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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1、修正主义者和资产阶级宣扬法治、吹捧法官,不过是为了通过司法机关实现资产阶级专政。法官往往是资产阶级专政最忠实的奴仆,是捍卫资产阶级利益、镇压无产阶级的干将。无产阶级专政下,司法权力必须掌握在无产阶级手中,必须要实现群众专政,司法审判就应该由从劳动群众中选出并受到群众严密监督的人民陪审团、人民审判员来进行,而不能垄断在少数“精英”法官手中。无产阶级专政下,脱离群众的公检法必须砸烂,而代之以劳动群众民主产生并可随时罢免的,由武装工人组成的保卫、检举和审判机关。
2、宣传好法官形象的背后本质是资产阶级需要给无产阶级灌输一种思想,当无产阶级需要去维护自身的权益时只需要通过一个大发善心的资产阶级就可以做到,使无产阶级意识不到资产阶级压迫剥削的本质。而事实证明无产阶级需要去维护权益只有将国家专政机器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而要实现这个目标只有通过无产阶级先锋队的领导下进行暴力革命,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才可以做到。
近日,河南漯海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副庭长王佳佳依法判案却遭报复被杀一事引起热议,有部分支持该法官的当地群众声称王法官是个好法官,因而被杀这件事全是凶手的过错,该法官秉公办案,不应该进行指责。可以说,在赵国这么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家,这么一个兢兢业业的法官却会因为秉公判决,遭到报复,乍一听总是觉得匪夷所思,毕竟已知凶手并无精神疾病,且行凶后也服毒自杀了,说明他知道这件事是违法的,却还是这么做了,说明是不得不做。细想一下,就能引起我们的许多思考,不过,咱们今天并不是来“办案”的,而是要借此事件来思考一下,无产阶级到底需不需要好法官?
从司法改革到砸烂“公检法”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有必要回溯到上个世纪来找找答案。早在民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就以孙中山的“党治”思想为核心,意图实行“以党治国”,并积极进行司法改革,甚至声称“十年前还是一个毫无法律的社会”,“现在已经赫然一个现代化的法治国家了”。然而,法治并未拯救国民党的失败,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蒋介石这批大官僚大地主资产阶级还是灰溜溜地逃去了台湾。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诸多人民法院由国民党反动旧法院接管而来或是政治领导力量薄弱,出现了“敌我不分,是非不明”、“坐守衙门,不出公堂”、“拖延办案”、“玩弄司法八股”、“态度蛮横”等诸多问题。在三反运动以后,于1952由中央发起了全盘改革司法工作,以在司法工作中贯彻群众路线,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取得了一定成效。可随着国际形势、阶级形势的不断变化,以及国内社会主义改造的初步完成,公检法渐渐无法满足无产阶级专政的需要了。
列宁早在《国家与革命》中就说,“无产阶级需要国家,——一切机会主义者,社会沙文主义者和考茨基主义者,都这样重复,硬说马克思的学说就是如此,但是‘忘记’补充:马克思认为,第一,无产阶级所需要的只是逐渐消亡的国家,即组织得能立刻开始消亡而且不能不消亡的国家;第二,劳动者所需要的‘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 显然“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需要的是维护而不是镇压无产阶级的工具,而“公检法”是被用作了维护无产阶级还是镇压无产阶级的工具呢?还请我们继续往下看。
为了保证文化大革命的顺利进行,196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简称“公安六条”。而随着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爆发与不断深入,该规定却越发地成为了文革的阻碍。在1967年文革斗争进入革命群众(造反派)夺取各省市政权的阶段后,各省高层领导在威胁自身权力、无法调动军队的情况下,动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大肆血腥镇压革命群众,这是被赵国所掩盖了的历史事实。“以四川省为例,1967年2月,四川省委动用公检法机关,以镇压反革命名义,大规模逮捕关押了超过10万名四川造反派,其中不少是无辜群众。史称二月镇反。”在这样的情况下,公检法等专政工具,显然成为了资产阶级依法镇压无产阶级和革命群众的有效手段。于是在1967年12月,毛主席亲自签发中央文件,对全国公安机关实施军管。
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和阶级斗争形势下,1967年9月19日,毛泽东在长沙当时对张春桥、杨成武、汪东兴等人说:“过去好像说,没有公检法就不得了,我一听说公检法垮台了,我就高兴。”谢富治在1967年8月7日斗争罗瑞卿大会上的讲话也说道:“砸烂公检法,毛主席当我面讲过没有十次也有八次”。这些都无疑说明了,“砸烂公检法”是符合毛主席继续革命理论的,而绝不是什么“四人帮”的野心。最终,到了196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领导小组联合呈报了《关于撤消高检院、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数人的请求报告》,得到毛泽东、中共中央和中央文革的批准,地方政府各级公检法人员也进行了相应精简。
群众专政,人人皆可成法官
正如毛泽东同志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宣告的:“我们不但善于破坏一个旧世界,我们还将善于建设一个新世界。”继续革命理论所要求的“砸烂公检法”,就是要“砸烂那些动不动就对某些犯错误或者轻微罪行的人进行镇压的”公检法机构,这些机构实质充当了资产阶级对人民群众专政的职能,而不是只专政反革命。对于这些资产阶级残留的旧事物,必须狠狠砸烂,而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群众运动中,人民群众也创造出了符合无产阶级专政需要的新事物。
1975年1月四届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宪法》中规定:“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根据这一规定,大多数地区基本上都是把公安(七五宪法规定检察院的职责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和法院等部门认为需要逮捕和判刑的嫌疑人的材料印成小册了,发给各个单位(工厂、大队、商店、部队、机关、学校、街道等),交群众讨论、批判,然后收集群众意见来决定是否逮捕、判刑和判刑的大致幅度。有些重大案件,司法机关还要下到基层单位,直接和群众讨论对案件的认识和处理意见。”
那么这一新事物背后有没有理论支撑,当然是有的,早在1959年,毛泽东在领导党政干部读苏联政治经济教科书时就说:“这里讲到苏联劳动者享受的各种权利时,没有讲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实际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就没有保证。”“人民自己必须管理上层建筑,不管理上层建筑是不行的。我们不能够把人民的权利问题,了解为国家只由一部分人管理,人民在这些人的管理下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险等等权利。”这已经为毛主席后来在文革时期提出的群众专政描绘了大致的轮廓。到了文革期间,1967年8月4日毛泽东给江青的信中有这样的话:“现在文化大革命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之一就是群众专政”。“如果不实行群众专政的话,就是走资派来专了群众的政”。
在这样群众专政的思想指导下,依靠群众路线,实行公审公判。文革后期,中国社会治安达到历史最好水平,基本做到路不拾遗、夜不闭户。这充分印证了无产阶级专政下实行继续革命的理论基础,即“社会主义条件下逐步削弱公检法等国家机器的压迫职能,彻底打碎资产阶级法权思想的束缚,实行最广泛的社会主义民主,才是实现无产阶级阶级专政的最好形式”。在这样的趋势下,法官这一岗位无疑是要被逐渐淘汰掉的。
又是谁,在需要好法官?
