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

1930年11月或12月初,党中央制订了《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共分为:总则、条例、中国工农红军政治机关系统图三大部分。其中:总则分为八条。指出,在政治上巩固无产阶级的领导,加强其战斗力,使其成为巩固而忠于工农革命的红军,是在红军工作中最主要的任务;中国红军要完成其伟大的历史任务,必须接受无产阶级先锋队(共产党)的领导,红军的政治工作就是要巩固无产阶级及其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在红军中的领导;政治工作的目的是巩固红军的战斗力,红军的战斗力不仅是靠军事技术的条件来决定,最主要是靠它的阶级政治觉悟政治影响;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为实施无产阶级的阶级教育,使指战员明了红军之阶级的政治责任;红军为工农联合的一种形式,政治工作须巩固红军中的工农联合;加强无产阶级对农民的领导;中国工农红军肩负着反军阀战争与反帝国主义战争的双重任务;为加强无产阶级先锋队(共产党)在红军中的领导,在红军中设立政治委员和政治机关,指出它是红军中政治指导者。
条例共有10个条例草案,即:中国工农红军政治指导员工作暂行条例草案;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委员工作暂行条例草案;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处工作暂行条例草案;中国工农红军军师政治部工作暂行条例草案;中国工农红军军区及集团军政治部工作暂行条例草案;中国工农红军总政治部工作暂行条例草案;中国工农红军中党的连支部及团委工作暂行条例草案;中国工农红军党务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草案;中国工农红军青年团工作暂行条例草案;中国工农红军政治机关及党部与地方党部关系暂行条例草案。各条例的主要内容是:
(一)中国工农红军政治指导员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共有21条。指出,“连的政治指导员是红色战斗员,政治教育指导员,须担任政治教育完全的责任”,他必须非常了解党、苏维埃政权及工农红军的组织原则、任务和目的,在军事方面应有与连长同等的军事知识;他“须做全体军人的模范”,他“必须了解全连人员的姓名、籍贯、社会出身、个性、工作能力及政治认识程度等等”。
(二)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委员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分为总则,政治委员的责任和权限,政治委员对党的责任,政治委员隶属系统,调动、任免、检举政治委员的手续共五部分20条。规定,“在团、师、军、独立营,……任命最有阶级觉悟,最坚强最勇敢,并有政治教育工作经验的共产党员(最好是工人党员)为政治委员。”他是“执行党在红军政治路线及纪律的完全负责者”,“苏维埃政权在红军中的政治代表”,“党在红军中的全权代表”,“政治委员与同级军事指挥员有争执时,政治委员有停止军事指挥员命令之权”。
(三)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处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共有5条。指出“政治处是在团、营部所有军人中直接进行党和政治及政治教育工作之机关,其目的是使他们成为红军有觉悟的战斗员及有觉悟的苏维埃公民”,“须依照上级政治机关命令,与军事指挥员协商进行工作”。并还明确指出了政治处机关的工作任务,在技术和事务工作方面,团政治处可与团参谋处公用以及团政治处的组成等。
(四)中国工农红军、师政治部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共有6条。指出,“军、师政治部是依照红军总政治部、军区政治部关于党和政治工作命令,直接指挥所属部队各机关各学校的党和政治工作的机关。”明确规定了军、师政治部的工作任务,在军、师政治部内组织党务委员会,与地方党部协商工作、其技术与经费的供给以及军、师政治部所属各科的组成。
(五)中国工农红军军区及集团军政治部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共有6条。指出:“军区及集团军政治部是本军区及本集团军所属各部队各机关各学校党和政治工作的指导机关,军区及集团军政治部须依照全国革命军事委员会和总政治部的命令进行工作。”明确规定了军区及集团军政治部的工作任务,组织党务委员会及其工作条例的权限、设立红色战斗员通信处、其经济由各自军需处供给以及下设各科的组成。
(六)中国工农红军总政治部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共有5条。指出,“工农红军总政治部是指导全国红军中党与政治工作的机关”,规定了总政治部的工作、在总政治部中组织审理委员会和其工作条例由中央另定、设立中央红色战斗员书信处和设立下属各处的名称。
(七)中国工农红军中党的连支部及团委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共分为支部的组织、团总支部及连支部的指导机关、连支部的基本任务与工作、团总支部及团委的工作和任务、相互关系和联系、红军中支部与地方党部的关系、接收和开除党员等63条。它规定了连队党支部的性质、任务、组织生活以及对党员的要求等。
(八)中国工农红军党务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分为组织、职权、工作机关、与地方党部关系等共19条。它规定了中国工农红军各级党务委员会组织的组成、职权范围、党务委员会负责书记的产生及其职务、与地方党部建立密切联系等。
(九)中国工农红军青年团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分为总则、青年团员的任务和工作、列宁青年组、列宁青年组组长、接收与开除、与地方团部的相互关系等22条。总则中指出,“在红军中青年团员及候补团员中的一切工作,是党的工作之一部分,并在政治机关和党的组织直接指导之下进行”,“红军中的青年团员是党与非党群众接近的链锁,同时又是红军中党之基本后备军”。条例明确规定了青年团员的任务和工作、列宁青年组的产生及其基本任务、列宁青年组长的任职及其工作任务、接收与开除青年团员的职权范围以及与地方团部的相互关系等。
(十)中国工农红军政治机关及党部与地方党部关系暂行条例草案分为总则、红军政治机关派往地方党部代表的规定、红军政治机关及党部与地方党部协商工作的手续、接收与处罚党员、党员的统计和工作分配、群众斗争与战区工作、工作报告和通报等25条。总则中指出,“红军中一切党和政治工作的总领导,属于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总政治部经过其所属的各级政治部而施行其指导”。并规定与地方党部建立最密切的关系与协商手续,接收与处罚党员的组织程序、由政治机关进行党员统计以及地方党部经常报告地方工农群众组织和斗争情形于红军政治机关、做好后方工作,红军中政治委员和政治机关代表,应经常在地方党部会议上报告红军及红军政治工作情形等。
中央颁发的《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是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的第一个正式条例,总结了中国工农红军的政治工作经验,使政治工作条理化、规范化。它对于在红军中巩固和加强党的领导,使红军真正成为工农革命的武装力量,巩固红军的战斗力,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具有不可磨灭的贡献。并从正反两方面加深了全党对政治工作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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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革命形势需要新的工农红军和新的红军政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