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遏制江苏省灌云县委书记的腐败?


谁能遏制江苏省灌云县委书记的腐败 ?

——我县非法侵占基本农田近3000亩
并大肆抓捕上访村民的实况


首长您好:

我们是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侍庄乡陆庄村村民,今去信举报我县县委书记秦凯华、县长尹哲强滥用职权,不但非法侵占我村及邻村基本农田近3000亩,而且与司法机关沆瀣一气,滥捕、滥判上访村民却又无人过问的事实:

2002年9月28日上午10时许,我村九组位于204国道北侧的基本农田内,忽然开进了两台挖掘机挖我们的土地 ,村民们不知怎么回事,过去一问才知道我们的土地被县政府"征用"了,用于修建县城西苑南路及商业开发。村民们一下子懵了:征用我们的土地我们事先怎么什么也不知道?土地是我们的命根子,难道就这样被人家拿去了?不行,我们不能把我们的命根子白白交给别人,我们要讨个说法!在说清楚之前,请你们暂停施工。所以村民们陆陆续续自发地加入到了阻止施工的行列。

此后,施工单位在公安干警及我村村支部、村委会雇用的流氓打手们护卫下,多次强行施工,遭到村民们多次阻拦,直到2002年10月23我乡党委书记王明军才拿出了《征用土地费用包干协议书〉〉(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协议书》),并且不准我们复印。村民们一看到《协议书》,提出了质疑:1、征用我们的土地是谁批准的,批准文件、文号是什么?2、为什么征用我们的土地我们事先什么都不知道?《协议书》第五条说的“连政发[1997]185号文件”(见附件二)与新《土地治理法>>有抵触了还要实施吗?村民代表们要求看征地批文,请求县政府依法行政,得到的回答仍然是强行施工,同时他们逼迫村民中的党员及有“小辫子”可抓(如计划生育超生户、亲朋好友在单位上班的户)的农户在“要害时刻”要听党话,跟党走,要带头领取“征地费”……

