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前言
一、文革中的“砍监放犯”与当时的司法体制改革
(一)砍监放犯
1、一些省、市、区的档案、资料。
2、其中的区别,以相邻的皖、浙两省为例。
(二)背景与当时的司法体制改革
1、现有档案的开放有限
公安部撤消的一个文件;
毛泽东“八·四”指示;
毛泽东“九大”前后讲话,“不抓人”的一贯性。
2、文革爆发后,整个司法体制立即发生的变化。
(1)群众组织接管公安机关。
(2)“江青支持的”四院(部)联合报告。
(3)司法体制的重大变化和谢富治的有关讲话。
(4)劳教、少管等工作撤消。
(三)是毛泽东,还是谢富治、江青提出的“砸烂公检法”
1、江青、张春桥与“砸”。
2、谢富治其人。
(1)山头与邓;
(2)和“酷史”罗瑞卿的不同形象;
(3)谢所理解的毛泽东的专政思想。
3、应该是毛泽东提出的“砸”。
4、毛泽东对公安工作的态度。
(四)林彪事件的前后,司法机关的调整
1、毛林的路线分歧已成为主要矛盾。
2、第15次公安会议,第7次劳改会议,毛、周指示中有区别吗?
3、一系列调整、部分转“正”。
4、李震“奇案”。
二、今日中国和西方国家不同的法治实践,问题与前景
(一)“改革开放”后的中国走向“法治”的实践及其提出的问题
1、全面恢复文革前乃至上世纪五十年代的司法体制。
“依法治国”、入宪,扩编、扩监。
2、彭真,文革之前、之后,政法战线的主帅。
“玻璃板”与“十无”
3、“五次高峰”与持续20多年至今未下的“第五次高峰”。
犯罪统计
“下不了手”与死刑、酷刑
治本,靠的是“把经济搞上去”吗?
4、应该终结的“严打”模式,云南厅长的总结,北京局长的新模式取代。
5、深化司法改革的前景。
(1)定位“警察国家”?
(2)司法独立、政法委、律师、劳教。
(3)有回归中国传统的路吗?
(4)百年的西望、再西望。
(二)西方的法治问题
1、发达国家的发达犯罪。
美国:高投入、高犯罪、低破案率。
英国:其保守性也被逼得“朝令夕改”。
日本和欧洲等。
2、也有的进步和回潮。
(1)相对的司法独立。
(2)高效权威、反应敏捷的警务指挥系统。
(3)对酷刑的重视。
(4)开放处遇制与阶级、种族的倾斜。
(5)一定程度的民主性——即群众性。
(6)米兰达警告:“正当程序革命”与西方文化大革命。
(7)保守回潮。
3、对西方法治的批判。
(1)以恶治恶。
(2)哈贝马斯:“西方的法治传统也面临着危机”。
(3)左翼批判。
《新犯罪学》、福柯
越轨会议,伯克利学派
(4)批判法学运动的兴起。
三、另一条道路是可能的
(一)进一步认识毛泽东对改造罪犯和群众专政的探索
1、毛泽东的“把犯人当人看”、“人是可以改造的”,从本质上区别了古今中外的其它理论和实践。
(1)从革命根据地开创的革命人道主义传统。
37次批示、谈话和毛泽东的博大胸怀
(2)对国民党、日本战犯等的成功改造。
2、毛泽东的“横竖不杀”与整个官僚阶级的血腥对抗。
3、“道县事件”及其文革的秩序观。
4、也谈文革中的专制。
反毛与反林、反周的不同,“一打三反运动”与“打开监狱找左派”
学习班、“5.16”
“公安六条”与45号文件
5、监所内的“把犯人当人看”的运动
(1)1972年的大幅度提高犯人伙食供应标准。
(2)“三杯水”与废除“法西斯审讯方式”。
(3)各地的贯彻。影响
6、“小册子”、“三位一体”和枫桥道路。
(1)“小册子”与司法民主。
(2)“三位一体”的可行性。
(3)枫桥道路。
(二)群众专政,大民主和人类的前途
1、“要重视文革中‘斗、批、改’阶段的研究,从这里可以认识主席对未来的探索”。
还应该重视毛泽东晚年所关心的国家理论问题,其中可以包括“评《水浒》”、“官僚主义者阶级”批语的公布,都涉及到体制问题。
2、十月革命和1949年革命后提出的问题。
3、“专政是群众的专政”——毛泽东最本质的说明。
即使在毛泽东领导的时代,无产阶级专政也只是在群众运动的动态中才能体现出来。
4、毛泽东:“没有无产阶级大民主,无产阶级专政就有变成资产阶级专政的危险”。
中国式的大民主,是对人类民主运动的一个极其重要的贡献。
削弱国家机器,靠的是武装人民和群众专政。
“三结合”的革命政权,也需要强调“精简机构”和干部的“半供洽制”。
“七、八年来一次”、“社团革命”、“颜色革命”。
所谓“大民主”,说到底就是群众路线。
群众化,首先是语言文化的。
要不要群众化是要命的问题
5、美国新保守主义的崛起,也给历史带来一次重新“洗牌”的机会。
和毛泽东主义,人类两种前途的选择。
写在后面的一点记忆
前 言
中国文化大革命期间,曾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整建制的撤消监狱、劳改单位,一大批正在服刑的犯人回到原住地、原单位接受群众的监督改造。之后,留在监、所的犯人和其它在押人员,也经历了一场监狱史上仅见的“把犯人当人看”的运动。而在之前,全国各地陆续撤消了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等工作。整个司法体制也曾发生过根本性的改革,其中有一个“砸烂公、检、法”的公案。
——这是称之为第一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那次“认真的演习”中至今人们还重视不够的一个重要内容。由于我国现有档案的开放程度还相当有限,笔者还不能据此理清这场司法改革的头绪。但是,我们还是可以以此为切入口,了解毛泽东的群众专政观。今日中国法学界的主流批评毛泽东搞的是“人治”,不要法治,同时却大都肯定毛泽东改造罪犯的思想代表着世界行刑制度的潮流和方向,司法界过去也常引用美国首席大法官伯格参观我国监狱后的评价:“几乎所有欧洲国家的法庭和监狱我都参观过,中国改造犯人的制度是最好的制度,最富人道主义”。那么在这方面,究竟是法治还是人治?所谓现代法治,就是营造各式各样、有形无形的监狱来控制全社会,这可能是福柯对几百年来的西方现代文明社会的最精辟的分析,也同样适用于走上“全球化”轨道的“欠发达国家”。已经持续20多年的我国“第五次犯罪高峰”仍在越攀越高,被人们誉为法制最健全,国家机器最强大的美国,其社会犯罪也同步强大,说到底,现代社会一刻也离不开犯罪推动其运转。北大一位著名的法学家说:“但是经过了20年的改革,人们却由对法治的希望变成了对法治的失望,如果不是绝望的话”。哈贝马斯也认为,西方的法治传统正面临危机。毛泽东却说:“我们相信人是可以改造过来的,在一定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一般说可以把犯人改造过来”。依造他一贯的思想,要改造好人,必须改造制造犯罪的社会。毛泽东所说的无产阶级专政就是“群众专政”,例如他所推广的“枫桥经验”,就是毛泽东一贯主张的“不杀人”、“不关人”、“不打人”,靠群众说理教育改造的另一条道路。
毛泽东说:“没有无产阶级大民主,无产阶级专政就有变成资产阶级专政的危险”。群众专政,或者是对群众专政,就是在文革中反复较量的两条路线斗争的最本质的体现。也只有从这里才能澄清近30年来垄断了话语霸权的少数权贵有意搅混的文革的真实。究竟是《文革的屠杀》,还是镇压文革的屠杀?所谓“暴虐文革”、“专制文革”应该有更本质的认识。有身价的“100个人”或者其它权威记忆可以一千次一万次地炒作,但终究代替不了掩盖不住千百万造反奴隶另一种完全不同的文革史。即使如此,和历史上各次大革命比较,这次文化大革命仍然是代价最小的,也是一次难得的锻炼。人类历史上,亿万人民第一次有机会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重要领域里,那么广泛地参与了民主运动,在争取人类另一种前途的斗争中,为今后世世代代的奋斗留下了极其珍贵的教训和经验。也只有有了这种中国式的“大民主”,民主,才第一次具有了较为完整的意义。人类应该有幸于毛泽东点燃的、中国在历史上第一次直接推动全球政治运动的文化大革命,德里克说:“文革是人类的最后一次挣扎”,不过,这个“挣扎”是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我们正在经历的只不过是它的一次较大的反复。
在中国文革爆发40周年的前夕,笔者谨以此文抛砖引玉,以寄希望人们对此问题的重视,和深入、系统的研究。本文内容繁杂,仍只是浅谈,它期待看来自各方面的补充、启发,批评、改正。也借此机会,促进本人能够认真读一点书,再继续这一工作时,会有所提高。
