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 献 田:究竟是谁在违法乱纪?——关于政府关闭网站行为的分析

我们这个时代,由于科学技术革命的迅猛发展,“信息社会”这一词汇已不再新鲜,具有当代科学技术“最伟大发明”之称的互联网,既以信息传播速度异常快捷、参与主体极为广泛、交互沟通即时性、共时性的特有优势和方式,大大方便了人们信息交流、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各种思想、观点、学说、理论和主张的交流、交汇和交锋。它以史无前例的速度开阔了人们观察世界的视野,以革命性的方式冲击着人们的思想境界,从而大大改善了人们的思维模式、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打破了原来的工作习惯,改善和革新了人们的生存环境;它既为为数不少的公民和群体维护自己正当权利、反映和表达个人见解、主张和诉求提供了新的便捷渠道,也为党和国家决策的科学化、全面性、系统性提供了更为快捷而又畅通的信息渠道和更为广泛全面的群众舆论基础。
如果说过去的垄断资本主义发展时期的传媒载体主要是以平面和电子载体为主的话,那么,作为新时代即金融国际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传媒载体,就是作为信息技术为支撑的全方位、无中心、交互性、多样性、匿名性和系统性的物质载体——互联网;而互联网运作和发挥作用,无疑要求有更多的共产主义因素和特征;信息网络技术的生命,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带有一种公开的属性和共享的本质,它的运作与传统社会财富的那种私有性和独占性的矛盾越来越激化和尖锐了。在新时代科学技术发展进步所要求的社会化程度有了新质的飞跃和公有属性不可遏止提高的互联网信息技术面前,在一切革命者对此兴高采烈、欢欣鼓舞、信心百倍和意气奋发的同时;被私有观念和独占意图牢固束缚的那些人们的头脑,对传统传媒满可以用谣言的形式保护的那些见不得阳光、不敢面对众人的私密,表现出忧愁、焦急和恐惧,在这一最新的极具革命性的生产力面前,开始坐立不安、手忙脚乱,乱了方寸以至于失魂落魄,也就不足为怪了。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优越性和引起的社会革命性变化,可谓妇孺能谈,世人皆知。我国目前使用互联网的公民早远远超过亿数,有人也常常把此作为一种社会文明进步的现象来谈起。可是,就在今年我国“两会”结束之后,却出现了一件举世骇人听闻的事件,即从4月6日开始,竟然有八十多家网站被政府有关部门强行关闭。
对公民来说,判断言行的法律标准,就是国家宪法和法律;对共产党员来说,还要加上《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纪律规定。本文仅就封网行为这一事件按照我国宪法、法律和党章,从法律、党纪、党风的角度予以分析,以求教于各级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尤其是党建专家和法学界大家,有不妥和错误之处,请予以批评指正。
关于这次大量关闭网站的理由,据所封网站提供的信息,主要有三个:一是发布大量违法信息;二是攻击国家领导人;三是妄评十八大。而在封闭《东方红》网时,所说理由只有一条,就说“发现你网上有违法信息”。当他们问有什么违法信息的时候,他们“不解释”。
一、封网行为违反行政法和行政法制基本原则,违背法治政府精神,严重玷污人民政府的声誉
无疑,关闭合法运行网站的行为属于政府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
(一)封网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关闭合法运行网站的行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的第四款“责令停产停业”中的停业。
我国行政处罚的原则,法学界一般概括为以下三个,即: 1、依法原则。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法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2、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以有违法行为发生为依据,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了行政处罚决定的正确、合法,具体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原则和程序: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那么,政府关闭合法运行网站的行为(以下凡指称政府这次关闭合法运行网站的行为简称为“封网行为”),是否调查没有?笔者不得而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封网行为的执法者们告知的理由有三个:一是发布大量违法信息;二是攻击国家领导人;三是妄评十八大。但是,对于这三项事实,执法者们都无提供相关的证据和任何法律依据。
第一、关于“发布大量违法信息”。当行政相对人(网站法人代表)问及“违法信息在哪里”时?封网行为的执法者们没有做出任何的回答,有的却是让行政相对人“自查”!所谓自查,即“先判后审”,对于案件没有通过调查研究就先下判决,显然属于违法行为。
“谁主张谁举证”是法制中权利义务承担的一个根本原则。“自证违法”与“自证其罪”难道不都是一样的违反法制最基本的原则吗?
第二、所谓“攻击国家领导人”。首先,这不是执法者们所应该说的职务用语,即不是法律语言,没有法律根据。类似说“他打人”,“他骂人”之类,不能予以任何处罚一样,只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比如“伤害”、“杀人”,“侮辱”、“诽谤”、“诬陷”并达到法律规定的要件之后,才能依法制裁,仅凭所谓打人、骂人,与法律无涉,与道德、纪律有关。所谓“攻击国家领导人”,在我国没有任何的法律界定,当然就没有对攻击行为给予处罚的任何规定,它于法律无涉。其次,封网行为的执法者们也没有提供所谓“攻击国家领导人”的任何事实和证据。
第三、所谓“妄评十八大”,这更为荒唐可笑。首先,众所周知,在我国,一切侵权行为,必须是行为人侵犯了受法律保护的“直接客体”,即行为人直接侵犯了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显然“十八大”这一概念的内涵相当宽泛,所指内容实在是多得很,但是它不构成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故不是直接客体。其次,封网行为的执法者们也没有具体说明被关闭网站发表的哪一些或者哪一篇文章是“妄评十八大”。第三,“十八大”是中国共产党选举自己全党的代表,在北京按惯例2012年召开的一次会议。“妄”,按照汉语词典的通俗解释:“1、不切实际;不合情理。 2随意;胡乱。”那么所谓“妄评”就是对于“十八大”的“不切实际、不合情理、随意和胡乱”评论了。对于这件关系全党和全国人民政治生活的五年一度的大事,即使有的发表文章属于这类议论,即所谓“妄评”,又有什么社会危害性?它违反了哪一条法律和法规呢?