2002年10月24日下午,我乡出价一万元欲收买村民代理人陆金洋,遭拒绝。2002年10月29日上午10时,在县政法委副主任刘元超带领下,县综合治理办公室周副主任、县检察院批捕科包副科长、县法院刑庭某副庭长、县公安局治安队副队长程建军、县信访局副局长刘环,在县国土局三楼会见了村民代理人陆金洋,说他们是受县委书记秦凯华、县长尹哲强的命令,要求陆金洋必须马上带头领取“征地”款,同时要放弃代理,否则就要坐牢。遭到陆金洋的严辞拒绝!10月30日下午,县国土局建设用地股副股长徐上打电话给陆金洋,说县国土局杨云局长、孙召明副局长正在办公室等他,要与他谈谈我村九组的征地面积问题。陆金洋信以为真,马上到了国土局,可是等待他的却是县公安局治安队副队长程建军带领下的几个干警和冷冰冰的手铐,陆金洋就这样被非法刑事拘留了32天,最后在刑讯逼供下,违心地戴着手铐在电视上承认了自己的“罪行”(根据法律规定,即使是死刑犯也不准戴着械具上电视,也要尊重他的人格),同时按照程建军的叙述写了“供述”。否则就要判刑(以后事态的发展确实证实了公、检、法合署办公的凶残)……10月31日凌晨4时左右,县公安局将村民代表陆增华、陆加奎从床上拖上了警车,从此一关就是30多天(陆金洋、陆增华、陆加奎三人被抓材料见附件三)。面对腐败分子的凶残,我英勇的村民毫不畏缩,前赴后继,像当年打击日本鬼子一样抗击着他们的凶残。村民们一方面继续阻止施工,一方面推选代表上访和请律师预备起诉。村民代表先后去市、省国土部门、信访部门、公安部门反映情况,得到的回答都是相互推诿、不闻不问。村民们请来了律师,律师原先也是信心十足,不知怎么回事,他们后来都退避三舍了,经过再三追问,其中一位律师才战战兢兢地告诉村民:你们假如想让我再端这碗饭的话就别再叫我打这个官司了……2002年11月22日,在副县长朱辉亲自带领下,包括公安干警、城管人员、县医院医生及县、乡、村干部约500人,出动了警车、医院救护车、火化场丧葬车等八十多辆车,气势汹汹地扑向我村,再次强行施工。灭绝人性的这伙“公仆”们,竟然对手无寸铁的村民们大打出手,对参与护地的儿童们像扔垃圾一样两个“公仆”抬着一名儿童狠命往远处摔,摔得儿童们血流满面、泪流满面。有18名村民被公安干警、城管人员强押上车,强行行政拘留(有关材料见附件四)。过往群众无不怒骂他们是国民黨反动派、是狗日的日本鬼子……此后,村民们不再阻止施工,转而集体去市政府门前跪求市政府领导解决问题。市政府责成我县有关领导要依法解决此事,我县国土局也通知村民们去解决问题,然而去了很多次,不但无人接待我们,而且诬赖我们扰乱了他们的办公秩序。无奈之下,村民们只有继续上访。我省国土厅曾于此前(2002年11月4日)专门下函给我市国土局,要求我市国土局依法处理此事,对此我县领导非常恼火,这次听说村民们又上访了,终于“忍无可忍”,于2003年5月17日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了陆庆梅(女)、陆庆四、陆习生、陆习佗四个“刁民”(未给《对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同年6月24日,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此后又拘留、逮捕了陆庆周(此五人被抓材料见附件五)。县法院竟然无视行政机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是造成村民上访的原因,竟然对他们5人判了9个月——1年的有期徒刑!(判决书见附件六)该5人不服而上诉至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原判,将该案发回重审(市中院裁定书见附件七)。2004年1月9日,县法院重新立案审理该案,公开开庭后,县检察院以事实和证据有变化为由,要求撤诉,县、市法院都裁定准予撤诉(裁定书见附件八)。《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3条第4款(见附件九)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可是县检察院无视该规定,在变换了一下罪名之后(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变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竟以同样的事实和证据于2004年3月29日再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见附件十,以下称《解释》)第117条第(四)项规定:“依照本解释第17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县法院无视该规定,竟然受理了该案!县法院、检察院也知道有此规定,为了稳妥起见,他们经研究后,县检察院于2004年5月9日未容开庭再次申请撤诉。县法院真是有求必应,于同日毫不犹豫地做出了裁定,准予县检察院撤诉(撤诉书见附件十一)!2004年5月18日,县检察院以同样的事实,实质上是同样的证据以灌检起诉(2004)第170号起诉书(见附件十二)再次起诉陆庆梅、陆习佗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其他三人没有被起诉。县法院此时已忘记了自己头上的国徽,竟然判决他们罪名成立,分别判处陆庆梅5年、陆习佗4年有期徒刑(判决书见附件十三)!此二人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竟然“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裁定维持原判(裁定书见附件十四)!!同样是市中院,同样的事实和证据,原先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来又裁定“事实清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是何等的反差啊!《解释》第257条第1款第(2)项规定:“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该款第(5)项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然而,市中院对此置若罔闻!

县委、县政府、司法机关在狠狠打击“闹事刁民”的同时,不失时机地大量侵占基本农田。到2004年春节前,我乡的陆庄村、三合村、占墩村基本农田近3000亩已被他们非法侵占(后占的这些土地也没有任何批文)用于兴建“江苏灌云工业区”[2003年12月28日《连云港日报》(见附件十五)的报道可证实],致使大量农民下岗,给社会留下了非常危险的不安定因素。

我们认为,我县县委、县政府此次“征地”是一种犯罪行为,理由如下:

1、没有批文非法征地。<<土地治理法>>(见附件十六)规定:国家征用土地必须经过批准后才能实施征地。我县国土局2002年11月13日提供的材料(见附件十七)显示:“土地审批手续于2002年9月30日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年10月16日业经市政府批准,现已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胆大妄为的我县国土局在2002年8月2日就与我村村委会秘密签订了《协议书》,在县、市、省政府都没有审批的2002年9月28日就强行施工,直到2002年11月26日省国土厅才印发通知说省政府已同意我县征地,此时村民代理人陆金洋、村民代表陆增华、陆加奎为阻止施工而被刑事拘留近一个月了(您或许会问:村里不替你们说话吗?回答是肯定的。我们的村委会已经变成“满洲国”了,有几个普通党员也已经被老百姓骂成“卖国贼”了,他们现在只能起到点头和举手的作用。用其中一位党员的话说,他们是没有办法)。