一、文革中的砍监放犯与当时的司法体制改革
(一)砍监放犯
1、取自全国六大区域十余省、市、自治区有关“砍监放犯”的档案及其它文史资料,其中:
黑龙江:“(文化大革命期间),……开监放犯十余万”,“从1967年至1970年,全省59个单位先后砍掉57个……”。
吉林:所砍“占全省劳改单位总数的77.87”,“被放掉57%”。
新疆:“1970年3月1日至1973年3月10日,除第一监狱外,19个在押犯单位整建制地移交”。
湖南:“劳改单位只剩下13个”。
江西:“到1969年4月,省劳改局和全省各劳改、就业单位,全部或分别被撤消或交出”。
安徽:“保留下来的还有9个单位”,“5236名罪犯未能收押改造”,“38200名在押犯,被清理回原籍”。
——此外,已查阅到相关资料的还有京、晋、青、川、鄂、鲁、苏、浙、沪等。
2、其中的区别,以相邻的皖、浙两省为例:
皖:5年以下徒刑等条件,才可清理回原籍。相同中外较好的惯例。
浙:根据浙革(69)215号文件《浙江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无产阶级专政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只有“重政治犯”和“海归”特务等四种特殊对象(涉及人极少)才有“需送劳改场(所)”的资格,并要报省革委审批,地(市)、县级政权无权。
——结合下面要谈的也在浙江的“枫桥经验”,笔者认为,或许,后者才是毛泽东的思想和路线。
(二)“砍监放犯”的背景,与当时司法体制的其它改革
1、文革后,1979年公安部《关于撤消几个错误文件的通知》,其中第一个就是“1969年1月8日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群众专政的几个典型报告》的小册子。”其发文时间正处于各地“砍监放犯”高潮中,只是笔者还没有见到次文件原文。
我国现有档案的实际开放对文革时期,尤其是政、法资料是基本上非法封闭的,令人担心的一次又一次的“烧档案”烧的又大都是文革时期的。
一位“九大”代表回忆当时传达毛泽东的一个讲话:“我看不需要这么多监狱,把监狱里这些人放到群众中改造,这个办法好,天塌不下来”,这位代表本人亲自去执行解散的劳改单位——郭当口农场,以及人们谈当年“干校”所熟悉的罗山农场等,在河南的档案馆、地方志中看不到一点“砍监放犯”的蛛丝马迹,许多省都是如此。
1968年秋,在“反多中心”运动中,我被以“现行反革命”的身份被关进了郑州市看守所,至1969年底释放,在这期间——“九大”前后,正目睹了各地转来的此类人员以及本所的一些家属持大队、街道介绍信来领人的情况。1979年底我以“妄图夺省委领导权”的罪名被判刑去到监狱后,这个话题仍然是老犯人经常议论的,不过他们归功于林彪,我反复和他们辩论说是推广“枫桥经验”(下面要专题谈到)。当时,我并不知道毛泽东在“九大”有此讲话。
听了那位“九大”代表回忆后,我从有限的资料中没有找到毛泽东的这个讲话,也包括我们当时十分熟悉的毛泽东在八届十二中全会和“九大”的许多讲话,今天在正式出版物中都看不到。但是,就在《毛泽东传》等书里,也有毛泽东在“九大”前后类似这种内容的讲话,而且不仅一次。例如,1969年3月15日,毛泽东对中央文革碰头会议成员一篇很长讲话中说:“关的人太多,统统放了,只是不是杀人、放火、放毒、破坏,写几条反动标语,那有什么要紧?有的人放出来,只有不继续杀人就行了,可以继续进行教育。他再杀人,再抓嘛!这是第一。一个是关,一个是放。一个不关不行,我们说的是大部不抓,一个不杀”。这段话是谈清理阶级队伍(以下简称“清队”)开始的,也是他的一贯原则。更早一些,他也强调了群众专政的问题,据《王力反思录》,在林彪主持的政治局常委会上传达的1967年8月4日毛泽东给江青的信中说:“现在文化大革命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之一就是群众专政”。这里,他主要强调的是和走资派的斗争,“如果不实行群众专政的话,就是走资派来专了群众的政”。
2、文革爆发后,整个司法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
(1)文革开始的夺权,“接管政权,从报纸宣传工具开始,接看就接管公关机关”,这是1967年1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被革命群众组织接管的当天谢富治讲的,他还说:“大致上,全国大城市的公安局都被接管了。他们做得对,这件事情是伟大领袖毛主席所支持的”。
(2)1968年12月11日,被文革后归罪于“江青支持的”高检、高法、内务部军代表、公安部领导小组联合向毛泽东、中央、中央文革写了《关于撤消高检院、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数人的请求报告》,被批准执行。
谢富治1967年5月5日说:“检察院完全是学苏联的”;1967年11月25日说:“法院这个名称是旧的东西,沿用国民党时用的名称”,“要通过斗争把原来法院存在的资产阶级的封建主义的东西统统搞掉”。并说,17年来这个问题一直都没有解决的,只有靠造反来解决。
——对此的认识,也需要联系1960年就曾撤消过检察院(1962年恢复),以及曾有过的司法合署办公问题。
在公安部“留下少数人”中,领导干部只留了文革初期刚从部队调来的李震、施义之等人。
同时,公安部发下文件,中断了和地方公安厅、局的垂直关系。
地方专政机关也是萎缩状,湖北省“1968年将原公、检、法干部精简90%”;浙江省革委1968年的54号文件,要求县级公安机关军管会人员不少于10—15人。
(3)全国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遭大幅度砍缩。
(4)文革全面展开之始,劳教等制度就成为造反的对象,1966—1970年,全国各省、市、区陆续宣布撤消劳教、少年管教和强制劳动等工作,1969年后一些省“普遍实行”对“无帽就业人员实行民主管理”。
(三)是谢富治、江青等人,还是毛泽东提出的“砸烂公、检、法”
1、文革后,批判江青、张春桥中,也有这个“砸”的问题;
张1967年12月19日在上海大会上历数上海各任公安局长在“十几年里干尽了坏事”。此时的他是刚跟随毛泽东巡视大江南北后。
江青一再公开表示过对“大沿帽”的反感,但这么大的体制问题,生活在毛泽东身边的她,恐怕不会是她自己提出来的,就像她1967年7月22日肯定河南提出“文攻武卫”的口号,之前,7月18日毛泽东在武汉已讲“你们要把工人学生武装起来”,并夸奖武汉造反派“钢工总”修工事很好。
2、谢富治其人。
(1)谢从历史上看,他是红四面军——二野体系的,算是邓小平的老部下,据说他在八届十一中全会上的批邓讲话,事先是得到邓的谅解的。
(2)和谢接触的人,明显感到谢完全不同于其前任罗瑞卿给人普遍留下的“酷吏”形象。江青认为:谢的“缺点是弱一些,软一些”。
谢认为公安部的权力太大,就此和罗瑞卿在中央会议上的争论。
在他主持公安部工作期间,1961年4月的第11次全国公安会议要求严格控制劳教对象;1964年12月通知,禁止各地看守所组织在押人员进行劳动生产(1985年公安部又指示恢复);根据他对监狱的调查研究,报请中央确认毛泽东提倡的“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改方针……
(3)谢富治1967年8月7日在斗罗大会上的讲话(后来批他称“谢八、七讲话”中说:“我们不能靠抓人的办法,抓人解决不了问题,主要靠群众专政,这是伟大领袖毛主席的思想”)。谢说,就是革命派夺了权,只要“还是抓人”,就是“根本没有改造”。他强调公安机关只能由“群众监督”,不允许“监督群众”、“镇压群众”,否则就是“苏联那一套”。
3、应该是毛泽东提出的“砸烂公、检、法”。
“谢八、七讲话”中说:“砸烂公、检、法,毛主席当我面讲过没有十次也有八次”。谢传达毛泽东的“公检法问题严重,要彻底革命”,其意也是一致的,后者在文革的一些正式文件上可以被引用。另据资料记载,1967年9月19日毛泽东在长沙说:“过去好象说,没有公检法就不得了,我一听说公检法垮台了,我就高兴”(当时有张春桥、杨成武、汪东兴陪同)。
