进行改进,而劳动者的身体差别可以通过发达的科学技术来解决,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是一种义务。当然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达,劳动者可以通过极少量的劳动就可以基本满足一个人在生活方面的基本需要,而要满足更高方面的需要才是劳动的目的。

我们可以在社会主义社会废除货币制度,实行劳动积分制度,而这些积分不能互相转让,只能用于消费,只有公社提供消费品,而这些积分在一定时段有最高消费定量,如果一个人所获得的劳动积分超过最高消费定量,余下的部分不得存储,再从零开始,也就从事下一时段劳动的时候。

不是改良和革命的问题。继续革命实际上包含两层意思:
1、社会主义(即无产阶级专政下)仍旧需要革命。因为社会主义保留旧社会的残余是不可避免的。社会主义社会仍旧存在资本主义的残余社会关系、生产关系、分配方式,仍旧存在老资产阶级的残余、仍旧会产生新资产阶级,仍旧存在着阶级斗争。(马克思:”但是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即存在着继续革命的历史必要性。而托派的理论则实际上是认为:之所以工人国家需要政治革命只是因为历史的偶然条件(发达国家革命没有成功)导致官僚篡权,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历史的偶然悲剧,那么工人国家也就不需要继续革命。

2、社会主义要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只有通过继续革命。即消灭这些旧社会残余、完成向共产主义的过渡只有通过长期的、自下而上的群众运动和群众斗争,这样才能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完成消灭旧社会残余的任务。而托派则根本否认继续革命的道路,他们认为只要发达国家革命成功,只要实现了“工人民主“,从各方面还带着旧社会痕迹的社会主义到成熟的共产主义是一个很快的,随着生产发展自然而然的过程,而根本没有认识到这需要群众的长期自觉斗争,旧社会残余决不会自然而然地消失。托派的观点实际上是一种唯生产力论。

[ 本帖最后由 angbayan 于 2008-1-31 22:10 编辑 ]

社会主义的要求是不是要消灭剥削,消灭压迫,如果这些都没有实现还能称为社会主义社会吗?

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如果我们真的从全球范围内走进了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应该实行工人民主吗?

我认为斯大林体制下的社会不是很民主的社会,这当然有现实条件的因素,如果我们在全球范围内推翻了资本主义难道还有建立前社会主义国家那种集权官僚体制吗?是不是应该建立高度的民主制度?

当然应该实现工人阶级的高度民主。但是高度民主本身有一个发展过程,人民群众自觉运用自己的民主权利也需要一个锻炼的过程,这都需要继续革命。民主制度本身不是万能灵药,民主制度不能自动带来旧社会残余的消灭,不能自动保证不产生新的既得利益群体。只有群众长期自觉的斗争才能使民主制度本身稳固起来,才能保证民主制度为工人阶级服务、也才能最终“消灭”民主,即实现国家的消亡。

[ 本帖最后由 angbayan 于 2008-1-31 22:56 编辑 ]

为什么说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会产生新资产阶级,我认为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虽然不能说对劳动者绝对平等,但也可以避免剥削和被剥削关系,

“按劳分配”要命的是会使劳动者形成一种“雇佣劳动”的错觉,有碍工人阶级主人翁意识的提高。

请问,文革前的中国、斯大林时的苏联,即未开展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国家,与苏修之类的国家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本质是不同的,国家性质不同。请问angbayan同志,它们的社会性质是根据什么判定的?实际上,我想请教的是,社会主义(也许有缺陷)同各种各样的资本主义的根本区别是什么?如何判定?谢谢!

社会主义同各资本主义的根本区别是:消灭了资本,也就是消灭了雇佣劳动,也就是任何个人不能再独占剩余价值。

我认为判断的标准除了社会经济上的公有制+计划经济(即楼上所说消灭了私人资本和雇佣劳动)外,最根本的一点,就是是否继续革命,是否坚持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专政和阶级斗争。不能说文革前的中国和斯大林时期的苏联没有继续革命,只不过是继续革命的方式不正确或者有缺陷而已(即自上而下依靠行政力量或公安机关),实际上那两个时代都对资产阶级进行了比较坚决的阶级斗争。整个社会总的来说也是在向共产主义方向前进(请注意两个时代都进行了伟大的社会改造,都始终坚持公有制和计划经济,都对资产阶级残余势力不断进行斗争——即所谓“政治运动不断”,都对国际资产阶级进行了比较坚决的斗争,并积极支援世界革命)。

判别标准也不是简单的,不是说有什么现成的简单公式一套就可以解决,往往需要分析整个时代的阶级斗争的演变过程,分析整个时代的主流和支流。只有从整个时代总体的历史演变中根据主流是无产阶级专政还是资产阶级专政,是在社会主义道路上前进还是倒退,才能判别这个时代、这个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这是因为社会主义本身是一种过渡性的社会,各方面都存在着过渡性,社会处在激烈的变动中。

[ 本帖最后由 angbayan 于 2009-7-20 23:16 编辑 ]

在一个国家首先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可以的,但不能、也没有条件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只有在全世界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的条件下,阶级才会消亡,阶级消亡了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才能消亡。因此在一个国家不可能实现共产主义,也不可能国家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