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造纸厂的故事

[b]按:一个是郑州造纸厂,一个是韦柏尔格造纸厂。都是反对国企私有化后产生的工人斗争。其中的经验教训很值得深思。

[/b]关于占领工厂的相关其它材料(筹款及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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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工人占领工厂运动记录片(有中文字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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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双龙工厂工人抗争综述与大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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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汽车配件厂工人占领工厂争取遣散费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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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柏尔格造纸厂事件

按:“占领工厂”是个必要的也是必须的过程,但对资本家应当逮捕羁押,对于有血债的黑手要予以处决,才能振奋人心。对资本家要批斗游街,彻底把他们的威风打掉。夺厂后若一厂难以巩固就扩散到多厂,直到能够巩固为止。夺厂之后,其实就有革命和改良之争,不革命根本就没出路。

韦柏尔格造纸厂位于列宁格勒州韦柏尔格区(相当于中国的县)。工厂所在的小城人口8,000人,工厂职工2,000人。「韦造」厂在苏联时代是造纸业龙头企业,80年代末政府耗资5亿多美元对工厂进行了全面技术改造。1994年工厂成为股份制企业,17%股份在职工中无偿平分,30%股份由13名生意人购得,49%股份在市场上零碎卖出。企业事实上处于「十三太保」控制之下,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津津乐道的「产权界定」,在「韦造」算是实现了。新主人初来报到就全心全意把工厂搞得死去活来:借了一大堆商业贷款,到期还不上,只好以资抵债;工厂出现拖欠工资现象。实际上这里重复了上面谈到的「亚斯纳戈尔茨克机械制造厂」私有化方案:厂子三文不值两文拍卖给几个商人,后者无心抓生产,只忙乎着瓜分企业旧有财富。

1997年9月22日在几经转手后,「韦造」落到美国公司「尼摩努尔」手里。美国人也没有什么新主意,他们的治厂大纲如下:工厂转产为伐木厂,造纸设备拍卖,职工人数缩减为1300人,至于工会,这种组织完全违背民主精神,应予取缔……

1998年1月31日极度不安的工人们建立了罢工委员会。罢委会指出,美商仅花了30-50万美元就买下了现值3,000万美元的企业,而厂子的潜在价值至少在2亿美元以上。这一形势使新主人不可能珍惜企业,而会继续同过去的十三太保一样,瓜分浪费企业财产。罢委会要求俄国政府废除私有化结果,使「韦造」成为市政企业。罢委会很快成立了工人纠察队,抗拒美商进厂。1998年8月10日在罢委会基础上改选了工会领导,女工扎伊京娜.阿为首的一批工人进入工会执委会。同日,「韦造」新当选的工会执委会宣布成立「人民企业」,股份100%归集体所有,法人代表是工会。

罢委会(后来的工会执委会)成员很向往「人民企业」,说直白一点就是合作社,有饭大家吃,好象一个乐呵呵的大家庭一样。这些工人同时认为一定得找几个「有正义感」的社会名流拔刀相助不可。既然有找名流的愿望,剩下的并不难作。韦柏尔格区议员科依良科夫和王多林受邀请成为客卿:前者当上了罢委会(工会)主席,后者是「人民厂长」。企业在长期停产后又开动起来:1998年3月恢复生产,同年12月工厂「心脏」——巨型造纸机开始工作。这样的造纸机世界上只有四架。1998年10月,工厂开工率达到50%。

穷人忙着搞生产,富人忙着做生意。美商几次进厂碰壁(最后一次是乘直升机,遭工人发射大量汽球而失败),最终于1999年初把企业所有权转卖给彼得堡百万富翁萨巴达什,后者以拳头起家,从酒精制造到冶金行业都有一笔生意。萨老大接手工厂以后,先观察了一段时间,1999年中得出结论:「干他一家伙,这帮穷鬼就老实了」。同年7月9日清晨几十名武装黑社会「兄弟」们在俄司法部下属「台风」反暴动大队配合下,「奇袭」韦造。打手们已经冲进工厂主楼时,500多任务人把大楼团团包围。州公安局长接到「台风」队员的无线通报后,下令「撤」。第一次镇压人民企业的企图遭到失败。7月29日300个工人拦堵把北欧和俄西北部连接起来的重要商道–「斯堪的纳维亚国际公路」,拦路行动带有警告性质,所以时间很短,仅两个多小时。