——据此,应该认为,“砸烂公、检、法”是毛泽东提出的,谢富治也绝对不敢伪造。
4、解放后,毛泽东对公安工作肯定没有批评和不满意多,直至到文革时的基本否定,就是后来的“要一分为二”也是从此为前提。他“不要一个警察世界”,就是对穿警服的数量也要求限制。公安老干部说过那时在局机关里,几个科室才一套警服,供个别需要用。
(四)林彪事件的前后,司法改革的调整
1、“九大”以后(可追溯到“7.20“后),在是否要”继续革命“的问题上,尤其集中在为“四届人大”准备中涉及的国家体制上,毛泽东和林彪的路线分歧已成为主要矛盾,毛泽东为准备“摊牌”作了必要的调整。此外,当时条件,一些做法还只能在“演习”范畴内。
2、根据周恩来指示,1970年12月至1971年2月,召开了第15次全国公安会议,1973年召开了第7次全国劳改会议。传达了毛泽东“对公安工作要一分为二”的指示,周在会议的讲话中说:“不能说17年公安工作的领导是黑线领导,是无产阶级专政,不是资产阶级专政”。周提出:“公检法干部要归队”,“要恢复、整顿劳改农场”等。是否可以认为,毛、周的指示、讲话是有区别的,就像不久后对林彪问题的认识上的“极右”和“极左”的分歧。
3、公安部恢复了对地方公安机关的联系和业务指导。
1972年至1973年期间,各地军管会撤消。各级法院和公安局公安机关恢复“正常”。检察院未恢复,职责归公安部门,并被1975年《宪法》确认。
各地恢复了劳改管理部门,归属公安部门。恢复了一部分之前被撤消的劳改单位、监狱。
各地恢复了劳教、少管、强劳等工作,可能还不太“正常”,今日一些正史、专著、地方志(如:河南志、行政司法志)只承认1976年后恢复。
4、在这一背景下,1973年10月21日发生了“李震(建国后第三任公安部长)奇案”,当时周恩来主持的政治局会议分析“他杀”的可能性大。文革后结案为李震是批左思潮不力并继续排斥老干部,受周恩来批评而“自杀”,这个理由无法服人,只能说是毛泽东比喻的“清宫奇案”吧,置于上述背景下,对这个部门的复杂性、残酷性,必须有足够的认识。第4任公安部长是华国锋,他在国务院还分管农业。自他1976年主持国务院工作后,公安部工作由部党的核心小组副组长施义之主持至文革结束。
——前述重大改革,在文革后被完全否定了,如何评价,可能要有一个“竖”、“横”的比较。
二、今日中国和西方国家不同的法治实践、问题与前景
(一)“改革开放”后的中国走向“法治”的实践,及其提出的问题
湖畔派诗人骚塞说:“我希望改革,因为我无法眼看着一切事物都朝着革命发展,尤其是除改革以外没有任何可能去阻止革命”。
1、全面恢复文革前乃至上世纪五十年代的司法体制,大规模地扩编、扩监。
1978年初,第17次全国公安会议,完全肯定了文革前17年的公安工作。1978年末恢复检察院。1979年重建1959年撤消的司法部(同时撤消的监察部,不久也重建了)。1980年中央政法委成立。1983年中央政治大学成立……
根据中央(1982)30号文件,解放军地方部队改为武警部队(上世纪五十年代就是公安部队),以后又陆续将一些“裁军”的野战部队划入,其轻兵器等装备方面有些已高于野战军,说明军队的主要使命已经发生变化。但是,武警却没有经受住第一场重大的考验,“6.4”后,武警部队的整个领导班子全调换,本来应属他们的任务,却不得不调动整建制的野战军来完成。
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后期华国锋执政起,几次大规模的扩大警察队伍。“全国法院的定员从83年的15万人扩充到91年的25万人”。为适应1983年的“严打”,上海为此建新押点一次就拨款5000万元,“为接收新判决的犯人”,安徽各地市计有阜阳等7个地区,合肥等6个市“又筹建和收回了21个劳改场所”;湖南“全省有14个地(州)、市和75个县新办劳改场所90个”;江苏“1987年共28个监管单位比1980年增加14个”,“干警比1980年增长近2倍”;山东除接受和新建一些省管单位外,同时在10地、市各建劳改队1个(聊城未建)……离任前的司法部长张富森今年4月7号在人民大学法学院做报告中说:“全国监狱达到标准需要财政投入200亿元……尚有70多亿的缺口。”
从华国锋的“十一大”强调法制建设,到“十五大”确认“依法治国”,并通过九届人大入宪。
2、彭真。
上世纪五十年代,他很快取代了王明、董必武等人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又正式确认为协助邓小平对中央书记处工作负总责并分工负责统战政法和港澳方面工作,1958年任中央政法小组组长,至文革开始时被打倒。文革后复出先任人大法制委主任,再任中央政法委书记,主持了宪法的修改和一大批法律的制订以及大规模地普法宣传工作,也是林彪“四人帮”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主任。1983年6月任全国人大委员长,本年7月19日和邓小平一起同公安部长谈话,确定“严打”。可以将他定位为:文革之前,文革之后政法战线的主帅。
新中国成立后,在社会治安、改造罪犯上取得了世界各国少有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些还是很严重的。
从新中国第一个劳改农场——北京清河开始,上世纪五十年代全国兴建了一大批工农业劳改企业,例如黑龙江省“为落实中央南犯北调和建设商品粮基地的任务”,至1956年“新建22个劳改农场,6个劳改工厂”。1955年至1958年,10余万犯人从湘、苏、赣、闽、浙、粤、予、鲁、鄂、京、辽、津等13个省、市调入。江苏省的省管劳改企业,1966年的年利润1692万元(其后到1978年为5690万元,1983年2460万,1987年5225万)。1956年上半年,由于超体力劳动,全国犯人非正常死亡增多,受到毛泽东的严肃批评:“有些人只爱物、不爱人”,“不要想在劳改犯人身上搞多少钱”,“把犯人当成劳役,只有压服”。
1958年,北京市的犯罪率曾降至万分之三点八(共2428起。1957年是6125起,为万分之十五点五)。今日许多年青人从长辈那里知道的“路不拾遗,夜不闭户”,实际上是1958年的中国留下的印象,但是,“大跃进”中的政法战线也刮了一股“浮夸风”,这就是当时推广到全国的“十无”,即无反革命、无刑事犯罪等,有些地方发展到“三十五无”(如河南)、“百无”(山东一些地方)具体到:“无50元以上的偷盗”、“无交通事故”等,在贯彻中摧残了多少将来有可能“对抗领导”,实则有个性的青少年!!!这一个被“第一线”主持工作的领导人肯定的经验,却遭到了毛泽东的痛斥。它确实是受苏联上世纪三十年代那一套残酷的作法的影响,也有西方刑事人类学龙勃罗梭的剥夺犯罪能力理论的影响,还应该有当时大张旗鼓地贯彻彭真这一指示的影响:“一定要把北京市的社会治安情况和政治情况搞的像玻璃板、像水晶石、像镜子一样”。
4、“五次高峰”与持续20多年至今未下的“第五次高峰”。
上世纪90年代中期,政法界提出了新中国犯罪“五次高峰”说,即上世纪50年代、60年代、70年代中都有一年犯罪高峰,80年代是第4次,90年代是第5次,今年3月24日的《嘹望东方周刊》发表的文章说,“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第4次犯罪高峰期,发生大案10万起,是前3次高峰刑事大案总和的2倍;而20世纪90年代中期涌来并持续到现在的第5次犯罪高峰,发案率上升到80年代前半期的8倍”。
官方公布的数字:“1999年,全国刑事立案统计数据,自1992年以来首次突破200万起,2000年又升至360多万起,与上年相比,增幅达61.7%”,“2003年,全国公安机关破获当年的刑事案件1842699起,破案率41.9%”。“2000年,中国法院系统判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比1996年上升了6倍”。
德国施奈德的《犯罪学》认为:“犯罪统计是犯罪学最重要,但也是最困难的任务之一”。据公安部的一项研究:1985、1987、1988年对15省、市的300个派出所为期3年的刑事隐案调查,犯罪明数最多只占实际发生的1/3,公安大学一位教授估计的“明、暗”比例应为1/10。还有一个“不破不立”,即破案、立案的关系。20多年来立案标准也经过了一次又一次的调高。就此,四川数字称每年的“8类严重暴力犯罪的立案数都在30000起左右”,一个郑州市2004年就“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4万余人”,人口小省云南被刑事犯罪致死的“平均每天7人”……