别说是一般公民,就是那些所谓时代的“精英”、头戴金光闪闪桂冠的专家、学者和教授,甚至包括声名显赫、在世界政治舞台上出头露面的国家高级领导人们,难道他们对于在“十八大”之前对“十八大”的议论就一定是“切实际、合情理、不随意和不胡乱”的吗?
再说,选出的“十八大”的代表和国家领导人,无疑都属于“公众人物”,他们同一般的公民在个人权利上的法律保护上,是有严格区别的。只因为他们享受着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某些特权,所以他们理应承担着社会公众舆论监督的义务。对于他们的评论,只要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如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不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诸如侮辱、诽谤、诬陷等行为,就是允许的,对于他们违法乱纪行为的检举和揭发,难道我们不是禁止,反而是竭力提倡的吗?在官员贪腐犯罪如此猖獗,廉政建设形势如此严峻的形势下,就因为网民发表议论,揭露某个或者某些领导人违法乱纪的文章,即使有所谓“不实之辞”,但是,只要有一点符合事实的成分,当权者们就有听取揭发的义务,而没有任何关闭网站的权利!他们不是“为人民服务”的社会公仆吗?难道有一种“社会公仆”是不允许“社会主人”议论和批评的吗?除非拿“公仆”做骗人幌子,当“老爷”是客观真实!
宪法第四十一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我们现在既不是处在封建社会,被揭发和检举的领导人要分等级高低或者官职大小,基层的、小领导可以任网民揭发甚至侮辱,高级的、大领导就不许可揭发检举;我们也不是处在资本主义社会,可以凭借自己掌握权力或资本,操纵舆论工具,揭发别人怎么都可以,揭发自己是不行的。我们尽管是“特色社会主义”,究竟种属关系应该是明确的。“社会主义社会”是属,“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是其种,种的某些属性,其属未必有,而属的所有属性,种必须有!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民权利一律平等,不仅实际是应该如此,而且我国宪法还有明确的规定,即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同对于现任的国家领导人,不允许人民群众的批评、揭发的做法不同的是,多年以来,有的人通过网站和报刊,迎合和配合国际国内仇视中国共产党和栽赃我国社会主义光辉实践的敌对势力和反动分子,违反宪法和党章的明确规定,大肆篡改和无耻阉割党的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毛泽东思想,用最歹毒的语言和最下流的文字,竭力妖魔化我们开国元勋和受到全世界人民热爱的伟大领袖毛泽东,对其竭尽造谣、侮辱和诽谤之能事,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请问,你们对此采取了什么措施呢?你们为此封过那家网站?前几年当事人近亲属为此还向司法机关提起过名誉权侵权诉讼,你们理过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封网行为的执法者们既然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也就谈不到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自然不屑一顾还谈什么复核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请问封网行为的执法者们:你们是“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过吗?你们有拿得出来、见得阳光的网站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请问封网行为的执法者们,你们制作过对网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吗?依照法律规定,你们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法律规定的应当载明的事项吗?你们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吗?
没有!没有!还是没有!
上述足以证明:所谓违法乱纪者,绝不是被政府关闭的网站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代表,而是实施封网行为的政府自己。
(二)封网行为违反了行政法和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众所周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国家行政活动的所有环节,是全部行政法规范所反映出来的共同原则。按照法学界的通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般归纳为三个,即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又称依法行政原则或行政法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具体说,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所有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宪法、法律和法规,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权,越权行为是无效行为,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切行政违法主体都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合理性原则,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适度。一般认为,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1、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2、行政行为必须有合理的动机;3、行政行为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考虑无关的因素。
此外,还有一个行政应急性原则,它是指在某些特殊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在限制条件下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就是说,在正常的宪法和法律体制难以运转的特殊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即使该措施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相抵触,也应视为有效。这里,所谓限制条件是:1、指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也就是美国霍姆斯——布兰代斯原则(即“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原则”)所谓“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适用;2、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3、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4、应急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内。
在美国,针对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保护,1919年霍姆斯在Schenck v. United States案中提出了“明显且即刻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的司法审查标准,霍姆斯在判决中指出:“在任何案件中,其问题在于使用的言辞是否处于这样的情势下和言辞的性质是否引发明显且即刻的危险,以导致出现国会有权所防止的实质罪恶之发生。这是一个事关迫切性与程度的问题。”从此,“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就成为法院对宪法上的言论与出版自由进行严格审查的标准了,只要不是明显且即刻的危险的言论都将受到宪法的保护,换言之,“如果一项法律是在压制或惩罚带有公共价值的特定信息或理念的表达,那么只有政府向最高法院证明,言论的发表具有引发一个重大罪恶的‘明显且即刻的危险’,法院才会判定法律合宪”。(范进学:《论美国司法审查的实质性标准》见北大法律信息,2011年12月13日[url]http://www.chinalawinfo.com/index.aspx[/url])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的非常原则,它并没有脱离行政法治原则,而是它的一个特殊的重要内容和必要的补充。
上述三个原则,在前面已经说明关闭网站的行为是违反了第一个基本原则,即行政合法性原则,既然违反第一个原则,那就谈不到第二个原则的问题。那么能否适用行政应急性原则呢?
毫无疑问,对于第三个原则,闭网行为也是完全违反的。
根据适用这一原则的限制条件:
第一,指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也就是指当时确实存在着“明显且即刻的危险”。请问在2012年4月,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存在着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吗?必须关闭八十多家网站来消除这种危险吗?非也!