2、越权批准征用土地。我村及邻村被“征用”的土地,是稳产、高产农田,位于204国道两侧。根据《土地治理法》第34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见附件十八)第10条、国办发[1999]39号(见附件十九)、国土资发[1999]122号(见附件二十)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这些土地必须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加保护。深谙土地法律法规的我县国土局却为了“征地”方便,违法将该土地拒不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根据《土地治理法》第45条,征用基本农田必须经过国务院批准。而此次“征地”根本没有经过国务院批准。

3、征用土地违反法定程序。根据《土地治理法》第46条和第48条、《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见附件二十一)第25条、1999年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见附件二十二)第19条、国函[1999]131号(见附件二十三)、苏国土建[1999]116号(见附件二十四)第22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见附件二十五)等法规规定,征用土地必须以书面形式在被征地村、组发布两次公告,第一次公告是征用土地方案;第二次公告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且要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可是,我们村民未见过任何公告,也没有任何人征求过我们的意见。这就违反了法定的征地程序。而违反法定程序的后果是导致用地批文无效(根据《土地治理法》第78条)。

4、滥用职权,上下勾结,任意截留我们的“征地”费用:“征地”丈量土地面积及签订《协议书》时,只有县、乡国土部门及村支部、村委会有关人员到场操作,而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村民小组却无一人知道此事,没有得到任何通知,致使我们的“征地”面积遭到无理克扣,“征地”费用遭到截留。比如我村九组,被“征地”面积明明是72.8054亩,《协议书》上却变成了53.14亩。发放“征地”费用时,村支部、村委会又无理扣掉2.54亩。而成为50.60亩。我村十组,《协议书》上明明写着被“征地”面积为133.61亩,可村里只付给十组103.712亩,少给了29.898亩的征地费。我们找县、乡有关领导反映此情况,却无人理睬。

综上四点,我县县委、县政府违反土地治理法律法规,先后非法侵占基本农田近3000亩,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已严重触犯了《刑法》第342条、第410条(见附件十六)及法释[2000]14号文件(见附件二十六)第3条、第5条,依法应予严惩!

2004年3月5日,我们给中共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去信反映我县违法征地的情况,中纪委首长非常重视,于同年5月22日、23日派省纪委来我县调查我们反映的情况,调查后得出的结论是“情况基本属实,对法律理解有点偏差”。然而至今无任何结果。
2004年6月22日,新华社新闻热线接到我们的求助后,于6月26日、27日派江苏分社记者蔡玉高、王骏勇来采访我县违法用地的情况,他们先后采访了我村村民、我县领导、省国土厅领导。他们回去后,于2004年7月30日在《江苏内参》上仅就先期被侵占的205亩土地发表了一篇题为《没有批文政府强征地 引发冲突村民被判刑〉〉的文章(见附件二十七)(我们永远记住他们的大恩大德)。该文章送给省五套班子领导阅读后,至今无任何回音。

您也许会问:被判刑的人是否有罪?按照法律规定,给人定罪的证据必须具备三个属性才能有效:1、真实性;2、合法性;3、关联性。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2004)灌刑初字第198号”判决书上所说的证据是如何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的:

第一条证据:被告人的供述。据被告人当庭及被不起诉而释放出的三个村民讲:假如他们不承认自己有罪,便遭到“三天两夜不让睡觉并且天天只给吃一顿饭”的待遇,最后实在坚持不住了,便承认自己有罪。本条证据无合法性。