当年,邓小平曾说:“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度增加,……原因在哪里?主要是下不了手”,“必须依法杀一批,有些要长期关起来”。邓小平决定“严打”的83年7月19号谈话中说:“那一次政治局会议讨论打击经济犯罪问题,讲到从重从快从严时,有同志冒了一句,说还要搞准。我说,没有准不准的问题,……有什么准不准的问题?是下不了手!”对公安部报告中说“要多作教育、疏导和预防犯罪工作”时,小平批评说:“这样四平八稳解决不了问题。”他说“搞得不疼不痒的不行”。——这其中有同志讲“准”的问题和公安部的“多做教育”,显然是毛泽东时代的“老调子”,不符合邓的风格。83年“严打”杀了多少?恐怕要以万计。正常呢?“根据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秘书长关于死刑的第6个五年报告的统计,中国在1994年至1998年执行死刑12338起,并指出中国是所报道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茅与轼的数字更惊人,每年处死超过一万五千人。今天的网上还在争论一年判死刑是一万还是四万的问题。现在媒体已认为,第一次“严打”时,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第一条……,就“为滥用死刑打开了闸门”。
83年“严打后”,仅上海就上万名罪犯送往新疆、青海,各地也都不在少数,天津注销了成千的劳改释放人员的城市户口,“送边远地区”。
理代刑法之父贝卡利亚说:“犯罪的罪行越重,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越大,对待犯罪的手段越严厉”。那么,再犯罪的手段也是否也会随之升级,进入一个恶性循环呢?这个道理,二千多年前的我们的老祖宗都懂。
“严打”也使酷刑、虐犯放开了手脚,进口警、械具提供了虐犯的“玩具”,各地在刑侦实践中还发明了不少刑讯“专利”,即使对错“掉”进去的同行也不客气,也包括类似宣传中对张志新那种临死前控制说话的残酷手段。近日又报导的景德镇市第二看守所被关人员按送钱分坐牢档次。牢头狱霸打死人事件,这是今天各地看守所普遍存在的现象。这类事情的报导已经不少,尤其是孙志刚事件曝光前后。古代汉朝就曾废除过肉刑,清朝宣统年间也为此颁旨,今天尽管不断曝光,不断打击,仍“非常顽固”,存在着,这其中,市场经济和腐败起了更大的作用。
当今中国最大的犯罪现象,应该是腐败,以及腐败滋生的犯罪。我们今天要告诉民众的已经不是有多少干部腐败了,而是还有多少干部没有腐败!那些成熟的政客懂得,共同腐败是官僚内部的稳定剂,为此才好理解一代又一代新的大家族要带头富起来。他们是以亡党、亡国的风险为代价的,实际上他们是真正愿意亡国,只有亡国,他们将来才不会有原告,但就今天来说,腐败犯罪已使全社会从下到上,从个人到国家,全部失去了安全感。一位老刑警队长说,今天许多犯罪分子作案前就已经作过计算,包括风险成本。犯罪后能找到的关系,后者能包庇,摆平的力量。有的干脆事先和司法人员,甚至司法机关进行交易,共同安排作案,破案和善后。这位正在服役的警察携夫人在南方坐了两趟长途汽车后,感慨的说:“还是他们(黑社会)能保证安全,更讲规矩。”腐败也腐蚀了国家机器,法学家贺卫方引用普通民瑶:大沿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还说法制不健全,按此逻辑法制越健全,供他们吃的东西就应该越多。这可能是法治社会的一条潜规则,区别恐怕只是有没有规矩(立法和宣传修饰)。
邓小平也认为:“只靠打击并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翻二番,把经济搞上去,才是真正治本的途径”,如今,按官方数字,经济已翻了二番,而刑事犯罪翻了更多,更多的番,世界上还没有靠把经济搞上去来根本解决犯罪问题的先例,也不会有后例,属常识问题。司法部监狱局1995年所作好一次比较全面的大规模调查表明,以侵犯财产与金钱为驱动力和团伙犯罪是在押犯的两个基本态势。据《中国青年报》今年8月19日文章,宣布迈入小康社会,被誉为“温州第一强市”的乐清市,“2000年至今年6月,当地因争权夺利引发的雇凶案件,经批捕的就有47起,涉案的雇凶者近50人,他们九成以上是个私企业家,富人村官等”。是否叫越富越恶。改革开放以来,“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一切向钱开”,“不管白猫黑猫”,“胆子再大一点”的社会主流意识,恐怕是和社会犯罪的心态紧密联系的。
5、应该终结的“严打”模式。
1981年中央提出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我国先后于1983、1996和2001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3次‘严打’集中统一行动和连续不断的各种专项斗争。”“可以说‘严打’是贯穿于20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一条主线。”
2001年,江泽民在全国治安工作会议上强调:“严打是打击刑事犯罪的长期方针,要坚决贯彻执行”。
2003年11月20日,第20次全国公安会议重申:“坚定不移的贯彻严打方针,建立经常性严打机制,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
但是,公安部主办的《公安研究》2004年第7期发表云南省公安厅长江普生的文章说:“综观20多年严打整治斗争的历程,出现了这样一个怪圈,即:发案、破案、抓人;发案多、破案多,抓人多,发案更多,破案更多,抓人更多。简而言之,就是“打不胜打,防不胜防”。这当然是“新政”的“新思维”,借一个地方警察头子发表出来。
2005年6月,北京市公安局长马振川在大会上声称,将用“织网防控”模式取代“严打”,对此一些媒体用了十分醒目的标题:“中国将彻底告别严打”,可见严打并不得人心,不过,一些媒体也警告说,但愿“新模式”不是“换汤不换药”,还是搞“严打”那一套。
6、深化改革的前景
(1)定位:警察国家。
主流认为我国现在是从“警察国家”向“法治国家”过渡,当然,远远谈不上“文化国家”。实际上,目前,还处在又一轮较大幅度扩警中。
公安部办公厅杨晔文章:2004年,全国170万公安干警约占公务员总数的25%,在县、市一级约占50%。
《嘹望东方周刊》2005年3月24日文章:“2004年的一场皇粮运动”,2005年1月27日,四川省公安厅宣布,连续5年每年新增警力5000名,10天前,重庆宣布新增一万警力。统计表明,中国正以11名警察/万人这样远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的警力,应对看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5个犯罪高峰。《嘹》文说:“一些地方警察主要靠罚款来养活”,如按人们要求的“500人配1警(可能是美国标准吧),那就还要扩充百万,而在老百姓眼中,今天已经是满街都是大沿帽了,这当然包括非刑事、治安警察。警察待遇比美国(月薪几千美元)大不足,比俄国又大有余(但俄的破案率达62.5%,远高于美国),我国因公牺牲的怃恤金仅2至3万元太低。
洛克说:“在所有国家权力中,行政权力是最桀傲不驯的,因为它是唯一不需要借助程序就能行使的权力,所以它有极大的随意性和广阔的空间”。中国法学家认为:“与西方比较,中国警察拥有广泛而强大的权力,兼具有司法和行政双重功能”。例如,“拥有英国等西方国家治安法院对违犯治安管理行为和交通违章行为等轻罪的行政处罚权……”
在孙志刚事件曝光后,一位著名经济学家说,原来应该是保护人民安全的警察,现在倒成了对人们安全的威胁。
——在中国目前的社会环境中,又有警察留给人民群众那样深刻的负面影响(尽管基层警察确实辛苦,来自社会环境和官场腐败两重压力也使他们两难),继续建设一个“警察国家”的前景,恐怕是不言自明的,还可能有另外的选择吗?