如果说当时(2012年4月)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面临危险的话,那就是: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国民经济公有制主体地位丧失的比重越来越加大;私有化导致的社会两极分化、贫富悬殊、工农社会地位沦落的程度越来越加深;国务院在不断出台大力支持非公经济(私有经济的美称)发展的政策之后,去年开始的把我国经济完全、彻底私有化的违宪措施正在越来越加速推行;包括资本主义世界操纵的世界银行出笼的报告《2030年的中国:建設現代、和谐、有创造力的高收入社会》在内的、导致我国经济进一步殖民化的罪恶行径越来越明显加快;在经济领域私有化紧锣密鼓忙碌多年之后,我国经济基础已经发生根本的质变,社会生产再也不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着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主义原则,而逐步演变并日益加深为追逐利润的资本主义原则的同时,在上层建筑领域,在“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战略图谋没有改变”的前提下,伴随着所谓政治体制改革的呼声,有人迎合和配合国际资本主义“西化”、“分化”我国的罪恶阴谋,大肆鼓吹和极力推行所谓“普世价值”观,痴迷和赞扬所谓“宪政民主”,崇拜和宣扬西方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人权观念,不仅完全彻底否定文革,而且完全彻底否定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否定人民民主专政,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造成了思想文化领域的极大混乱,以至于社会道德沦丧的速度越来越加快,社会治安案件越来越多发,社会犯罪越来越严重,官员贪腐现象越来越难以遏制;最近几年,每年的犯罪分子新产生上百万,每年发生治安案件超过千万件,加之社会频发的群体事件,……这正是我们这个社会的危险之源和危险之相。
可是,重庆市近几年以来,由于党政领导依据宪法、法律施政,按照中央和胡总书记的部署和指示,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实施的一系列措施赢得了民心,不仅得到亲赴重庆视察的中央政治局三分之二常委的肯定和赞扬,也使绝大多数公民得到了实惠;不仅该地方领导人受到群众的衷心爱戴,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声誉在重庆人民群众中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恢复;重庆事件发生,在“两会”结束之后的答记者招待会,作为一国的总理,不但对于自己任期内,每年判处的刑事犯罪分子由75万增至100多万,治安案件的发生,由一年的500万上升为1200万件等的“政绩”无丝毫反思之意,反而点名重庆市“必须反思”。而上述事实大有被舆论一边倒,特别是在重庆近几年已经被打倒而没有消灭的黑恶势力,竭力颠倒黑白,混淆是非,为贪腐干部和不法商人遭致的应有的惩罚而鸣冤叫屈所掩盖,以至很可能造成中央领导对于重庆问题决策和处理失误的危险。
后来被关闭的网站,当时正在以宪法和法律为武器,发表捍卫宪法基本原则,抵制和反对彻底完全私有化,支持杜建国等为代表的、尚有爱国之心人士反对和揭露世界银行报告的罪恶阴谋,反对进口转基因主粮等的文章,同时,既有赞扬重庆探索的网文,也有透漏包括领导人近亲属在经济领域占据重要职务和控制大量社会财富的信息,而正是这类不久就被关闭的网站,当时发表文章在指出和诉说着、在提醒着和警告着人们我们国家真正的危险所在!难道不正是他们的网站拉起了警报和敲起了警钟吗?
按照行政应急性原则,封网行为的做法难道不是南辕北辙和适得其反吗?
对于社会预警的网站采取违法关闭的措施,难道是为了掩盖少数领导人和贪腐干部背叛马克思主义、言行不一、口是心非、痴迷“普世价值”、疯狂推崇资本主义、肆意诋毁社会主义、反而装出一副爱民亲民助民的面孔,实际上却干着骗民害民殃民的勾当吗?难道是为他们的真相被戳穿而感到什么危险吗?
显而易见,后者所言危险,毕竟是少数人的、个人的危险,而前者所言危险确实法律规定的危险,即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危险!
闭网行为,是否为了少数人或者某人被揭露的危险,而置国家、社会和公共危险于不顾呢?!
第二、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即使当时没有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如果稍微有点法制观念的话,事后应该予以纠正,而不是确认。时间已经过去六七个月了,按理“危险”已经不存在了吧?可是网站依然被封闭着。
第三、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我国的行政机关谁监督?宪法规定权力机关(各级人大)和司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包括共产党的组织也是监督机关。但是,对于这种政府关闭网站的非法行为,六七个月来却没有一个机关出面来予以监督!