第二条证据:证人陆庆四、陆习生、陆庆周作为整个案件的当事人,参与了整个案件的审理。《解释》第149条第二款规定: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可是,检察院为了规避《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3条第4款的规定(见前面),竟把他们也拉来作证,这不是“可笑”两个字能够解决的。而法院公然也堂而皇之地采信它作为“新的证据”。法律的高手当然更知道如何规避法律了!本条证据不合法。

第三条证据属实,但村民是自发阻止施工的,无人组织。本条证据说“有人组织”是不真实的。

第四条证据:从陆增连的证言看,是“陆庆周开手扶带人去上访”;从陆效宜的证言“陆庆周喊人去上访还打电话给他,将各家小孩组织一下去市政府以及陆庆梅、陆习佗安排复印上访材料的情况”看,能证实是陆庆梅、陆习佗“聚众”的么?本条证据与被判刑的两个人的罪名无关联性。

对于该条证据,“(2003)灌刑初字第223号”判决书及几份起诉书都这样描述:“陆庆周、陆习生等人随即回到村里,陆庆周对陆习佗等人说:大家跟我去上访。要求提高土地补偿费和公安局放人。”而在“(2004)灌刑初字第198号”判决书中这样描述:“当日,村民30余人至市政府上访,要求提高土地补偿费和公安局放人。”从这些描述中能看出是陆庆梅“聚众”的吗?这种前后矛盾的描述究竟哪个是真的?(请注重:这里的“放人”是指放陆金洋、陆增华、陆加奎三个人)本条证据还涉嫌不真实。

第五条证据:“证人朱辉、刘环、沈学权、刘海滨、徐上的证言:征用陆庄村10组的土地是依法、依政策进行……”此话更是不值一驳。从村民数次与县里为征用土地而讲理的情况看,他们的那一套根本站不住脚!他们还敢与我们当面进行辩论么?(请注重:朱辉是副县长,刘环是县信访局副局长,沈学权是县委办主任,刘海滨是侍庄乡乡长,徐上是国土局建设用地股副股长)本条证据不真实。

第六条证据:由于“本院不予支持”,不再多述。

第七条证据:证人臧祝成、孙克洪(此二人是侍庄乡副书记)证言:“陆庄村10组村民以多种不合理理由阻止西苑南路施工”。我们承认多次阻止施工,难道真的是以“不合理理由”吗? 《民法通则〉〉(见附件二十八)第74条规定:土地所有权是集体财产权之一.该法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土地治理法>>及其配套法规都明确规定村民小组拥有土地所有权.然而,我县的这些老爷们为了用地方便,拒不承认村民小组拥有土地所有权!在新华社记者"大兵"压境下,才不得不承认村民小组拥有土地所有权.然而,在记者调查他们时,他们又说村民小组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经济权,所以就没有与村民小组签订用地协议.他们的这些无稽之谈根本拿不出依据,相反,我们倒能拿出反驳依据。本条证据不真实,与陆庆梅、陆习佗的罪名也无关联性。

第八条证据:“上访用的标语”,本身就承认他们是“上访”的.上访是对政府的信任,是相信政府能够依法解决问题的,何罪之有?本条证据与他们的罪名无关联性。

第九条证据:

1、“征地的包干协议书”是2002年8月2日由我县国土局与我村村委会秘密签订的,从中看不出征用土地的批准机关是谁、批准文号是多少,属未经批准而先私定协议,且不是与土地所有者即村民小组签订的,也没有征求过农民的意见(法律规定必须征求我们的意见)。

2、“县、市国土局对陆庄村10组征用土地分类认定的答复文件”,证实我县国土局谎报地类,蓄意降低征地相关费用的图谋。

3、“依法征地的相关文件”,一、连政发[1997]185号文件已经与新《土地法〉〉有冲突了,不能作为征地补偿标准;二、《江苏省土地治理条例》是客观的,不予评论。但是,认定我们土地的“前三年平均收益”时,凭什么将我们土地前三年的平均收益打入“低于1200元”之列?三、省国土厅苏国土资地函[2002]808号文件的印发日期为2002年11月26日,它恰恰证实了县政府在拿到批文之前就与我村签订好了用地协议,即证实了我县征用土地程序违法。而程序违法的后果是批文无效,即省国土厅的批文是无效的。