「韦造」的工人尽管完全没有政治经验(而且也不想搞什么政治),而且偏听偏信社会名流,但是工人阶级的大规模集体行动自有它的逻辑。工人们在控制了企业以后,立即开始扩展势力范围:8,000人的小城迅速处于工会的控制之下:工会执委会每天处理居民楼供电、水、气、暖等市政问题,规定一般食品出售价格,在工厂食堂组织免费伙食(许多困难工人家庭因为长期不开支,到了身无分文的地步,卖家俱也没人买:小城里没几个阔佬),工人纠察队取代地方公安负责治安,虽说后者并未消失,他们根本不敢同韦造工会对抗。小城内的有线电视被工会接管,每天通过电视台汇报工作。韦造工会真真正正是一个工人政权的雏形,它是产业无产阶级积极性转发出来以后,同固有的组织性相给合的必然产物。大家一开始只想吃饱肚子,所以才抓住「人民企业」这个虚幻的想法不放;可是一旦工人自己起来插手自己的命运,他们就不得不「搞政治」:没饭吃怎么办?限价!有钱人想夺厂子怎么办?拿起枪来跟他们拼了!有线电视对工会工作有利?拿过来再说!

每次当现代工人阶级表达自己意志的时候,有产者们(董事长、总经理、大股东)就暴露出他们是一堆多余的垃圾。他们对社会的统治也越发显得荒唐。有钱人在财产受威协时,往往狗急跳墙,萨巴达什也不例外。他很清楚,「社会舆论」是站在他一边的。1999年10月13日50多名「台风」反暴动大队队员在区法院民事执行使韦肖洛娃率领下半夜占领了工厂主楼,6名纠察队员被上了手铐,工会执委会办公室、财务部、食堂被占领。9名值夜班的工人跑来询问出了什么事,遭「台风」们枪击并扣为人质。这个时候其它工会执委会成员(阿.扎伊京娜也被扣为人质,她当天夜里正好在工会里值班)通过消防队拉响了警报,工厂内聚集了近 2,000人,一些身份不明者同「台风」队员们开始对射。事后工会表示工人没有动武,仅带了武器(猎枪、小口径步枪)自卫。「台风」方面除了通过三楼窗口向外开枪以外,对10名人质拳打脚踼,一名工人被泼上水后塞进冰柜里。民事执行吏韦肖洛娃把手枪塞进扎伊京娜嘴里,大吼:「让外面那帮土匪快停止射击,否则老娘一枪崩了你!」。工会办公室被砸开,传真机不知为什么被「台风」一把火烧了。工会食堂被砸的稀烂。清晨时候,州检察院副检察长赶到现场宣布:「对被『台风』依法拘捕的10名违法人员已起诉。他们触犯了刑法第315条:『妨碍执法人员履行公务』」。萨巴达什带着8名保镖威风十足来接收企业,当武装工人发现他以后,出了一些事情;大约半小时后萨老大在几根肋骨骨折、严重脑震荡的状态下被送往医院,他的保镖受了各类外伤不等。工会方面认为萨巴达什是自己摔伤的。检察长一看势头不对也溜了。

在州公安局长派来大批特种警察以后,「台风」们得以撤离这个倒霉的地方。第二次扫荡又失败了……

10.13枪击事震动了全国。由于当年年底国会换届选举在即,反对派政党纷纷大洒鳄鱼泪。右翼民族主义党「俄罗斯民族联盟」夸奖工人「民族魂不泯,爱国心仍在」,号召他们投爱国救亡团体的票;俄共主席久加诺夫对记者说:「我们俄罗斯人生性大公无私,以集体主义为导向,对恶质资本主义永远不会接受」。共产主义工人党也想混水摸鱼,再说这个组织本来就在工运中很活跃。11月26-27日在「韦造」厂内召开了「全国劳动集体斗争经验交流大会」。到会的有68个代表,共来自115个州的30家企业,其中包括库尔干面粉厂,瓦洛尼什飞机制造厂,「亚机」,挪沃库兹涅茨克冶金厂,阿斯特拉罕水泥厂,列宁格勒彩色印刷厂,列宁格勒冶金厂等。这些企业的职工有些是反对裁员、关厂(列宁格勒冶金厂),有的是追讨拖欠工资(亚斯纳戈尔茨克机械制造厂),有的是以工人自治为名,替一伙资本家同另一伙资本家争夺企业打掩护(挪澳库兹涅茨克冶金厂)。到会代表鱼龙混杂,有真诚的工人积极份子,有鼓吹劳资和谐的工会官僚,也有政治活动者。大会基本受共产主义工人党操纵。该党中央书记之一亲自作代表的思想工作,以图让大会通过支持该党国会选举纲领,但没有成功。