第四、应急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内。负面损害控制了吗?非但没有控制,而且由于政府违法行为的一再延续,实际上损害在一天天扩大。
此外,行政行为的成立是行政行为的有效为前提的。行政行为的成立必须具备的一定条件,被称为有效要件。各种行政行为成立的共同要件主要有:1、行为的主体合法,即行政机关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合法根据,具备行政主体资格。2、行为必须在行政机关的权限内,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3、行为的内容合法。即行为的内容要有可能、明确、符合公共利益和法律规定。4、行为符合法定程序。5、行为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只有具备上述条件,才有效力。这次封网行为的实施者,即有关的政府部门缺乏第3、第4、第5要件,故该行政行为不能成立,是无效力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有:1、确定力。指行政行为有效成立后,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即不可变更力。2、拘束力。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对相关人员的约束效力,包括对行政机关自身的拘束力和对行政相对人的约束力。3、执行力。指行政行为成立后,行政机关依法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效力,又称为实现力。4、公信力。指行政相对人对于实施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的信赖和忠诚的力度,它直接关系到行政行为效力的程度。
由于封网行为不具备有效成立的要件,所以它均无上述的效力,但是,这里笔者需要强调的是,它对政府的公信力却是一个极大的损害。
通过上述分析,封网行为完全违背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履行以下义务:1、执行宪法和法律,依法办事的义务;2、保护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积极高效地为人民服务的义务;3、承担法律责任,依法接受监督,纠正不当、违法行为和依法应诉、赔偿、补偿的义务。
对照封网行为的事实与国家的法律和一般法学原理,国家行政机关非但没有赢得遵纪守法的任何名声,反而自己却大大地丧失了公信力。
所谓“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务院2004年3月22日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表述如下:“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
在此,对照政府自己颁布的文件中所称的“基本原则’和自己的闭网行为,谁违反,谁遵守,显而易见,笔者不再赘言。
至于司法机关,尽管资本主义的司法制度从整体上和根本上是为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的,但是作为社会文明发展产物的某些司法程序和技术,却并没有特定的阶级属性,十八大提出的“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其中,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笔者认为,就是包括这个意思。在影响美国法制发展的典型案例中,即从谢泼德诉麦斯威尔(Sheppard v. Maxwell)案件中,因为传媒过度地公开庭前听审和庭申情况,并且在法庭上行为失当,使被告人实际上失去了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从而美国法院规定:法庭和法庭的一切设施受法庭控制,法官有责任严格控制法庭和法院处所的环境以确保传媒和公众不干预被告接受公正审判。法官可运用若干程序上的方法来排除报道带来的潜在的不利影响,包括:(一)推迟审理案件直到偏见的危险消除;(二)如果有关的报道尚未充斥整个州,将案件转移到另一县区,或从另一县区引进陪审员以代替转移案件;(三)监督对陪审团候选人的预先审核,以确保对被告的清白与否抱有先入之见的候选人不能入选陪审团;(四)隔绝证人或至少警告他们在作证前不要听从传媒对于诉讼的报道;(五)命令重新审理;(六)发布限制性命令,禁止案件的所有当事人向传媒做出带有倾向性的陈述。
对于涉及重庆事件、影响重大的几个案件的审理,有关组织和机关不但不想法排除整个舆论有可能影响法官公正判决的干扰,对国内外制造谣言的网站放任不管,反而只违法排除和蛮横压制直至急忙关闭发表有利于被告舆论的网站,这难道是公平的吗?司法机关不但不延期审理,反而是加速度地、在极为短暂的时间了结举世关注的、有世纪性影响的涉外大案,难道这不奇怪吗?期间,竟然出现了有网民质疑被告是“假”的天下奇闻!这还不是对所谓法治社会和依法治国的极大讽刺吗?所有这些不是对我国法制开了一个天大的玩笑嘛?!
(三)封网行为违背法治政府精神,严重玷污人民政府的声誉
第一、封网行为违背了向人民的庄严承诺
1997年9月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其载入宪法,即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11月8日朱镕基为总理的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3月22日温家宝为总理的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六年之后的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在此期间,中共中央2004年9月19日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上述文献系统阐述了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明确规定了整个国家机关和所有工作人员的奋斗的目标和应该担负的责任,同时表明党中央和国务院实行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信心和决心,这是对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也包含着人民群众的希望和期盼,无疑也是对党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一次具体的检验。
下面把这几个文件中与封网行为有直接关系的地方列出,以便对照,看看究竟是谁违法乱纪?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1999年11月8日国务院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中指出:“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决定》指出:“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提高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依法治国反映了新时期执政党领导方式的基本特征,是从全局上、长远上统管一切的。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行政机关运作方式的基本特征,本身就是体现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作用的重要方面,同样是从全局上、长远上统管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各项工作的。行政权力的运用,充分体现着国家政权的性质,密切联系着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个人利益,事关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政权的高度。根据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全面、深刻地领会依法行政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决定》还指出:“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领导要认清自己的历史责任,带头依法行政。要把依法行政作为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真正落实到行政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要从根本上转变那些已经不能适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要求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工作方法。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严守纪律,带头依法办事,依法决策,依法处理问题,切实领导、督促、支持本地方、本部门严格依法办事。”
《决定》同时指出:“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证政府工作在法制轨道上高效率地运行,推进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尤其是《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从严治政,依法行政,必须铁面无私,执法如山,决不允许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要坚决消除执法中的腐败现象,坚持纠正不顾国家全局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对违法者,不论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依法严肃查处,以儆效尤。”
在谈到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时候,《决定》指出“各级政府要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舆论监督。”
众所周知,依据法治的基本原则和我国惯例,凡是国务院颁布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在没有明文废除之前,其效力是延续的,所以朱镕基担任总理时期发表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无疑对于以后的各届政府是完全适用的。下面就温家宝总理任内国务院颁布的两个文件与封网行为对照予以分析。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2004年3月22日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指出:“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请注意,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这仅是说给别人听的吗?
关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纲要》提出:“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是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吗?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是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吗?若不是,那为什么叫基本权利?
关于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纲要》除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之外,还规定:“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程序正当”?这次的封网行为还有一点程序观念吗?
《纲要》规定了“权责统一”“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请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这个规定是多么好啊!可是,难道不适用被关闭的网站吗?
尤其是《纲要》还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要切实解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和“强化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要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请读者自己对照吧,笔者在此无需赘述。
《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指出“为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意见》在谈到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时,指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既是革命性变化,又是划时代意义,这里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提得何其高也,说得又是何其好也!对照封网行为,做得又如何呢?
《意见》在指出国内外环境复杂、社会矛盾增加和包括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之后,写道:“解决这些突出问题,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这里明明写的是“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可是一旦真正监督,尤其是人民群众对国家最高机关的监督,就大打折扣了!哪怕数千公民署名信件的多次上书,也不是泥牛入海无消息吗?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纲要》实施力度,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封网行为到底是提高了政府公信力还是大大减弱了或者说丧失了政府公信力呢?
