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亡于政而非亡于制——等待嫖娼被判刑,谈河蟹法制下人人皆有的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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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1:所谓法律和法治,都只不过是维护统治阶级的东西而已,这个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是早已指明了的。被压迫和被剥削阶级往往是统治秩序的直接受害者
2:从这起嫖娼案中我们可以看到,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法律和法治不管如何变化,如何“先进”,都是统治阶级压迫无产阶级的帮凶,它不仅不能制约统治阶级的罪恶,反而为统治阶级作恶提供帮助。所以,仅靠法律的“先进”以及法治人物的“进步”是无法让无产阶级解放,只有彻底将利用法律作恶的资产阶级铲除,无产阶级才能享有真正的法治。
3:
近日,首例等待嫖娼被判刑,事情的经过是男子张某打算嫖娼,问好价格后,来到酒店,还没进入房间就被守候在此的民警当场抓获归案。行政复议后被驳回。

本次判决主要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表面上看好像完全符合规定,但实际上这种争论掩盖了最重要的问题。

一.本次判罚为什么有问题以及强制定罪的手段。

中国古话讲“拿贼见赃,捉奸在床”,只有发生确切行为后才能定罪量刑。嫖娼罪因为其抓捕难度,和事后容易抵赖,普遍的话是以是否达成交易意愿为标准的。而本案中认为张某谈好价格400起步后未在议价,视为达成意愿。这非常牵强想当于出去买菜砍完价后就相当于交易了。逻辑上讲相当于A推B,B推C,然后A才能推C。如果B条件可以强行凑的话,那么强制定罪非常简单。一般来讲是先判断是不是,再判断有没有。在本案中要先考虑他是不是先犯罪了,然后才能去考虑减轻情节,直接去套减轻情节来定罪,这判决属于是逆大天。法条的本意应当是,你去把门踢开,抓到现行,没发生关系应当从轻发落,而不是你靠这个抓人。张某在途中可能会良心发现,中止交易,进而不违法,直接抓了,人家还有良心发现的可能,咋么讲都是你下手早了,既不合情理,也不合程序。正确的处置应当是发现后对其进行警告劝返,而不是拿住就抓指标罚款。

二.隐藏于本次案件之后的法治乱政——蒸馍,你不扶器吗。

本次事件中人们关注多为案件判决不合理,但更重要的是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晶哥提前抓人,其中原因有被钓鱼执法抓指标,有被举报了,还有就是查酒店顺手给逮了。一般情况下可抓可不抓,就是看要不要你撞枪口不。实际上有过社会经验的人都知道,每年政府的预算是按计划给的,所以必须要通过罚款做预备金,所以是有指标的。比如说某些行业有人找你就跟你直说我们需要完成某些指标,需要你有一些小罪配合罚点钱,实际上你要是听了就是陷入泥潭。他们不会找真正有问题的,有关系的。只会从一般人入手,所以经常有这种真正违法乱纪往往合乎规定,小小错误重拳出击零容忍。背后原因是既得利益者,稳如泰山,法治亦成为他们的工具,排除异己,打击对手,限制民众。他们侵吞国家资产是为无罪,平民上访讨薪是为有罪、他们卡位挤占各大岗位合乎规定,小镇做题家孔乙己不进厂是为有罪、他们养各种小三,潜规则无罪,然平民孤独终老即为有罪。罪与非罪非在于对错规矩,而在于利益地位。

三.秦亡的教训,管理是必须的,但必须从人民立场上出发。

以商鞅,李斯为代表的法家人物,制定的秦法是经过推敲的,很少见到有荒唐的法条。今天的法律更是经过立法可谓百密难有一疏。从目前出土的各种法律条文来看,秦法在具体的实行操作上,逻辑是没有问题。陈胜吴广起义中,失期皆斩也是不正确的。问题根本在于重统治者的意志,而忽略平民的身家利益。秦法合理。但立法精神执法手段偏颇,透过《商君书》,可以明确地看到法家人物极端蔑视百姓:“辱民、弱民、贫民。民辱则贵爵,弱则尊官,贫则重赏”。这样的立法精神,其实际上是在依法“害民、残民”。秦朝最牛逼的还不在这里,而是通过严苛、密集的法律将每一个人都变成了罪犯。都说“法不强人所难”可秦法“专门强人所难”。一个秦国人,即便每天都聚精会神小心翼翼的,也无法不触犯秦法,你就是自己躺在家里什么都不干,需要你犯法的时候照样能找到你。

四.统治阶级意志下我们都有原罪。

中国古今的统治阶级永远致力于你是有罪的,因为使役一个罪人永远易于一个公民。要永保地位,必先踩下一堆贱民。要管理一个社会要有一个公论,要打击反对意见最简单实用的就是把他打进一个人人踩的池子。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如果这个公论被拿来当擦屁股的纸,帽子批发发给人民,那么秦亡的教训历历在目。恶意讨薪,扬言上访,孔乙己不脱下长袍,特色也愈发反动,如果你不符合特色利益,那么总有一款适合你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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