这次大会的中心思想是「人民企业万岁!」,似乎合作社运动从此前途无限。韦造两年斗争在许多人看来是「一厂社会主义」必胜的铁证。人民企业的性质是什么?有哪些经验教训可以从前人借鉴?工人能通过人民企业解放自己吗?这些问题在大会上没有认真讨论。

合作社运动存在的历史已有近200年了。实践表明,「工人自己剥削自己」的合作社充其量只能缓解,而不能解决根本矛盾。资本家一日不被打倒,工人一天不对整个社会进行控制和管理,普通老百姓就一天没有安稳日子过。小作坊很容易就会被挤垮,有油水的大企业工人连边也别想沾。硬要插手,就只有碰得头破血流。从这一点上说,「韦造」的命运已经早200年前就被阶级斗争的法则注定了……

共产主义工人党又一次出卖了工人阶级的政治利益。为了参加国会选举,它利用韦造工会执委会的天真,不是对实际形势和前途进行分析说明,而是逢迎工人由于刚刚起步,缺乏政治斗争经验(这一点不是不可弥补的)而产生的各种幻想。它到处宣传「两个韦造工会领袖参加了我们的选举同盟」「韦造支持共工党参选」,「韦造」面对的险恶局势丝毫没有被共工党头目们考虑过。其它较左的形形色色小组织尚没有能力引导工人中最积极的一部份,也无力在工运中孤立共工党俄联共。建立革命工人党的任务还有待完成,而且看来不会很快完成。

韦造的形势与此同时日益恶化了。在州里负责经济的副州长德澳斯操纵下,大部份企业老主顾拒绝继续订货,工厂再度面临停产危机。极度缺乏周转资金。由于工会买燃料的努力受到供货商们的联合抵制,工厂小区的居民楼普遍挨冻,在零下20几度的低温中室内温度不高于10度!借不到贷款。全俄国至今没有一个象样的罢工基金,而韦造职工每个月起码的生活费需要6万美元。库尔干面粉厂捐的一集装箱面粉在铁路上被扣。

被工会请去的两位地方议员代表了韦柏尔格区大商人鲁宾诺维奇的利益。1999年12月中旬这些地方资本的代表试图同萨巴达什么妥协。丢脸的合法主人同意不解雇任何一个人,工厂不转产,工资上调30%,工会保持原班领导。平心而论,这是一个现实的方案。地方资本自然不是利他主义者,但工人在当时的条件下首先要保存工作岗位和为职工利益斗争的工会。鲁宾诺维奇同萨巴达什的交易到底是什么,只有他们两个心里有数,可是梦想「与狼共舞」,至少是天真。令人遗撼的局面出现了:工会执委会大多数成员固执已见,还抓着「人民」企业的梦不肯松口。两位「社会名流」被宣布为叛徒,就好象他们不是从第一天起就替鲁大老板卖命跑腿似的。工会不肯让步,又拿不出现实的法子。随后一个月厂内工人的状态让人联想到雪崩。比区区40美元一个人的价格萨巴达什收买了大部份职工。工会领导人被解雇了,他们能作的仅是开始一场漫长枯躁而无结果的诉讼。2001年3月扎伊京娜当选韦柏尔格区议员。

「韦造」的风云变幻让许多人失望,他们说:「你看!闹了半天,有什么用!」,这些清谈家不懂的是,工人和其它群众不是从书本上学习政治斗争的。他们从自己的经验,自己的血和汗中学习。韦造工人已经尝到了自己掌握自己命运的滋味,他们获得了宝贵的经验,而这是最重要的。

[ 本帖最后由 classwar 于 2011-3-23 15: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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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听-震撼-反思(2002年)
——泛左翼2002年5月赴郑州的社会实践报告

一、二七塔上初识郑州

经过十四个小时的颠簸,五月一日上午9点,我们一行五人终于踏上了郑州的土地。劳动节的郑州阳光明媚、气候宜人,商家的促销活动在喧闹地进行着,街上有很多残疾行乞。刚下火车,我们首先参观了离火车站不远的二七纪念塔。登上二七塔,京汉铁路工人大罢工的史料历历在目,那一幅幅图片、一行行文字和一件件实物无声地陈列着,向人们描述那段历史。和我们一同参观的有一位年轻的母亲和一个大概六七岁的小姑娘,小姑娘在母亲的引导下朗读墙上刊登在一份当年刊物的诗:"军阀手上的铁,工人颈上的,头可断,肢可裂,革命的精神不可灭!------"不知道小姑娘是否读懂了其中的含y,从那一件件历史文物中,我们感受到了当年的惊心动魄。

