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二十四)2023.7.2

六、罗马的氏族和国家

从罗马建城的传说中可以看出,最早在这里定居的是由许多拉丁氏族(传说有100个)联合而成的一个部落;不久又加入了一个萨伯力安部落,据说也有100个氏族;最后加入的是一个由各种不同的分子构成的第三个部落,传说它也有100个氏族。初看起来,这全部故事表明,在这里除了氏族以外,很少再有自然形成的东西,连氏族本身在许多情况下,也只不过是在故土上继续存在的母亲氏族的分支。各个部落都带有人为构成的痕迹,但它们大部分都是由有亲属关系的分子构成的,并且不是按照人为的部落而是按照古代的已经长成的部落的样子构成的;同时仍不排除三个部落中每一个部落的核心都是一个真正的老部落。中间环节——胞族,是由10个氏族组成的,叫做库里亚;因此,共有30个库里亚。

人们公认,罗马氏族的制度和希腊氏族的制度是相同的;如果说,希腊氏族是我们在美洲红种人中间发现其原始形态的那种社会单位的进一步发展,那么,这对于罗马氏族也完全适用。因此,我们在这里可以谈得简单些。

罗马的氏族,至少在该城存在的早期,有以下的制度:

(1)氏族成员的相互继承权;财产仍保留在氏族以内。在罗马氏族里,也像在希腊氏族里一样,因为父权制已经盛行,所以女系后裔已经没有继承权。根据我们所知道的最古的罗马成文法即十二铜表法,首先是子女作为直系继承人继承财产;要是没有子女,则由父方宗亲(男系亲属)继承;倘若连父方宗亲也没有,则由同氏族人继承。无论在哪种情况下,财产都是留在氏族以内的。在这里我们看到,由财富的增加和专偶制所产生的新的法律规范已逐渐渗入氏族的习俗:同氏族人的原先是平等的继承权,起初——如前面所说的在很早的时期——在实践上只限于父方宗亲,最后只限于亲生子女及其男系后裔;不言而喻,这和十二铜表法上的顺序是相反的。

(2)拥有共同的墓地。克劳狄名门氏族,在由雷吉尔城迁到罗马时,得到了一块土地,此外还在城内得到了一块共同墓地。还在奥古斯都时代,死在条顿堡林山的瓦鲁斯的首级运到罗马后,即埋在氏族坟地;可见他的氏族(昆提利)还有专用的坟地。

(3)共同的宗教节日。这些氏族祭典是众所周知的。

(4)氏族内部不得通婚。这在罗马似乎从来没有成为一种成文法,但一直是一种习俗。在名字一直保存到今天的大量罗马人夫妇中,没有一对夫妇的氏族名称是相同的。继承权也证实了这一规则。妇女出嫁后就丧失了她的父方宗亲的权利,而退出自己的氏族;不论她或她的子女都不能继承她的父亲或父亲的兄弟,因为不然的话,父亲的氏族就会失掉一部分财产。这一惯例只有在女子不能和同氏族人结婚的前提下才有意义。

(5)共同的地产。这在原始时代,从部落土地开始实行分配的时候起,始终是存在的。在各拉丁部落中间,我们看到,土地一部分为部落占有,一部分为氏族占有,一部分为家户占有,那时这种家户未必是个体家庭。相传罗慕洛第一次把土地分配给了个人,每人大约1公顷(2罗马亩)。但是后来我们也还看到氏族掌握的地产,至于成为共和国全部内政史的轴心的国有土地,就更不必说了。

(6)同氏族人有互相保护和援助的义务。关于这一点,成文史仅有片断的记载;罗马国家,一开始就表现为这样一种超乎一切的力量,以致防御侵害的权利转到了它的手里。当亚庇乌斯·克劳狄乌斯被捕时,他的氏族的全体成员,包括他的私敌在内,都穿上丧服。在第二次布匿战争时,各氏族都联合起来,赎回他们的被俘的同氏族人;元老院则禁止它们这样做。

(7)使用氏族名称的权利。这种权利一直保持到帝政时代;被释奴隶可以采用他们从前的主人的氏族名称,但不能获得氏族的权利。

(8)接纳外人入族的权利。其办法是接纳到某一家庭中(像印第安人所做的那样),这同时也就是接纳入族。

(9)选举和罢免酋长的权利,在任何地方都没有被提到过。但是,由于在罗马存在的最初时期,从选举产生的王起,自上而下一切官职都是选举或任命的,同时,库里亚的祭司也是由库里亚选举的,因此我们可以推断,氏族酋长(principes)也定然如此,虽然氏族酋长从氏族内同一家庭选出的办法可能已成为规则。

这就是罗马氏族的职能。除了已经完成向父权制的过渡这一点以外,这些职能完全是易洛魁氏族的权利与义务的再版;在这里也“可以清楚地看到易洛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