(2)司法独立、政法委、律师、劳教
所谓法治的制度性前提,司法独立,那怕其要求只是相对的也难解决,法学界一直有人提出:政法委的合法性问题,实际上是党的领导问题。
北大法学教授贺卫方说:“虽然审判‘四人帮’被看作新中国法治的起点,但在实质上违犯了这一基本的法治原则”。
在北大法学院院长朱苏力评冯象的政法笔记中,后者有这样一句话:“法律正在努力学习争取成为资本的语言和权势的工具。”还是郑大一位法学教授更直接了当说:“你没有钱奢谈什么法律”!
在一个腐败的社会中,更难有司法的公正。
律师只12万人,太少吗?没有“两面三刀,又厚又黑”,一个都难存在。
劳教:1955年肃反建,文革后恢复“与强制劳动改造场一起收容打砸抢分子”(即造反派),近年主要关押“法轮功”的人员,50年来。有400万人被用此惩罚。准备改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正制度,“矫正”一词是学美国的,后者是用作刑罚、监狱。改名称能改变其用司法手段为政治打击所用的性质吗?
原收容遣送制始于1951年,明文确立于1982年,“尤其是自1991年开始,收容遣送制度的性质已明显从福利救济转移到了强化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方面,这种转变导致了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收容遣送制度的滥用。”终于以一个“孙志刚事件”才有了一个改变。
(3)有回归中国传统的路吗?
管仲的“依法治国”,至今有本质的区别吗?包括梁启超的“法治主义”传统。
孔子任司寇诛少正卯,能否认吗?《孔氏族规》的血腥味,各种维护“三纲”的私刑,我们要这样的“村社自治”么?儒家的“德治”是贵族的。
李光耀苏哈托式的另一条现代化法治道路与新权威主义。
(4)百年的西化,再西望。
“1902年晚清政府启动自上而下的法制现代化运动,从修律、立法到司法,乃至法律层面都有日本为参照,在制度模式上,确立了仿行大陆法系国家的改革途径。”
与现代教育同步的“法学教育”,“民国初,大学生中一大半都是学法的”,任何文化都含有其属性的法制要求,所谓“法盲”是“改革”初的荒唐用语。当时开始的“普法教育”无非是想从新罩上曾被大革命冲破的“铁幕”,20多年的“普法教育”的效果,是从上到下,从里到外,全社会普及了犯法的意识。或许这正是“法治社会”所要达到的目的。
从民国的“模范监狱”到刑事实证学派的影响,学“巡警”到“社警”,(这个中心转变,美国休斯教警察局自1982年开始用了五年,我们只要一道命令,就全面推广了),各级各类司法人员一批又一批赴西方学习,“法制健全”的美、欧、模式,几乎成了我们唯一的希望。
(二)西方的法治问题
1、发达国家的发达犯罪。
美国:“据美国联邦调查局统计,美国警察每年逮捕犯罪嫌疑人总数约为1500万”。创建现代监狱制的美国,今日,“加狱外,平均每34个成年人就有一人在狱内外服刑”。
美国指数犯罪的平均破案率为20%。
“每年各级政府所支出的费用高达1300亿美元”。警察90万,和法国、意大利一样,秘密警察、监狱看守、辅警及警察机关文职人员不统计在警察总数之内。
“在最高警戒度监禁一名犯人,所花费的资金可以向数千名穷人提供热饭菜”,狱中把人相互伤害每年二万起,造成90人死,400人死因不明。
英国:《英国犯罪调查》表明,1997年以来,英国总体犯罪率下降了22%,但“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甚至警告美国的度假者说,英国是一个比美国犯罪更猖獗、更危险的社会。182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大都市警察法》,世界上第一支正规警察队伍产生。过去一向以保守著称的英国法律系,1996年《警察法》、1997年《警察法》、2002年《警察改革法》……,被犯罪逼得几乎“朝令夕改”,也称之为“新自由主义的刑事司法改革”。撒切尔主义的“还人民以自由”,布莱尔的标语“解放个人的潜能”,都是无耻的推卸国家责任。
日本:曾被认为有优于欧美“罪感文化”的“耻感文化”,尤其在“教育子女的过程和方法上存很大差异”。
2002年11月19日,内阁会议批准的《犯罪白皮书》说,2001年警方掌握的刑事犯罪案件数量比上一年度增长了10%,达358万件。
其它:“根据国际刑警2000年统计,该年美国犯罪率每10万人中有4123.92起,法国6445.54起,德国7624.71件,日本1985.03起”。中国当年没报,1997年为133.82起。应当说明一点的是,中国的立案标准和中国少数人畸形的挥霍性消费一样,都太高了,或者换句话说,中国所报数字“含金量”高,不能同比。
2、也有的进步和回潮。
(1)相对的司法独立。
(2)“高效权威,反应敏捷的警备指挥系统”,主要有全国犯罪情报信息中心,各地警察指挥中心和城市警察通讯网组成。各城市普建911指挥中心——这一套也影响了我国的警务建设。
(3)对酷刑的重视,联合国的公约;荷兰1988年法律认为“引起强烈忧虑和其它严重扰乱精神的行为,都是酷刑罪的构成条件”;法国“1994年”3月1日的新型法典,其第303条规定“动用酷刑或其他野蛮行为,以杀人罪论处” 。
(4)开放处遇制度,不定期刑制、缓刑、假释、美国狱外执行人数已超过狱内执行人数,为此,英美自上到下设两套管理系统,但费用太高,问题也太多。从本质上也只是相同于中国古代的“宽缓刑狱”、“恤刑怜囚”等手段。尤其是美国,实际受益者又有阶级、种族因素的倾斜,狱中大多是黑人和少数民族。因此狱内犯人和狱外保守回潮一样地要求取消缓刑等。
(5)一定程度的民主性——即群众性。
英国20万人参加陪审员工作。
英美80%的警力投入巡逻,1972年密州堪萨斯城的“巡逻试验”,是对预防犯罪的挑战,也说明警察作用有限。社区警务:英美历史上非正式警务论的影响,1982年休斯敦警察率先实行,用5年多时间才把重心转化,将此光大的,首推英国艾克赛特市,其归属的德文郡,前局长著名演讲中强调了“群众路线”。如果说“上世纪末,美国各级政府和警务部门意识到,市民参与是预防控制犯罪的最有效途径”。那么在这之前的近50年前1951年5月毛泽东就提出“全国各地必须普遍组织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委员会”。40年前,毛泽东对公安部负责人讲“群众起来后,做的并不比你们差,也不比你们弱,你们不要忘记动员群众”。美国和新加坡也曾对中国文革后期的“向阳院”——社区建设经验重视。
(6)影响较大的“米兰达警告”,这就是人们在美国影视中常听到的一句“台词”:“你可以保持沉默……”也因此少了多少刑讯。
“正当程序革命”等进步,也是60年代左派运动——西方文革的产物。
(7)保守回潮:和撒切尔夫人——里根的保守主义同步。
美国与60年代的最高法院相反,“七十年代以后作出的判决多倾向于扩大警察和检查官的权力”。
60年代“向贫穷开战”后被释放的犯人重新犯罪率达50%以上。美国总统委员会的报告《自由社会中的犯罪挑战》及所属9册资料,极大刺激了欧洲各社会党政府,社会学家的《马丁森报告》呼吁废除不定期刑、缓刑和假释;埃利森论文《关于死刑的威慑效果》得出一次死刑可以抑制7-8件杀人案件的发生,也第一次将计量分析引入犯罪学。1969年《奥地制矫正法典》,1976年的《加利福尼亚刑法典》仍明确报应思想。