二、感受工人文化宫里的突变

放下包裹后,没有来得及拂去旅途的疲惫,我们便直赴河南省工人劳动文化宫。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是这样一种景象:这里人很多,一群群老人正围在一起打牌、下棋,还有在听唱戏的,一派祥和的节日气氛。因自己以前对工人及其生活所知甚少,当展现在面前的是一摊一摊的对弈者、喧闹的打牌人、以及簇拥于戏摊子前的人群时,我们几乎惊愕了,无法形容自己内心的感受,也许这派欣欣向荣与自己脑海中那尖锐的矛盾实在难以连接在一起吧。

我们五个年轻人的闯入似乎让人觉得有些不协调,虽然我们有意彼此拉开距离,但一眼就能看出是一起的。本以为在这样休闲的场景自己该不属于另类,可当我们想融入其中的任何一小群人,听听他们在聊什么时,却遭到了意外的排挤。我们的一个组员这样描述她当时的感受(几乎我们每个人都有类似的经历):当我在一个牌局外加入观众中时,旁边的一个中年人先是一回头,然后用打量的眼光从头到脚扫一遍,最后扭过头,再将讯息传递给下一个人。就这样,直到人群中的每一个人都时不时地用异样的目光看着你,反复几次,我有点受不了了,有一种被灼灼的目光穿透的感觉。我开始后悔自己的白衣服在灰蓝色中的显眼,后悔自己的牛仔裤这样的异样,甚至于怪罪自己为何长了这样一张年轻的脸,一种无法融入人民的感觉越来越强烈地压抑着我,无所适从地徘徊于人群中,看到那众多工人朴实的面孔亲切地交谈,我真正感觉到了什么叫可悲。

我们在里边转了几圈,都不知道该怎么办,有的同志甚至提出走了,或者到工厂去看一看。于是我们组长大胆地去和一个老人攀谈了起来,我们终于有机会去接近工人们。听说我们是大学生,大家都纷纷离开牌桌和棋盘围过来,人越来越多,他们仿佛找到了倾诉的对象,争先恐后地向我们讲述自己的心声,最后竟形成了我们每个人都分别被团团工人围成了一个圈子的局势。一片安详的态势在顷刻之间激起千层浪,形势的变化如此之快让我们感到吃惊。在晚上的小组讨论中,有个同志用“犹如在汽油库里点一个火星似一触即发”来形容当时的形势变换。这反映了事情的严重性与矛盾的激化程度。

在每一个圈子里,都有一两个老人在给我们讲,其他人便很信任地也都静下来听,到精辟之处便鼓掌或连声叫好。通过交谈我们了解到这里大多数老人都是下岗或退休的老工人,也有一些离退休干部。他们来这里下棋打牌、休闲娱乐,更多的是谈论国家大事和大政方针,谈论他们对现实的批判,谈论郑州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工人的境况与斗争,通报自己厂子的近况,排解对社会现状的不满。这里的年轻人和中年人很少,老人告诉我们,因为年轻人为了生计还得四处奔波,所以来这里的机会相对比较少。老人告诉我们,这里每天的讨论都和今天一样热烈,有时也有很激烈的辩论。

工人和我们的交谈很融洽。我们谈到了郑州市工人失业问题和国企改革中的私营企业主勾结当地政府对国营企业进行欺诈兼并的问题。他们将这些问题的根源归因于李鹏总理所提出的“双轨制”,国家进行国企改革使得一部分工人下岗,也使不少的工人丧失了基本的生活保障。老工人们反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把工厂的国有资产变卖或者拱手送给私人老板的做法,他们不能接受自己为之奉献了一辈子的工厂被分解。这里的工人有一个共同点,普遍怀念毛泽东时代,怀念计划经济体制,推崇毛泽东思想。他们认为在计划经济时代工人是国家的主人而现在却成了弱势群体。他们认为国家让农民工自由流动形成了盲流,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有很多人到了城里也根本找不到工作,国家应该有计划地宏观调控。他们还向我们讲述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风气和道德的败坏,他们怀疑现在的法制,用他们的经历来说明现在的法制没有主持公道,没有为他们做主。人群中不时传来呼应声,说到高潮之处,有的工人竟从人群中走出拉着我们详述情形,那种感觉就像自己是能为他们说句公道话的人。