这几份物证证实了这样的问题:我县在未经批准情况下,擅自秘密地与非土地所有者即村委会签订了《协议书》,接着多次象打游击一样施工,均遭村民阻拦,无可奈何之下,将村民代理人陆金洋、村民代表陆增华、陆加奎分别于2002年10月30日、31日诱拘(刑事拘留30多天)。拿到“批文”后,便狮子大张口,于2002年11月22日强行施工,当场抓走18名阻碍施工的村民,并给予行政拘留。村民们见无法阻止施工,转而集体上访,这些腐败分子认为丢了他们的脸,便恼羞成怒,才有了村民被判刑的事实。本条证据恰恰能证实我村村民是有理上访,而并非判决书中写着的“无理上访”。该证据是有力的反证据。

第十条证据:即使没有该证据,也能证实小学生参与了上访,这是原被告双方都认可的事实,该证据与第二条证据一样,只不过是为了增加新证据,规避高检发释字[1999]1号第353条第4款和法释[1998]23号第117条的规定罢了。

就凭着这些证据,我县县委、县政府挖空心思、处心积虑、费尽周折、历时审判一年多时间将本该值得表彰的无辜村民枉法判刑了!难道这就是“三个代表”?

我县动辄抓人的这种“光荣传统”表现在很多方面。比如:1、《检察风云》第23期报道,1999年我县下车乡彭渡村许庄组农民杨卫林因不服农业税征多了,上访了有关部门。他因此被判刑2年,在他服刑期间,他家里为他四处奔波上访,在服刑了389天后,县里在市里压力下,不得不释放了他,并且对他进行了赔偿;2、2002年4月17日《灌云报》报道:王宽芳等四人因“聚众合谋上访,扰乱社会秩序”而被刑事拘留。据王宽芳讲,他们因不满县政府撤迁补偿而去省政府上访,就遭到了刑事拘留,最后被逼着在电视上承认“错误”才得以释放;3、板浦镇的汪德富,因镇里和村里违法收费而与他发生了冲突,几个人围着他打,把他打得很苦,他出于正当防卫与对方厮打,结果被判刑6个月;4、我县东王集乡农民为了窑场的所有权问题而与乡里发生冲突,也抓了好几个人;5、最近,民办教师为了待遇问题而上访了有关部门,我县公安局又抓了60多个人,其中有2人被行政拘留15天;6、2002年8月,我县公安局在无任何证据情况下,诬陷东北来我县打工的少女纪海云卖淫,把纪海云打得差点死去,我县公安局为此事可谓臭名昭著……

如今,被侵占的土地整天在围墙里面晒太阳(它们还有太阳晒,比牢里的两个人强多了),上面长满了荒草;失地农民不得不背井离乡到外地打工;被判刑的两个人早就被送往劳改农场去了;历来以流氓手段对付农民的我村支部书记陆荣权因在“征地”中功劳巨大而高升为县工业区主任助理,“破格”享受副科级公务员待遇;被截留的“征地”款已经被村里挥霍得差不多了;县国土局局长杨云也高升为县组织部副部长;听说我县县委书记秦凯华因政绩突出也要高升……这是他妈什么世道啊!

现在,我县整天忙于应付上面的检查;同时派各乡镇、各部门轮流在北京各个“要害部门”门前严密监视上访人员的动态,只要发现有我县的上访人员,立即用警车强行押回,多数投入牢房,有的送其回家。

现在我们有三怕:一怕看见黑衣服(警服);二怕看见白色的车(警车);三怕看电视(电视里记录过我们的“耻辱”),偶然看到电视头脑里马上闪过了这样的念头:电视里又在说假话。

首长,您是共产党员吗?您是真共产党员吗?您能忍心眼睁睁地看着您所代表的人民还在整天过着如坐针毡的日子吗?

求求您,救我们于水火吧!


江苏省灌云县侍庄乡陆庄村村民


陆金洋、孙军、陆金万、陆增干
(敬上)


联系电话: 13775566573 0518-7076025
0518-8858323

Email: gyszljy@163.com

2005.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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