3、对西方法治的批判。
(1) 边沁名言:“惩罚,无论其可能呈现什么形态,都是一种恶”,福柯对两种刑罚(1757年巴黎公开处决刺杀路易十五的达米安的凌迟场面和80年后巴黎某狱囚犯的作息时间表)的描述,本质是一样的。西方刑罚学及整个法学系统,和经济学一样,或许都可以归入韦伯的工具理性,都是主张以恶以恶的。
作为道义,法律两种报应理论的奠基者康德和黑格尔,都是只讲统治者一面理的,康德更是视人民的反抗为“极大的罪行”(《法的刑而上学原理》),是“重大的叛逆罪”(《历史性批判文集》)。功利主义更有强烈的阶级性,二者(报应、功利)无论如何来回“兜圈子”,其轴心没变,都是法治社会的需要。刑事社会学派尽管承认犯罪是不良社会环境的产物,所以国家没有惩罚犯人的权力,萨瑟兰(美)主张取消刑罚以矫治代替,其实只是换了一个概念,根本没有取消。
(2)“西方法治传统也面临着危机”——哈贝马斯。
清华一位法学家说:“间接民主制下,无论是形式法治,还是实质法治,法律都成为科层制权力自上而下施加的社会控制工具,而不是自下而上的民意真实表达”。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说:“但在美国一些法学家看来,现实主义法学已经从法官身上剥掉了用黑色法袍裹着的一贯正确的外装,显示出他们……在某些方面和一定程序上只有一种表面的独立性”。
(3)左翼批判。
泰勤,沃尔顿1973年的《新犯罪学》认为:拥护现有体制的权力机关其实是暴力机器。
福柯认为,监狱是用来对工人阶级分裂和有效控制的,他干脆一针见血地指出,自启蒙以来的一切以自由为名的“立法”都只是营造各种“监狱”。
在全球“文化大革命”高潮的1968年在英国成立的“全国越轨会议”(NDC)。批判传统犯罪学陷入所谓“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套圈”,“越”的方法论就是“标鉴理论”,受它强烈刺激起来的美国“伯克利”学派更具战斗性、政治性,他们认为:
刑法及刑事司法是资产阶级压迫劳动阶级的工具,是有意将工人阶级犯罪化;犯罪是社会弱者对国家的反对,真正的犯罪是:帝国主义、剥削、种族隔离、腐败、高官渎职,污染,大公司犯罪(价格垄断、偷税、欺骗消费者)。犯罪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达成“没有国家和刑罚的社会”,即资本主义的崩溃。——对其的批评是难以体系化,没有解决的办法,然而温和派的妥协更没有出路。1976年伯克利分校的犯罪学系被取消,也同杜克大学法学院院长声称的,不许任何批判法律研究的成员在美国法学院有一席之地。
(4)批判法学的兴起。
1977年春,在威斯康星大学召开的批判法律研究会议,标志着“批判法学”这一运动的诞生。至今,已成为法学领域内一个强势的左翼运动。
其著名口号:“法律推理是政治的”。它认为法是阶级统治的偶然成物,完全没有必要性。
这一运动的两个思想渊源之一的欧洲新马克思主义中,必然有毛泽东及其中国文革的影响(有待了解),中国法学需要“批判法学”的理论,“批判法学”是否也应该有对毛泽东的探索更多的了解和研究。
三、另一条道路是可能的
(一)进一步认识毛泽东改造罪犯和群众专政的探索
1、 司法界主流在批评毛泽东搞的是“人治”,不要“法治”的同时,不少人却肯定:“毛泽东改造的思想代表着世界行刑制度的潮流和方向”,他的“把犯人当人看”,“人是可以改造的”,从本质上区别了古今中外的其它理论和实践。
美国首席大法官伯格参观我国监狱后说:“几乎所有欧洲国家的法庭和监狱我都参观过,中国改造犯人的制度是最好的制度、最富人道主义”。
(1)在对待犯人的人道主义待遇上,毛泽东及其领导的共产党自建国前的革命根据地始,就有一个相当好的传统,建国后,毛泽东更为关注这个问题。例如:
1934年,毛泽东主席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就明确规定:“对于一切就范的犯人,禁止一切不人道的待遇”。
1944年,边区政府在清理工作中明确:“犯人是人,且多是社会上不幸的人”,“一方面剥夺其自由,一方面要尊重他人格”。
“建国以来,就改造犯人的方针政策,毛主席多次重要指示”,如“把犯罪分子当人,要给犯人以人道主义待遇”(见《公安史料》1988年第4期)。
1956年毛泽东在同外宾谈到改造罪犯比较困难时,明确指出:“这个问题不取决于罪犯,而决定于我们”。
1964年8月12日毛泽东在听取谢富治汇报后说:“就是应该把人当人,反革命也是人嘛”。
1965年8月8日毛泽东在接见外宾时指出:“要把犯罪的人当做人,对他有点希望,对他有所帮助,当然也要有所批评”,“采取镇压、压迫的方法,他们宁肯死”。
1975年2月27日在对特赦罪犯的指示中说:“不要强迫改造”,“强迫改造也不好”。
——据一些在监管工作第一线的作者统计,毛泽东在其著作、批示、谈话中涉及改造罪犯,关心罪犯的人道待遇的达37次之多。这是古今中外的其它任何国家领导人都难有的如此博大的胸怀!邓小平讲:“要讲人道主义,我们保护大多数人的安全,这就是最大的人道主义!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彭真谈的最好听的,就是要像医生对待传染病人,老师对待学生,家长对待孩子那样,而且只是对劳教人员讲的。
毛泽东认为:“人是可以改造过来的”,不少学者则批评毛泽东是要改造人性,尽管他们自己也难以说清什么是人性,其实,一部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一个不断改造,或者反复改造人性的过程。其中应有的区别,仅仅是改善从恶,或者改恶从善罢了。如果说,某些设计师是用十分庸俗的实用理性,故意放纵人们的一些贪婪的兽性欲望,诱使整个社会的短视,从而回到人人都忙着觅食筑窝的“动物世界”,以便于统治者永远稳定的“放牧”,那么,毛泽东则是领导人们决不放弃寄托人类理想的“乌托邦性”来改造理性,升华兽性,并不断争夺掌握自己命运的权力,用一个大写的“人”来要求一代又一代的人,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和使命,这就是我所理解的毛泽东的“人性改造观”,也以此来认识他的群众专政观。
(2) 上面提到的毛泽东1975年2月27日的指示,是毛泽东对公安部《关于第七批特赦问题的报告》和准备对全国人大的说明(周恩来已经批示)所作的长篇指示,其中这段话:
“锦州、大虎山、沈阳还有战犯,为什么没有放?……不要强迫改造。都放了算了(他是指报告中还要继续关押的13名),强迫他们改造也不好……”。——“这些指示,几乎出乎所有人的预料,很长时间准备好了的材料全部作废”。
对共产党收押的日本战犯,毛泽东主张“一个不杀”,当时也是中央大多数领导人想不通的。1956年宽释返回日本的战犯,刚登上日本舞鹤港,就发表了《告日本人民书》,表示:“低下头来,衷心谢罪”。其归国代表到日本国会请愿,要求政府承认“中国归还者联络会”会员不是“民族英雄”,而是战争罪犯。“被判无期徒刑的日本战犯上村喜赖1976年提前释放时,请求离境前去参观毛主席故居”,离境时表示:“感谢中国政府,感谢毛主席,感谢在监狱里与我朝夕相处帮助我改造自新的所有人员”。