不知不觉中下起了雨,可人群没有动。大家仿佛都忽视了天气的变化,站在雨中非常投入地谈论着这一切,场面极其热烈。下面是我们一个组员的经历和感受:看到雨水顺着那位师傅的额头流下,我才忽然发现自己的头上多了一把桑一回头才知是一位五十多岁的老太太在远远地为我擎着桑在那一刻,我几乎有点呆了,我何德何能值得这样一位老人为我撑伞,我才是最应该被雨浇的人。在这样一个社会里,俨然关心社会、关心工人的学生、干部太少了,以致于他们会拿出自己最真的最好的东西来对待你,可这原本就是天经地义的事竟成了稀罕之举,这当是社会的悲哀呀!

当听说我们是大学生时,一位三十五岁的工人就慷慨激昂地说:“当年六四,我们承认是我们工人的错,当时你们跪在天安门前,可我们从你们身边绕过去去工厂上班,那时是我们觉悟低,你们有先见之明埃现在不一样了,现我们都明白了,只要你们叫我们起来,只要有你们带头儿,我们一定起来!------”无论这话里是否包含了夸张与片面,无论这话对与错,但它都反应出一个度,一个工人们所不能忍受的底线。

在整个过程中,我们偶尔提提问题,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倾听。老工人们的话语告诉了我们:他们不相信市场经济,他们不相信“高薪”能“养廉”,他们不信任现在的法制,他们不相信“江大哥、------”,他们只相信自己。

工人们的理论分析能力和讲解能力之高是我们以前没有想到的。他们的话和他们所描述的经历与现实让以前一直处在一片歌舞升平环境中的我们感到震惊。我们以前在重庆、北京这些大直辖市时看到的都是一片国泰民安、欣欣向荣的景象,身在大学校园里接触到的主流媒体所报道和宣传的也都是一派繁荣和一片光明,每个人都在做着比尔-盖茨式的成功梦,没能想象在河南郑州众多的国企居然面临着严酷的形势,这里工人的生活保障到了如何低下的程度,这里的社会矛盾达到了如此激烈的地步。

三、倾听造纸厂的诉说

为了了解更详细的情况和直接材料,我们5月3日上午到郑州造纸厂做实地调查。一路上我们见到了很多工厂,从它们那几乎一个模式的已带陈旧的朱红大门和依稀可见的“勤俭建国、力争上游”之类的标语,我们可以想象出他们当年的辉煌和为国家所做的贡献,但是如今都已经失去了昔日的光彩。经过十几个工厂的大门,竟然没有发现一丝欢庆劳动节的气氛,我们不禁感慨这到底是谁的劳动节啊!

几经周折我们找到了造纸厂的大门,大门紧锁着,也没有见到厂牌。经过确认是造纸厂后我们便从侧门径直往里走,门卫叫住了我们,不管我们怎么解释都坚决不让我们进去。于是我们来到了造纸厂的家属院。跟造纸厂的工人交谈,询问造纸厂的情况和他们的生活境况。我们了解到了现在工厂主要由工会负责,于是想办法找到了造纸厂工会主席刘玉蕊的家里。刘玉蕊是一位四十岁左右的中年女士,她给我们的第一感觉是非常干练,为了整理厂里的财务,她这两天正在加班工作。我们说明身份和来意后,她首先就跟我们说:“现在是在跟资本家作斗争,工人的处境很艰难埃”从她那里我们得知,五一节那天北大和清华的学生也来过。当知道我们都是党员时,刘玉蕊说:“我不是党员,有些党员比普通工人的觉悟还低。”从她的话语中,我们也感受到了党员在工人中的形象与地位。刘玉蕊很信任我们,热情地接受了我们的要求,到厂里去跟我们座谈,向我们详细介绍了造纸厂被欺诈兼并的大概过程:

郑州市造纸厂建于1958年,原来属于国有中一型企业,有职工1100多人,以前效益不错。1995年由于环保考虑实行政策性停产,职工集体下岗。从1995年到1997年,职工没有领到一分钱工资,过年的时候政府给职工发140元还被厂长扣下40元。但从1995年至1998年8月,工人都没有提出任何要求。1995年新厂长程文奎上任,说要发展第三产业,把工厂的设备租赁所得的十七八万元挥霍一空。

