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一词的翻译问题之我见

一、据考察,马、恩著作德文版中gemein这个词有两种意义,第一意义是“共同的”意思;第二意义是“公共的”意思。我们出版的马、恩著作中文版几乎都是按第二种意义翻译的,如“公有制”、“公共的所有制”、“公共财产”、“生产资料公有”、“公共占有制”等等。当然我们也发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对马、恩著作中的这个词,在不同的译音和在不同的场合或不同的中文版中采用了不同的译文。如在马克思的《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一文中,全集第46卷上册482页的译文为“公共财产”,而在人民出版社1956年出版的单行本中则译为“共同财产”。Gemeinetigentum这个词,在《资本论》第24章中译为“共同占有”,而在其他场合则译为“公有制”。看来,对于gemein这词,是应该按第一种意义翻译还是应该按第二种意义是带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的。我们认为,在这里应该提出并弄清一个问题,就是既然这个词有两种意义,为什么在马、恩著作中文版中绝大多数场合只按第二种意义翻译,而不按第一种意义翻译?究意按哪种意义翻译才更准确、更科学、更能反映马、恩的原意和更符合科学社会主义的整个理论体系?这就是本文所要讨论的一个问题。<?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二、我们觉得,目前理论界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包括翻译问题的讨论中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即忽略了“共有”与“公有”、“共同财产”与“公共财产”的区别。有的论者认为“公有就是共有”,也有的论者认为“共有就是公有”。在马恩著作的中文翻译中也完全忽略了“共有”与“公有”的区别。我们则认为,在“共有”和“公有”之间划等号或把“共有”概念从属于“公有”概念都是不妥当和不科学的。

三、须知,“共有”和“公有”,“共同财产”和“公共财产”是有严格区别的两个概念。从这两个词的含义来看,共有,是指共同使用和享受的;共同财产,是指一定范围内所有个人共有的财产。公有,是指国家的或集体的;公共财产,是指国家或某地方政府或单位的公有财产。从这际的情形来看也是如此。过去社会主义国家所实行的公有制实际上主要是国家所有,这种国家所有又包括中心和地方两个方面;其次是城乡集体所有,这种集体所有往往又是国家所有的延伸。可见,“共有”和“公有”两个概念的区别是明显的。

四、既然“共有”和“公有”是有区别的,因此,马、恩著作中gemein这个德文词的两种含义也是有区别的,而我们认为只有按这个词的第一意义翻译才能比较准确地反映马、恩的原意。按照这个意见,《共产党宣言》中“把资本变为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财产”应译为“把资本变为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财产”;马克思186818日《致恩格斯》信中“只有在公有制下才有可能”应译为“只有在共有制下才有可能”;《德法农民问题》中“必须以无产阶级的一切手段为生产资料转归公共占有而斗争”应译为“必须以无产阶级的一切手段为生产资料转归共同占有而斗争”。这样一来,我们对于社会主义所有制应该表述为“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有制”而不是“公有制”了。

五、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体系中,社会主义所有制其所有者主体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联合起来的工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社会全体成员”、“生产者”、“劳动者”、“劳动人民”、“非孤立的单个人”、“所有的个人”、“全部个人”、“每一个个人”、“劳动者的个人”、“由劳动者组成的整个社会”等等。不难看出,用“公有制”这个概念来表述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本质特征,是很难反映马、恩的原意的。因为“公有制”这一概念本身其所有者主体是不确定的,而公有制又主要表现为国家所有的形式,这样又轻易与“个人所有”对立起来,以致忽视个人所有者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对广大劳动者来说,正如马克思所描述的那样,“事实上失去了财产,或者说,财产对这单个的人来说是间接的财产,……”①因此,“公有制”这一个概念很难体现劳动者个人所有的地位。与“公有制”这个概念不同,假如采用“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有制”来表述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本质特征,就能比较完整地、准确地反映马、恩的原意了。因为在这一提法中,谁是所有者主体是十分清楚明白的,即马、恩在各种不同场合所讲的“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

六、这样表述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本质特征,不仅可以完整地、准确地反映马、恩上述关于所有者主体的规定,而且与马、恩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另一种提法——社会所有制,也是完全一致的。什么是社会所有?社会所有与公有、国家所有不是一回事。国家和社会是两不同的概念。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社会,是以共同的物质生产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的总称。公有一般具体表现为国家所有;社会所有则具体表现为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马克思曾经指出:“首先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个人是社会存在物”。社会“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马克思在讲到社会的时候说:“由个人组成的整个社会”;在讲到个人的时候说:“个人是社会存在物”。社会与个人这两个概念不是对立的而是完全一致的。所以,我们不难看出,一方面,社会所有和公有之间不能划等号,因而社会所有不可以是对公有制的补充和解释;另一方面,社会所有与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有制都是同一个意思的两种不同的说法。

七、从对其劳动成果的支配上来看,公有制和共有制也是有区别的。在以国家所有为主要形式的公有制下,劳动者是国家的雇员,对其劳动成果,什么都不能为劳动者个人直接占有或据为己有,总是通过一些人以国家代表的身份分配或赐予劳动者个人的。而在以个人所有为其表现形式的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有制下,劳动者“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共同协议来分配产品”,“一方面由社会直接占有,作为维持和扩大生产的资料,另一方面由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和享受的资料。”我们只有把社会主义所有制表述为“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有制”,才能够很好地体现恩格斯的这一思想。

八、显而易见,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私有制消灭以后,代替它的是生产资料共有制。这种共有制与私有制和公有制都有着明显的区别。假如从占有的角度进一步加以考察,我们可看到,私有制是少数孤立的个人直接占有,公有制是任何个人什么都不可以直接占有,共有制是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直接占有。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共有制也就是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由此可以看出,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有制在本质上既区别于私有制又区别于公有制。这就是共产主义运动不同于过去所有运动的根本所在。

九、还有一点应当提到,从汉语语义角度来考虑,把社会主义所有制表述为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有制,这同我们党的名称——共产党和我们党的奋斗目标——实现共产主义社会,都是完全一致的。但是假如用“公有制”来表述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本质特征,人们总难免要提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我们党的名称不叫:“公产党”而叫“共产党”?为什么我们党的奋斗目标不叫“公产主义”而叫“共产主义”?

十、这里应当指出,当今资本主义国家中股份公司的共有和表述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有是有本质区别的。这种区别在于前者是少数资本持有者的共有,这种共有并没有改变劳动者的雇佣地位,它本质上仍然是资本主义的(但是,像日本一些企业实行工人参股就另当别论了);后者是联合起来的全体劳动者的共有,这种共有使全体劳动者成为直接的所有者(像我们发展的股份合作制,可能成为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的最好实现形式)。马克思在谈到个人所有制代替资本主义所有制时说:资本家作为社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当他们与工人的对立一旦消除,“结果就会是他们社会地占有而不是作为各个私的个人占有这些生产资料。”资本家的所有制,“只有通过他的所有制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所以,今天资本主义国家中股份公司的共有和我们在这里提出的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有是不能混为一谈的,它们之间的区别是不容抹杀的。

十一、综上所述,第一,对马、恩著作中gemein这个德文词的两种意义,我们主张按第一种意义即“共同的”这一意思来翻译中文;第二,因为我们认为“共有”与“公有”这两个概念是有严格区别的;第三,由此我们提出了以“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有制”代替“社会主义公有制”概念的新见解。这就是我们这篇短文所要阐述的三个要点,目的是以此引起理论界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讨论,从而推动我们对马克思主义的深入研究。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