特别是《意见》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问题,说:“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这次封网行为有哪一项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呢?
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意见》提出:“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按程序执法。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健全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
难道这些仅仅是纸上写写、嘴上说说的吗?
同时,《意见》还有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此外对于问责问题,写道:“严格行政问责”,“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等。
封网行为是保障了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还是压制、打击、报复、剥夺、消灭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
第二、封网行为有悖于人民政府的声望和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封网行为显然具备了上述两种情形,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了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了吗?
退一步讲,即使国务院不另外颁布上述文件,也应该履行宪法早就明确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总纲》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也许,有的人会说,封网行为是地方政府的行为,与中央政府无关。
第一、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是宪法明文规定了的,即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换言之,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的违法乱纪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第二,假如没有中央政府的指令或指使,地方政府任何人员对这次大规模、长时期、果断而迅速的封网行为绝对没有那么大的胆量、决心和气魄!
对于这次违法乱纪的封网行为,中央政府的声望和形象不仅受到严重损害,而且在责任的承担上也难辞其咎!何况国务院一再颁布文件,一再承诺依法执政并许诺十年期间建成法治政府?诺言一再承诺而一再不履行,那不就变成谎言和欺骗了吗?还谈什么政府的公信力?
第三、封网行为完全背离了毛黄《延安对》精神
我国著名民主人士黄炎培先生和毛泽东在延安有过一次深谈,这次谈话促使他从延安回来撰写了一本书,名字就叫《延安归来》,在书中他回忆了他和毛泽东的这段谈话,就是那个著名的关于“国家兴衰周期率”。
毛泽东问:“任之先生,这几天通过你的所见所闻,感觉如何?”
黄炎培直言相答:“我生六十余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见到的,真所谓‘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单位都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力。大凡初时聚精会神,没有一事不用心,没有一人不卖力,也许那时艰难困苦,只有从万死中觅取一生。既而环境渐渐好转了,精神也就渐渐放下了。有的因为历时长久,自然地惰性发作,由少数演为多数,到风气养成,虽有大力,无法扭转,并且无法补救。也有为了区域一步步扩大了,它的扩大,有的出于自然发展,有的为功业欲所驱使,强求发展,到干部人才渐见竭蹶,艰于应付的时候,环境倒越加复杂起来了,控制力不免趋于薄弱了。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
毛泽东答:“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黄炎培与毛泽东的这段对话,人称“窑洞对”,甚至被后人引用为关于政权建设的经典之谈。众所周知,毛黄《延安对》精神是我们共产党反腐倡廉的基本精神,就是努力发扬人民民主,尽可能想方设法让人民来监督政府,人人起来负责,避免贪腐亡国和人亡政息。
这次的封网行为,不允许和压制人民监督政府,不仅违反了法律,而且也根本背离了“窑洞对”的精神。
二、封网行为违反宪法明确规定,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严重背离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性质
第一、封网行为完全违反宪法的原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政府关闭合法运行的网站,切断了同相当大的一部分人民群众的联系,就无法倾听他们的意见和正确建议,与此同时,也剥夺了他们对于政府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
第二、封网行为完全剥夺了公民基本权利——言论自由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论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第一位的基本权利。关闭网站的行为,就是剥夺了部分公民的言论权。显然,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第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它是公民按自己的意愿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规范约束的前提下,自由表达思想的权利。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既是国际法的一项规定又是我国宪法的规定。它对于促进和改善民主政治,发现和传播真知,培养和提高公民素质,已成共识。
在网站发表网文的权利,按照世界法学界的共识,属于言论自由权中的言论表达权和交流权等。封网行为,无疑是剥夺了相当一部分作为基本权利的言论自由权。
第三、封网行为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完全背离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民在国家和社会中的法律地位。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是保护人民的。毛泽东同志早就指出:“人民的国家是保护人民的。有了人民的国家,人民才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和全体规模上,用民主的方法,教育自己和改造自己,使自己脱离内外反动派的影响(这个影响现在还是很大的,并将在长时期内存在着,不能很快地消灭),改造自己从旧社会得来的坏习惯和坏思想,不使自己走入反动派指引的错误路上去,并继续前进,向着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前进。……我们在这方面使用的方法,是民主的即说服的方法,而不是强迫的方法。人民犯了法,也要受处罚,也要坐班房,也有死刑,但这是若干个别的情形,和对于反动阶级当作一个阶级的专政来说,有原则的区别。”《论人民民主专政》
“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专政的目的是为了保卫全体人民进行和平劳动,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工业、现代农业和现代科学文化的社会主义国家。谁来行使专政呢?当然是工人阶级和在它领导下的人民。专政的制度不适用于人民内部。人民自己不能向自己专政,不能由一部分人民去压迫另一部分人民。……在人民内部是实行民主集中制。我们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等自由。我们的宪法又规定: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为人民服务。我们的这个社会主义的民主是任何资产阶级国家所不可能有的最广大的民主。我们的专政,叫做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就表明,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制度,而由工人阶级团结全体有公民权的人民,首先是农民,向着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分子实行专政。所谓有公民权,在政治方面,就是说有自由和民主的权利。”《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
没有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保障,也就没有人民的一切权利和自由。
1999年11月8日国务院在其《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中指出曾经正确地指出:要“根据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全面、深刻地领会依法行政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封网行为,用对待敌人的办法对待人民群众,颠倒敌我,混淆是非,视人民为敌人的人,自己不就有意无意地站在敌人的立场上去了吗?
请问,大规模、长时期、违法关闭涉及和影响成千上万网民信息交流、思想沟通和监督政府的众多网站,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相符吗?