这样的例子很多,包括美国间谍李克、李又安夫妇释放回国后撰写出版的《解放后的囚犯》。
中国末代皇帝溥仪获释后,在天安门广场向毛主席挂像深深地鞠了三个躬。
2、毛泽东的“横竖不杀”与整个官僚阶级的血腥对抗。
要认识毛泽东的“群众专政”在文革中的探索,或许,首先要理顺几十年来已强烈影响人们认识文革的“暴虐”、“专制”,应该有的本质的真实。
解放初镇反时,我们杀了几十万反革命,那是还没有完全结束的你死我活的内战,秦始皇坑那几百个“儒”,当然无法与之相比,毛泽东那样讲,是他搞“阳谋”的一贯风格,上世纪八十年代,监狱里关押着五十年代以后最大一批政治犯,胡耀邦、赵紫阳都可以用政客的口吻“负责任地”告诉外国人:中国没有关押一个政治犯。从延安整风到建国后的历次肃反、到文革时的清队,毛泽东一直主张“一个不杀,大部不抓”。《王力反思录》中说:毛泽东“在文化大革命中还反复说,我党七大后犯了三大历史错误,其中第二条就是杀了一个王实味。毛主席的“一个不杀”原则,连林彪、江青、康生也破坏不了。我从报上看到的被迫害致死的老同志,没一个是枪毙的,全国枪毙了四位烈士,绝不是请示过毛主席的”。“他还说,即使证据确凿的特务,也要一个不杀”。对斯大林肃反所杀的党内反对派,毛主席还对后来的一个苏共领导人说过: “这些人不但不该杀,而且还留在中央和政治局就好了。”今年正在被粉饰的蒋介石,且不要说对共产党,就是国民党内部的高官,被他处决、暗杀的有多少!社科院一位对国史研究总有独到见解的学者说,毛泽东就是死守“不杀人”这条杠,用毛泽东自己在文革中对外宾说的话,就是“但横竖不杀,搞错了将来平反”。这是斯大林、蒋介石以及党内其它主要领导人如刘、邓、彭,都不能相比的。就是另一个彭德怀——人们为了利用他来反毛,故意掩盖他在庐山会议上挨整的主要问题是“里通外国——,1957年,一进北大的门,就要把贴大字报的学生统统枪毙”。陈云说,如果毛泽东1956年去世……,或者说如果让上述人替代毛泽东,仅一个民主和专政的问题,能比毛泽东做得好吗?有人这样说,党内高层6个最能整人的人刘、邓、彭、康生、罗瑞卿、周扬文革中被打倒了5个,且不论他们整的人是否是对的。或者换句话说,当时不打倒这5个人,文化大革命可能就起不来,无非是第二次“反右”。同样有影响的两个天安门事件,1976年的清明节是解放后几十年第一次在天安门广场有些人反毛(主要是高干子女,人们总结是贵族造反),并借助了关心政治前来观看的成千上万的群势,而且在这里,打、砸、烧了,最后抓了几十个人。全国唯一被暴力打死的人,还是反对他们反毛的人。平息、驱赶时,没有带进去一支枪,也没有水龙头、催泪弹,恐怕美国这些“民主国家”也不会做的这样好。1989年的“风波”,是“自由化”的开始,波及全国后,打倒邓、反腐败成为群众运动的主流,到“6·4”,是坦克车、机关枪和整建制的野战军……这个世界也没有其他人能做到这个程度。
所谓文革中的最大冤案刘少奇,用谢富治67年3月24日在公安部的讲话说:刘少奇“在47年、48年冀中要打倒一切老干部,那时候叫搬石头,是毛主席纠正的,63年至64年四清时,在工厂工段长以上干部都要打倒,毛主席主持制订了23条,纠正这种形左实右的东西,一直到文化大革命,刘派老婆、亲信到学校,把系以上的干部都打成黑帮,斗争方法戴高帽子是他们搞的,发展到八月中斗小流氓,十万人大会,其中还有公安人员,小孩子五花大梆,拳打脚踢,后来才打人成风了”。——最后这一段话就是指的那些以高干子女们为主组成的“老红卫兵”——“联动”(联合行动委员会),1966年8月前后,在北京搞的“恐怖”,成千条人命遭他们“草菅”,包括海外宣传的大兴县的屠杀,都是这一背景下的产物。
文革初期,当时在中央主持工作的刘少奇在给中南局、西北局的批示中明确指示:“大学生中的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一定要把他们揪出来,应届高中毕业生经过市委批准可以批判、斗争和戴帽”,“中学老师要集中交待问题,不管学生、老师,只要反党,就要给他们以专政”。后来回到北京的毛泽东看到刘少奇批转北京大学《文化革命演示文稿》第九号时所写的批语后说,“怪不得到处镇压群众,现在才明白有一个资产阶级司令部”!在八届十一中全会的讨论中,毛泽东当面批评刘少奇说:“你在北京专政嘛,专得好”!这就是毛泽东在他的大字报《炮打司令部》中愤怒指责的“五十多天”,除了学生、老师,整个社会各行各业都有大批人遭到残酷斗争,也因为各层当权派在这“50多天里”以及8月后继续执行资反路线中的组织挑动干部斗干部,群众斗群众,给文革全面展开后形成两派斗争及其残酷性留下了祸根。据说,八十年代初在看守所里,韩爱晶给蒯大富偷递了一个条子说蒯,你组织打倒刘少奇的活动,是你公民的权利,他们非法关押你,残酷斗争你才是违法的。道理应该是这样。刘整了千百万人后被打倒(用“民运”一位秀才的话说,刘是整了一辈子的人,最后整到自己头上),成了“最大的冤案”,那么他整的千百万人都是正当的,这不是典型的封建政治的宣传?居然持续了几十年。
如果说,在“五十多天”里,各个工作组,各级干部是听命于中央在第一线主持工作的刘少奇、邓小平而镇压群众的话,如果说在文革前的十七年里,许多领导干部对毛泽东是采取阳奉阴违,暗行其事,另搞甚至方向完全相反的一套(辟如57年反右,在基层基本上是镇压批评官僚的左派),那么,在八届十一中全会后刘少奇已明显靠边站,又有了向全党、全国人民、全世界公布的文革宪章“十六条”,而各级党政领导几乎是完全一致地公开顶着“这次运动的重点是整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不许以任何借口整群众”的明文规定,直接组织领导更大规模地整群众,知识分子、干部,一些地方还直接使用了专政工具,不少还是老婆、孩子一起上到第一线。尤其是那些高干子女,好象从父母那里得一密传,以极左的面目出现,借“破四旧”故意制造恐怖以威慑整个社会,以“血统论”作杀手锏,目的是压制、镇压有可能在这次运动中涌现的新的革命力量——造反派。他们的《红后代的宣言》指责 “江青太狂了”,他们6次冲公安部,“火烧谢富治”,“打倒三司,油煎江青”,高呼“刘少奇万岁”,直至把矛头直接指向毛泽东、林彪。文革中“戴高帽”、“挂牌子”、“游街”、“罚跪”、“抄家”、“清城”(把市民中的“四类分子”赶出城),直至“打人”、“杀人”,破坏正常的法制秩序,就是这群“红后代”们首开先例,大开先例!(据中国百年法制大事纵览:“1966年8月至9月,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北京市有114000多户被迫自动交出了财物、大批文物字画。据统计,自8月下旬到9月底的近40天里,北京有1700多人被打死,有85000多名所谓“五类分子”被驱赶出北京”。——对于“高干子女的这些罪行,文革后,专门下了文件,不予追究,因为他们是反对“四人帮的”)。尽管因此必然影响到以后两派斗争中对这些手段的使用,但是除个别地区、个别事件(如道县事件等)以外,都没有这些“自来红”们搞的恶劣,他们的目的是明确的,就是要让你毛泽东收不了场,以保整个官僚阶级的阶级地位。所以谢富治问毛泽东汇报:“联合行动委员会有许多高干子弟,毛主席说,这是阶级斗争”。毛泽东也从中感受到了他和整个官僚阶级的冲突会到什么程度,据《王力反思录》说,1966年国庆节晚上在天安门城楼上,毛泽东对周恩来和中央文革小组的几个人说:“文化大革命是要搞到底,要枪毙我和你们一起枪毙”!
