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正草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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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1.最重要的部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条款再制造一个口袋罪,界限不明,谁都能抓,惩罚程度不重,但是中修完全可以借此条款拘留,被捕后再罗织什么罪名就不得而知了。 之前的中修仅仅是有这样的做法而没有这样做的名分,现在做实名分而已,无需像自由派一样友邦惊诧。立法是中修的必然措施。
2.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现今特色深陷经济危机的泥潭而且眼见短期内没有好转的可能,人民群众越来越认识到所谓特色社会主义不过是一小撮官僚资产阶级把持的法西斯政权,为了维持统治,特色只能大力加强警察力量,变成一个警察国家,这恰恰暴露了特色反动派远离人民群众、外强中干的事实。
3.法总是镇压性的,特色的修法给官僚镇压管控人民创造了更多的操作空间,可以拿出的“法律”多了起来不会出现以往简单就被驳倒的情况
4.随着近年来中修社会阶级矛盾的公开化和尖锐化的趋势不可阻挡,愈发惶惶不可终日的统治阶级不得不撕下过去“民主法治”阶级调和的伪装,使出浑身解数试图维持自己的统治地位。本文详细评论的扩大化“口袋罪”修正案也是其中的一种手段。这样的操作和趋势也许能在一小段时间内“回光返照”某些统计数据,但根本上必然会更进一步地激化阶级矛盾。广大无产阶级群众终将被这头不断加速膨胀的饕餮巨兽所教育,逐渐认清法律为哪个阶级服务的事实真相。而马列毛主义者需要始终与群众团结在一起,通过坚持斗争加速这一过程,最终一起摧毁旧法,制订属于无产阶级的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问题不仅仅在于抽象的第三十四条,实际上这部修正案从头到脚都“修”的离奇——上调全部罚款款项的金额、延长拘留时间、部分破除执法人数限制、将刑法罪名照搬到行政法中,扩大打击面、部分法律概念含混不清,部分内容语焉不详,模棱两可……下面,鄙人从法学生的视角浅谈一下这部“修正案”。

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六条,将刑法的“组织考试作弊罪”与“代替考试罪”的部分内容列入行政处罚中。但相较于刑法的规定,这里的不同点是“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里适用的是与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相当同的处罚。难道泄露考题也侵犯了命题人的知识产权吗?鄙人尚未接触过该类案件的事务,只能给出一个不负责任的猜测:如果被处分人有机会在数年的有期徒刑和高额的行政违法赔偿金中做选择的话,他们通常会选择后者。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展示侮辱性或者煽动扰乱公共秩序等内容的标语、条幅等物品的”都说足球赛事容易滋生民族主义与极端分子,但是你赛修这个情况估计很难搞出什么名堂。第二款“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相比于原版,这里额外增加了行政拘留与罚款。这大概是对六月冲场拥抱梅西事件的回应……

第三十四条第二、三项。这已经不是“口袋罪”的范畴了,这基本上就是与“口袋妖精”一样抽象的东西,任何野生路人群众都有可能被名为“警察”的训练师关到“大师球”里。另外,这一条款的通过将进一步助长民粹主义思潮,赛修的民粹声音虽高,但还不是最凶狠的时候,未来的民粹主义极有可能在一系列条款的护卫下继续高歌猛进。至于第四项,“美化侵略战争”的内容极有可能扣在赛修自己头上,这里按下不表。第六项倒是早就该落实了,好好处理下那些破坏烈士墓却仍然逍遥法外的开发商吧!法不溯及既往?那当我没说。

第二节第三十七条,进一步加紧了对管制器具的处罚,增加了情节较重的法定刑,达不到刑法处罚标准的可先一律按照行政法拘留关押,而那摆设一般的《国家怕赔偿法》与《行政复议法》则发挥不出什么作用。

第四节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以侮辱、谩骂、威胁、围堵、拦截等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这将赋予暴力机器不可辩驳的权力。任何敢对公安机关的行为表现出不满的群众都会被强制拿下,在拘留所里坐上十天半月。

第六十五至第六十八是对人员流动管控的强化。

第四章调查程序。这一章看个热闹就行。毕竟你赛修的官僚不是那种想办法钻法律空档的努力型人才,而是直接将整个法律文本弃之不顾的无赖选手。整个官僚系统从头到脚都在系统性地违宪,人家国名党好歹大大方方地承认“宪政保姆论”,而这批以言代法的“言灵工作者”却在各部法律的开头假模假样地说一遍为了人民的利益,但实际上的司法实践却和法律文本互相配合,形成了一套阴阳合同。如果诸位想见识一下资本主义的法律究竟能伪善、荒唐到何种底部的话,请立即去买一本赛修的82宪法典进行品鉴,并制止住企图携带其如厕的冲动,毕竟赛修官员任职的时候还要抚着这玩意儿宣誓呢!

第四章第一节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喝茶或许将成为一项不可推脱的日常应酬。

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询问查证期间,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这种事情居然写到法律条文里特别强调出来,让人不由的脊背发凉。但这种心理暗示一样的东西真的有用吗?如何落实呢?怎样监督落实呢?权利的救济指向何处呢?在宪法典里明晃晃地白纸黑字的写自己是社会主义国家你就真的是吗?

第一百条,“为了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或者采集肖像、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和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对已经提取、采集的信息或者样本,不得重复提取、采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拒绝检查、提取、采集,人民警察认为必要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 针对这个条款鄙人首先想到的是这个“推动赛修法治进程”的案子,具体案情经过请移步墙内该视频。
【咸阳市“处女嫖娼案”—麻某诉咸阳市公安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赔偿纠纷案—系列第32期】

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了入室搜查与查封扣押个人财产的权力,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下放给行政违法行为,实际上是扩大了公安机关的权力。

第一百零六条,“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和在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扣押、辨认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工作都是需要由两名工作人员一同进行。但此时单个警察就能代表国家执行公权力,其后果不堪设想。当然这其中也有节省人力物力的考量,但是这也进一步扩大了警察的权力。

第一百零七条,这是对刑事诉讼法中“认罪认罚”条款的借鉴,就如“小岗村”的先进经验一样,这个制度也出现了行政处罚法里,日后行政处罚中批量化制造冤假错案的速率将大大提高。

第四章第二节第一百二十条,“适用当场处罚的,可以由一名警察做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以上两条基本上是将过去基层乡镇经常出现的钱权交易给规范化、制度化了。也算是变相肯定了基层警员发挥积极性赚外快的行为。当然这个用于当场收缴罚款的”专用票据“似乎可以发展出一条产业链,在让基层赚外快的同时可以让上头分一杯羹。

总之,最近一段时间以来,赛修对修法工作相当上心。明明自己的一言一行就是“法”,却要扭捏出一副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而努力的样子,然而,在伪装被揭穿的时候又会跳着脚把法律条文丢到一边,由着自己的性子胡作非为,这种滑稽虚伪的小丑模样真是让人忍俊不禁。

立法是整个国家机器运行的重要标志。赛修的腐朽臃肿的官僚体系还在转动,帝国盘根错节的根须还扎得很深,餐桌上的佳肴们仍仰着骄傲的头,对着食客颂唱着赞美的诗词。专制的暴力机器也正急不可耐地想要冲出权力的牢笼。

不管这第三十四条的争论结果如何,未来国家行政权力的膨胀将不可避免。暴力机器的物理缓和矛盾的手段将更加粗暴简单,但是长期来看,他们不仅缓和缓和不了这个矛盾,反而还会把自己送上末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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