三、封网行为违反党章明文规定,破坏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损害中国共产党的声誉
第一、封网行为违反党章关于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明文规定
《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其实,我国宪法也有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章程》同时规定了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还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对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看看封网行为,能说政府没有违纪吗?
第二、封网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决策的科学化
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国家机关的决策才可能科学化。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就要:“不论党内党外,都要有充分的民主生活,就是说,都要认真实行民主集中制。要真正把问题敞开,让群众讲话,哪怕是骂自己的话,也要让人家讲。”“总之,让人讲话,天不会塌下来,自己也不会垮台。不让人讲话呢?那就难免有一天要垮台。”(毛泽东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一九六二年一月三十日〕)“工作态度。好话,坏话,正确的话,错误的话,都要听。特别是对那些反对的话,要耐心听,要让人把自己的话说完。”(《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目前提出的一些问题》,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集的全国工作会议讨论纪要,一九六五年一月十四日)
请问,封网行为有无破坏国家机关决策的科学化?有无有严重损害中国共产党的声誉?
众所周知,我们是共产党执政,政府要服从共产党的领导的,中央人民政府要服从党中央的领导,更何况政府机关都有党的组织和其主要负责人多是共产党员,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人还是中央政治局常委呢?
四、封群众嘴巴,堵人民言路的封网行为,彻底败坏中国共产党的作风
第一、严重违法乱纪,损害党群关系,败坏中国共产党优良作风
《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中规定,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以下基本要求:“第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党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已是社会共识。
毛泽东同志早年就说过:“我们共产党人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又一个显著的标志,就是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取得最密切的联系。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共产党人必须随时准备坚持真理,因为任何真理都是符合于人民利益的;共产党人必须随时准备修正错误,因为任何错误都是不符合于人民利益的。……注意每一个工作环节上的每一个同志,不要让他脱离群众。教育每一个同志热爱人民群众,细心地倾听群众的呼声。”(《论联合政府》)
1941年11月6日毛泽东在《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中还指出: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它应该受人民的监督,而决不应该违背人民的意志。它的党员应该站在民众之中,而决不应该站在民众之上。共产党并不是一个只图私利的小宗派、小团体。共产党是真心实意想把国事办好的。但是我们的毛病还很多。我们不怕说出自己的毛病,我们一定要改正自己的毛病。我们要加强党内教育来清除这些毛病。我们还要经过和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来清除这些毛病。这样的内外夹攻,才能把我们的毛病治好,才能把国事真正办好起来。
对照党章和毛主席的教导,请问,封网行为与中国共产党的党风符合吗?
第二、封群众嘴巴,堵人民言路,绝不是共产党人的作风,是在蓄意制造社会不安定的隐患
英国作家伊夫林•比阿特丽斯•霍尔1906年完成的伏尔泰传,即在《伏尔泰的朋友们》中写道:“我虽然不赞同你的意见,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作为阐释伏尔泰信仰的名言。虽然不赞同别人的意见,但是誓死捍卫别人发表意见的权利,即让人说话,已经是人们论证言论自由最常引用的语录。但是,这一般理解为是仅仅适用于人民内部。但即使对于敌人,也不是主要或仅仅凭借武力,即依靠暴力,还要配之以说理的,即说服教育的。何况在人民内部,用暴力,用强制,不用说服,尤其是对为数不少的人民群众,那绝对不是共产党人作风和人民政府的做派!
1957年7月9日毛泽东同志在上海干部会议上曾经讲到:“我相信,我们中国人多数是好人,我们中华民族是个好民族。我们这个民族是很讲道理的,很热情的,很聪明的,很勇敢的。我希望造成这么一种局面:就是又集中统一,又生动活泼,就是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两方面都有,不只是一方面,不是只有纪律,只有集中,把人家的嘴巴都封住,不准人家讲话,本来不对的也不准批评。应当提倡讲话,应当是生动活泼的。凡是善意提出批评意见的,言者无罪,不管你怎么尖锐,怎么痛骂一顿,没有罪,不受整,不给你小鞋穿。小鞋子那个东西穿了不舒服。”
封群众嘴巴,堵人民言路,不准人家讲话,绝不是共产党人的作风,是在蓄意制造社会不安定的隐患!