在北京等大城市,这个官僚阶级可以纵容他们的子女疯狂到这种程度,在地方,在“山高皇帝远”的地方,他们更可以让其下属放开手脚。“二月逆流”中,军队首先向学生、群众开枪,就是在新疆、内蒙、青海等边远地区。四川一下子抓了三万五千人,川大一个学校就抓了五百多人。而在这之前,经毛泽东批准,解放军总参、总政在1966年8月21日发出《关于绝对不许动用部队武装镇压革命学生运动的规定》,中共中央22日转发公安部《关于严禁出动警察镇压革命学生活动的规定》,这些地方军区、部队之所以敢违令,是上面有人支持的。而且是步步升级,甚至调动指挥武装农民进城压制造反派,文化大革命的血腥味,完全是这个官僚阶级利用他们操纵控制的权力有意制造的,文革后又由他们来清算,将他们的罪恶栽赃陷害于别人。
3、“道县事件”及其文革的秩序观。
是《文革大屠杀》,还是“反文革大屠杀”,——这是熟悉文革历史的人看了宋永毅这本书后,应该提出的问题。
其中最突出的是湖南“道县事件”。近年,我在湖南看到馆藏的原始资料,事实十分清楚:为了对抗中央1967年7月下旬给湖南造反派组织“湘江风雷”平反,以“抓革命、促生产领导小组”名义,控制道县实权的县武装部,1967年8月,召集区、公社武装部负责人和保守派组织负责人开会策划,又秘密发枪给保守组织“红联”,企图在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前彻底摧垮“湘江风雷”派的道县“革联”,造成即成事实,但是没有攻下“革联”抢枪后所守的县二中,于是以打击地富四类分子现行活动为借口,“全县10个区、1个镇、36个社都发生非法杀人事件”,发展成为大规模屠杀,对象包括“四类分子”的子女,而“革联”立即发表“紧急声明”,并派人冒险突围去省城长沙向社会和部队“紧急呼吁”制止这一屠杀事件,省会许多造反派组织发表声明,呼吁之后,6950部队(47军)进驻道县,制止了屠杀的继续。
道县事件也反映出几个问题:
就在事件发生近10天前,1967年8月4日,毛泽东在答复林彪提出的抢枪等问题写给江青的信中,分析说:“现在75%以上的军分区干部支持右派”,王力认为,这个估计严重了,然而道县事件以及全国普遍出现的这类情况都充分证明了毛泽东的看法,也只有他们能够组织调动起“全县10个区、1个镇、36个社(牵连的责任人中,仅脱产干部就有402人)”的力量,并发给他们武器,记得在这之前,张春桥等中央文革小组成员在讲话中告诫造反派,这么大的一场大革命,一定要有大的牺牲准备。用江青的话说,“当别人拿起武器的时候。我们不要天真烂漫”。
其二,将造反派和“四类分子”、“地富子女”混在一起打击、镇压,是贯穿于文革前、中期的一种普遍存在的斗争特点,例如在刘、邓的资反路线时,是从起来造反的人身上抓出身等辨子,以编入“牛鬼蛇神”队伍,在两大派斗争中,保守派都喜欢称造反派组织为“大杂烩”、“牛鬼蛇神排成队”;清队,就是从清肃造反队的队伍开始的,扩大到全社会(当然是必要的)后许多地方,逐渐把打击的主要现行对象指向造反派,以证明造反派的队伍不纯,为进一步全面镇压造反派作准备。现在,海外的一些右翼文革史专家将文革中主要受迫害者总结为:一是地富子女,二是造反派。其实,地富子女除了文革初期的“血统论”时被统统打击外,分两大派后,跟随保守派的地富子女就基本上不受打击了,也就是说,文革中受打击最大、最多,也最狠的只是造反派,包括参加造反派的地富子女、知识分子和干部。
广西事件,更集中上述特点,而且军队直接用重武器来消灭“4.22”造反派,所谓的“贫下中农法院”则直接操生杀大权。上述特点,尽管在全国是普遍存在的,但像道县、广西这样恶劣的事件,也是仅见的几例。今日《道县志》将此事件归之为:“公检法机关被砸烂,全县各级党组织瘫痪”,而这种情况,也是当时全国普遍存在的,这就提出了一个文革中的全国秩序问题。
在一个曾几年处于“半无政府”状态下的中国,差不多有六年左右的时间,在大部分城市里,除了交警、消防警,你几乎看不到警察,这个“无大沿帽的时代”,又能乱到什么程度呢?按照法治社会的思维逻辑,那是不可想象的。但是从那个时代过来的普通民众的回忆,比较今天,觉得那个时代的秩序太好了,这当然是指社会犯罪,无论犯罪总量及其程度,更重要的是社会安全感,这是否定文革后的年代里远远不能相比的。在前面我们所谈的上世纪六十年代美国释放的罪犯重新犯罪率达50%以上,才成为保守回潮的一个借口,可知道美国仅负责监督缓刑和假释的机构就有3500多个,有一大批缓刑监督官和先进的电子监督方式等,那么,本文开头就谈的“砍监放犯”,综合已有资料,估计应有百万罪犯在文革中回到一个被“公”认为“大乱”的社会,岂不是一大群“猛虎下山”!然而却无声无息了,这些资料凡是官方整理过的都是冠以“极左”、“破坏法制”等等,但是却只看到黑龙江省提到“开监放犯,造成政治、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只用了1970年和1965年的比较。1970年是林彪人为制造的紧张,占文革10年总量的“绝大部分”死刑、重案、冤案都集中在这一个时期,怎么能用这一年来代表文革时期。换句话说,它正是文革后那场大“清算”以前的一场预演。是为了全面清算、镇压文革所制造出来的(下面还要谈到)。
同时,这个资料也回避了这些“案件”中有多少、有多大比例是“放犯”的重新犯罪率,其它大量资料也都看不到一点涉及重犯率的问题,倒是前面那位“九大”代表谈到,原来曾有人担心让解散劳改队后自己回家的犯人是否会逃跑,以后的调查证明,没有一个逃跑的。尽管对文革的“罪恶”的清算不知进行了多少遍了,那么结论是“砍监放犯”的重犯率相当低,低得使清算者无法拿出来。
我在另一篇文章中曾讲过,文革前曾使社会治安最头疼的职业犯罪群“盲流”,在没有公、检、法的“大乱”文革中,反倒“金盆洗手”不作案了,反倒在跟随造反派出生入死的闹革命中表现出高尚的一面。和“放犯”例子一样,都有力的说明当时的社会环境中正气是压倒一切的。后一个例子还应该使我们认识到,他们过去的犯罪也是社会对他们不公平的产物。
还有一个我曾提供给新权威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的“暴民”例子:1967年夏秋,发生全国各地的造反派抢枪风潮(也有修枪、造枪,甚至自己设计、自己制造先进武器的),当时我们一个城市里,数以万计的武器都在千家万户之中,日夜到处都是枪声、爆炸声,根据中央“9.5”命令收缴后,所作的总结(也包括以后“一打三反”等运动的清算中)抢枪中是有个别走火伤亡事件,却没有趁机“打黑枪”、“报私仇”的。这在今天,几乎是不可想象的。
一些批评文革的人,也总结出文革看似无序,实际上是很有序的。对照今天,出台了无以数计的法规,在实际运作中,一个“钱(或利)”字就可以使所有东西都面目全非,五花八门,也可以总结为:看似有序,实则无序。或许,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一种社会正气,胜似一打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