随着文革结束,资本主义复辟,修正主义分子一面高呼民主,一面马不停蹄地把文革期间弱化了的国家机器的镇压职能恢复回来甚至不断进行了不断加强。充分反映了他们实际上是对支持拥护他们的人给予民主,对人民群众实行专制和独裁。自1978年初的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完全肯定了文革前17年的公安工作之后,年末就恢复了检察院,1979年重建司法部,1980年成立中央政法委。到了1982年,邓小平更是打着裁军的幌子把100多万正规军和部分转战部队都转变为武装警察,实质上就是把军队防止帝国主义颠覆的职能,转变为对国内人民群众反抗进行血腥镇压。不仅如此,全国法院系统的定员也从83年的15万人扩充到91年的25万人。尽管国家机器如此庞大,也没能使犯罪率得到丝毫下降,而且还与公检法队伍的扩编一样进行了成倍增长。
那么,是只有中修对民主与法治情有独钟吗?显然不是,从南斯拉夫的铁托,到苏联的赫鲁晓夫,再到越南的阮文灵,都提出了“全民民主”、“民主化” 等观点。这又是为什么呢?是因为西方的意识形态渗透吗?显然也不是,在修正主义上台后,他们为了实现资本主义复辟,势必要巩固已到手的国家政权的同时,加强国家机器,疯狂镇压革命群众。在这样的实质目的下,为了避免进一步激化阶级矛盾,修正主义分子总是要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欺骗、迷惑群众,“民主与法治”就是其中最为典型的烟雾弹。
我们不妨再回看一下,赵国修正主义分子上台的全过程,即“怀仁堂政变”,概括来说就是在和平时期以开会设局,动用保卫领导机关的部队,诱捕党内的高级干部,完全违背了《十大党章》和《七五宪法》 的相关规定。走资派的代表人物陈云还虚伪地说道“看来,只有采取抓的办法。不过,党内斗争,只这一次,下不为例。”修正主义者罔顾法律、残酷镇压革命群众会只此一次吗?显然不会的,无论是“揭批查”还是“清理三种人”运动中,背后的疯狂抓捕、秘密处决完全是不可胜计的。
这就是毛主席所说的“我们的国家,如果不建立社会主义经济,那会是一种什么状态呢?就会变成南斯拉夫那样的国家,变成实际上是资产阶级的国家,无产阶级专政就会转化成资产阶级专政,而且会是反动的、法西斯式的专政。 ”刘邓走资派上台后的所作所为,彻底证实了这一点。但也会有人有疑问,法西斯也会强调民主吗?而我们从马列毛主义的国家观点来思考,就自然知道民主和专政,是同一个国家政权的两个方面,它们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列宁也强调过,“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因此,它同任何国家一样,也是有组织有系统地对人们使用暴力,这是一方面。”因而,认为民主国家便没有暴力专政或者说法西斯国家便没有民主,这都是完全错误的。比如资产阶级民主就是对资产阶级实行民主,对无产阶级以及革命先锋队实行法西斯专政,这两方面是缺一不可的。
聊完民主,我们再谈谈法治,说到法治,我们自然能想到秉公办案、断案如神的各类“青天”,“包青天”、“海青天”等等形象,在封建地主这类统治阶级几千年的宣传下,早已家喻户晓。那么为什么资产阶级却又要把他们再请出来呢?因为这些清官、好官背后始终是代表剥削阶级的利益的,只要把这类“青天”包装美化一下,使其符合资产阶级的需要,完全可以用来模糊广大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使他们觉得这些青天大老爷是站在他们这边的。因而不仅这些“青天”已经代表着剥削阶级、统治阶级的意志,资产阶级在不断宣传着的种种优秀法官,也是为了宣扬其“为人民服务”,以掩盖其压迫、剥削广大人民的这一实质而被吹捧的。
综上所述,我们发现,只有资产阶级需要这些所谓好法官来掩盖其名为民主实为专政的本质,而无产阶级通过广泛地发动群众,就能当家作主,而不需要什么“青天大老爷”来代为作主。因而要最终实现群众专政,使得广大人民群众能够自己管理国家,必须先推翻资产阶级专政,砸烂资产阶级专政下用于镇压革命群众的“公检法”。为实现这一目标,就要求先锋队广泛地深入群众,将无产阶级团结在马列毛主义的领导下与资产阶级作斗争,才能取得最后的胜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