第三,封网行为是形而上学和唯心史观的典型表现
所谓科学的发展观,从哲学上和从实质上说,就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发展观。关于这个观点,无需笔者过多论证,仅从列宁的伟大著作《国家与革命》一书下面的两段话就不难得知,他写道:“马克思的全部理论,就是运用最彻底、最完整、最周密、内容最丰富的发展论去考察现代资本主义。自然,他也就要运用这个理论去考察资本主义的即将到来的崩溃和未来共产主义的未来的发展。”“但是社会主义同共产主义在科学上的差别是很明显的。通常所说的社会主义,马克思把它称作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或低级阶段。既然生产资料已成为公有财产,那么“共产主义”这个名词在这里也是可以用的,只要不忘记这还不是完全的共产主义。马克思的这些解释的伟大意义,就在于他在这里也彻底地运用了唯物主义辩证法,即发展学说,把共产主义看成是从资本主义中发展出来的。”
众所周知,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规律是对立统一规律。它告诉人民,看待任何事物,解决任何问题,必须看到矛盾的对立双方,既要看到正面,也要看到反面,既要看到正方,也要看到反方,因为任何具体的事物本来就是这个样子的。只有这样辩证的思维,才有助于减少和克服思想上的片面性、简单化和僵化。这种辩证思维要求,任何的决策,不仅要听取正方的、主流的、主导方面或多数人的主张和意见,也要听取反方的、非主流的、非主导或少数人一方的主张和意见,也就是毛泽东提倡的所谓“设置对立面”和陈云提倡的“假设对立面”思想模式。这种思维模式,说到底,就是教导人们尽可能地将客观世界存在的事实反映得全面一些、系统一些和更接近客观真实一些,而只有把反面的情况、反方的主张和意见,即容易忽视和忽略的主张和意见纳入决策者的视野并予以研究,才能对于比较复杂的问题找出比较科学的和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和正确结论。
关于“设置对立面”的问题,毛泽东和陈云都是我们的光辉榜样。
毛泽东是继承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的大师,他把列宁的哲学思想继续推向前进。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认为,对立统一规律是宇宙的根本规律。这个规律,不论在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们的思想中,都是普遍存在的。”他在《矛盾论》中说:“对立的统一是有条件的、暂时的、相对的,而对立的互相排斥的斗争则是绝对的。”在《培养无产阶级的革命接班人》中说:“一切事物都是对立的统一。五个指头,四个指头向一边,大拇指向另一边,这才捏得拢。完全的纯是没有的,这个道理许多人没有想通。不纯才成其为自然界,成其为社会。完全的纯就不成其为自然界,不成其为社会,不合乎辩证规律。不纯是绝对的,纯是相对的,这就是对立的统一。”《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1册第86页)在《学习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辩证法》一文中还说:“辩证法的核心是对立统一规律,其他范畴如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联系、发展等等,都可以在核心规律中予以说明。”(《毛泽东文集》第8卷第326326-327页)毛泽东在哲学上的一大贡献就是他明确提出了“设置对立面”的思想,这是前无古人的。这一观点的提出,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是一致的,即非常重视人的自觉的能动性和事物的突变是分不开的。
1958年八大二次会议上及以后一段时间,毛泽东较多地谈论了这个问题。他提出“设置对立面”,既是作为一个哲学命题提出的,又是作为一种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倡导的。作为一个哲学命题,他强调了其中所包含的辩证思想和辩证方法。他说,什么事情都要提出两个办法来比较,这才是辩证法。不然就是形而上学。而从领导方法和决策方法上讲,他认为,自觉地设置对立面,可以有比较,有辩论,可以防止片面性。他说:铁路选线、工厂选厂址、三峡选坝址,都有几个方案。他批评一些同志“不懂得比较法,不懂得树立对立面”。还说,把问题提出来,就暴露了对立面。尊重唯物论、辩证法的人,是提倡争论,听取对立面的意见的。还说,他自己就是个对立面,自己常跟自己打架,有时上半夜想不通,下半夜就想通了。他强调“设置对立面”,是将辩证思维运用于决策和领导方法的突出一例。
众所周知,陈云同志,一向重视并一再提倡全党学习和运用哲学。他用“假设对立面”即设置反方的方法做出正确决策。1987年7月17日,陈云在谈到要善于听取不同意见时说:“如有不同意见,就要认真听取。展开讨论,吸收正确的,驳倒错误的,使自己的意见更加完整……如果没有不同意见,自己也要假设一个对立面,让大家来批驳。有钱难买反对自己意见的人。有了反对意见,可以引起自己思考问题。”(陈云:《身负重任和学习哲学》,《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邓小平陈云思想方法工作方法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491—492页)假设一个对立面而引起自己的思考,用设置反方的方法对自己的意见予以反复思考、研究,从而使自己的决策趋于客观和正确。
姚依林同志谈到陈云进行决策的情况时候,说:“他(陈云)讨论问题,总是把观点最‘左’的、中间的和最右的同志找到一起,要大家充分发表意见。他要求大家畅所欲言,可以讲到‘左倾机会主义’的程度,也可以讲到‘右倾机会主义’的程度。他细心倾听各种各样的意见,取长补短,加以比较分析,趋利避害,从中得出正确的结论。一个重大问题,往往是十来个人讨论若干天才定下来。在大家意见一致没有对立面的情况下,他自己往往设想若干不同的意见,让大家一条一条来驳。他这种民主作风,我体会很深刻。”(见朱佳木《我所知道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这既反映了陈云的民主作风和决策科学性,也显示了陈云的辩证思维能力。
“设置对立面”的思维模式,在毛泽东1958年的一系列讲话中,谈到了有三种含意。第一种含意:吸收处于对立面的观点和意见能够使考虑问题更细致、更周到、更全面。1958年初,毛泽东在南宁会议上教导高级干部要“设置对立面,欢迎对立面”;这样做了,就能“随时都有两种方法可以比较”。(《在南宁会议上的讲话提纲》(1958年1月16日),《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7册第17页)这是讲对既有客观事物的正确认识。
第二种含意:对立面的冲击有助于进步,逼使人创新。“……有的同志忽视整改,又强调大字报,搞双反,这样设置了对立面,出了一亿张大字报,逼得非改不可。”(《在八大二次会议上的讲话(摘要)》(1958年5月8日),《毛泽东思想万岁》武汉版)“我是历来主张对立面的,没有对立面,谁也不干的。”(在第十五次最高国务会议上的讲话(1958年9月5日、8日),第7册)新生事物都是逼出来的。“……那个时候你说粮食没有危机,我看也可以讲是一个危机……这一压迫,就打主意吧,就搞合作化。”(同上)这是讲促使新生事物产生的条件。
在八大二次会议上的第一次讲话中,毛泽东说,“所谓对立面,是要客观存在的东西才能设置起来。客观不存在的东西,是设置不了的。”(《在八大二次会议上的讲话(摘要)》(1958年5月8日))这是指设置对立面的前两种含意。
第三种含意:新的创造相对于现存的旧事物、旧秩序,本身就是一种“设置对立面”。在八大二次会议上的第三次讲话(1958年5月20日)中,他说,自然界本来不存在,但有物质条件,可以用人工的办法设置对立面建设起来,如修水坝、开工厂。有物质基础、找到规律就能人为地设置对立面。
毛泽东还一贯喜欢在社会领域、在思想文化方面标新立异,他提倡破除迷信,走出自己的新路、努力推动社会发生突变。这也是设置对立面。因为“有”和“无”的关系是世界上最基本的对立统一关系(或谓“矛盾”,古人称为“阴阳”),“有”(创新)相对于“无”(不存在)即是设置对立面。
在八大二次会议上的第一次讲话中,毛泽东讲到怎样设置对立面之前,他说,“事物总是要走向自己的反面。希腊的辩证法,中世纪的形而上学,文艺复兴。这是否定的否定。中国也是如此。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这是辩证法。封建时代的经学,这是形而上学。现在又叫辩证法……列宁的辩证法,斯大林的部分的形而上学,现在的辩证法,也是否定的否定……这是客观存在的。设置对立面很重要。对立面是客观存在的。”他的确把否定和否定之否定相对于各自之前的状况称之为对立面。他的设置对立面思想就是从“事物总是要走向自己的反面”这个普遍现象领悟而来。这就如同《老子》里说的那段格言“反也者,道之动也。(上述,参考和引用李乔的:《“设置反方”对科学决策很重要》,学习时报;和笔者不知名的作者的网络文章:《老子《道德经》和毛泽东哲学思想》)
众声喧哗还是鸦雀无声,七嘴八舌还是单口相声,群言堂还是一言堂,让人讲话还是封别人嘴巴,设置对立面还是消灭对立面,是辩证法的思维模式还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是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为了人民群众的唯物史观还是不相信群众只相信自己的唯心史观,在这次封网行为上,难道看得还不清楚吗?
封网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宪法和法律,严重损害了党群关系,败坏了共产党的作风,违背了科学发展观,同时也深深地埋下了社会不安定的 隐患。
最后,再说“妄议”十八大与国际主义问题。按照过去惯例,一个国家的共产党开代表大会,往往邀请其他国家的共产党领导人列席会议,因为共产主义从本质上讲是国际的事业,不是某一国家自己的事情,就是说还要听听其他国家共产党对于自己国家共产党的意见,自然这种意见也可能有的就是所谓的“妄议”,但是,却很有好处。日本共产党代表团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来华访问,有的成员就说过,马克思主义不是你们一个国家的,你们宣布阶级斗争没有了,而我们国可是正在激烈地进行着阶级斗争呢!(实际上,我们国家没有宣布阶级斗争没有了,这个成员是误解了。)但是,听听类似这样的话,不但没有任何的坏处反而颇有教益。
此话说白了,我们召开“十八”大,不仅仅允许和提倡我国的人民群众和广大党员七嘴八舌“妄议”,而且更应该有世界眼光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宽广胸怀,让全世界的政党和朋友“妄评”!只有这样,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光辉历史中,才有中国共产党的较好的篇章。有的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对内闭口不同共产主义,对外丝毫不提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却偏要与帝国主义所谓“同舟共济”,与资本主义国家领导人打得异常火热,显然是与工人阶级政党成员的称号极为不相称的。
再让我们认真阅读包括十八大在内的几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的有关内容:
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要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要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民主形式更加丰富,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发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是推动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必然要求。要按照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推进政府绩效管理。……
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发挥思想库作用,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最后,让我们再温习下毛泽东同志在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讲过的两段话作为本文的结束语:
“ 无数革命先烈为了人民的利益牺牲了他们的生命,使我们每个活着的人想起他们就心里难过,难道我们还有什么个人利益不能牺牲,还有什么错误不能抛弃吗?”
“成千成万的先烈,为着人民的利益,在我们的前头英勇地牺牲了,让我们高举起他们的旗帜,踏着他们的血迹前进吧!"

附注:
此文的写作,参考和引用下列作者的文章:时飞的北京大学博士论文:《论网络空间的言论自由——从网络危险言论与公共秩序的关系切入》;李乔:《“设置反方”对科学决策很重要》和笔者不知名作者的网络文章:《老子《道德经》和毛泽东哲学思想》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陈道英:《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初探——美国相关经验之述评》、《关于美国表达自由观的探讨》,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范进学:《论美国司法审查的实质性标准》,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侯健:《言论自由及其限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金石:《美国新闻自由管制的两种标准及借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诚信应是法治政府治事理政的基本准则》,孙宁《完善我国言论自由保护的对策》(山东省《公法天地》网站文章),任东来先生编撰的:《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案件》,北大法律信息网和北京市委党校前副校长王子凯同志提供的资料,以及其他作者的文章,由于行文的关系,不在文内一一注明。
对上述作者,笔者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请对本文提出批评指正。
如想进一步更好、更全面和更详细地了解相关观点者,请直接通过网络查阅上述作者的文章。
2012年12月9日
(作者为北大法律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王山)

巩献田老师的这篇文章写得很好。但是,批判的武器代替不了武器的批判。面对封网,除了揭露和批判以外,左派还应该怎么办?其实,这个问题,也是我在《讨论:如何看待美国华尔街99%对1%的斗争》提到的“如何看待美国华尔街99%对1%的斗争?为什么是99%对1%而不是90%对10%或者80%对20%?99%的阶级组成分别是什么?其主力是什么?同盟者或者参与者是什么?1%又是指什么?这场斗争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其发展前途是什么?如何确保这场斗争取得最后的胜利?99%对1%的斗争,是否也存在于特色中国?相对于美国的99%对1%,特色中国又表现出什么样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要求特色中国的无产阶级应该采用何种革命策略等等,真诚希望大家就上述这些问题展开广泛而又热烈地讨论”的问题。希望巩献田老师和同志们要好好想一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