1997年10月,自称是河南省口岸办下属的一家国有企业的河南丰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郑州市政府和造纸厂厂长提交了一份可行性报告,准备对造纸厂实施兼并。

丰华公司承诺:

(1)建国家级铝钛钴工厂;

(2)承包俄罗斯航空运输包装;

(3)建国家级保税仓库;

(4)把造纸厂的全部生产线恢复;

(5)造纸厂职工全员安排工作,待遇翻番,包统筹和养老,以前造纸厂所拖欠的工资全部予以补发。

丰华公司领着造纸厂的职工去参观他们的企业(后来才知道那其实是他朋友的企业),兼并的前一天给职工每人发了一袋50斤的面粉。第二天开会,职工全部举手通过,同意兼并。兼并后,丰华公司组织了一部分职工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上岗培训。但是问题就开始出来了:培训完后无岗可上。

1998年至1999年,丰华公司把造纸厂的机修车间约200万的国有资产以仅仅不到二十万的价钱变卖出去。原厂长程文奎当上了丰华公司总经理,拿着3000元的月工资以及小车、别墅,不管工厂的前途。兼并后,丰华公司仅仅兑现了当初承诺的一少部分,给职工发了两个月170元的工资。但这远低于郑州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235元。刘玉蕊说,以前污染主要是纸浆车间,如果买成品浆,污染度肯定不会超过国家标准。但是把机修车间变卖出去后就意味着造纸厂将不能生产了。职工反应了情况,提出了很多好的建议,但是丰华公司不予理睬,却准备把工人撵向社会。

刘玉蕊早在1993年就第一批下岗了,此后她自己开企业、办书店,效益挺不错。因为刘女士能力强而又为人善良,从1995年至1999年,工人们一直请她回到工厂为带领大家主持正义。工人们对她说:“刘玉蕊,你救急救不了穷埃为了我们工人,出来吧。”她跟我们说自己去买菜时老看到造纸厂的工人在捡菜叶,心里很不是滋味。于是,在工人们的一再要求下,刘玉蕊把自己的厂子交给自己的妹妹,把资产3万元的书店以1万元价格转手给同学后,于1999年9月下旬出来了。她对她的同学说:“为了生存,来不了了,闹革命去。”她出来带领大家团结一致往上反映情况,上访。刘玉蕊说,他们一开始就说好一不堵马路,二不打砸抢,只是要保护国有财产。

1999年10月,丰华公司提出战略方针:40岁以上的职工由丰华公司代管档案,而统筹则到政府统筹办交,工人自己负担70%,丰华公司承担30%,给工人十天办理手续时间。结果工人都没有来办理,到第十天,所有工人全部来到工厂,把丰华公司赶出造纸厂。这是造纸厂工人与丰华公司的第一次正面冲突。

在政府出面保证的情况下,工人退让了。

此后的一年里,工人到处上访都毫无结果。

2000年6月7日,工人们再一次起来把丰华公司的人撵出工厂,关上大门。工人们自己成立了以副厂长李嘉庆为总指挥的七人领导机构。

这样,工人们与丰华公司和政府僵持了两个月。

8月7日,李嘉庆突然被秘密抓走。

8月8日早上,刘玉蕊接到公安局的电话,说公安人员要到造纸厂来。因为此前公安人员也来过多次,人数几个到二三十个不等,所以刘玉蕊认为这一次和以前没什么大的区别,也就不太当回事。她当时正准备自己开一个饭店,所以稍微晚一些去上班。当她骑着摩托车出家属院到工厂大门时,发现停着一辆黄河大客车,公安人员正在陆续从车上下来。当时工厂一天两班,那时候到厂里换班的只有十几个人。刘玉蕊感觉不对劲,便赶忙回去叫人。一个叫黄梦勤的工人知道后便敲着一个盘子到处叫到:“大家快来呀,警察来封我们厂了。”一些退休工人赶忙把工厂大门锁上。派出所的民警用三把大钳子绞门,工人们便抢他们的钳子不让他们绞。在此情况下,徐建华队长一声令下:“上1无数公安人员准备翻门而入。工人们使劲摇门,不让他们进。刘玉蕊当时在门里边,见此情况,便让工人把门打开。四列纵队好几百人的警校学员开进厂里。此时工人们发现,外边的街道上,从西站到花园路已经没十米设一岗,进行戒严。四列纵队往里一分,中间隔出一条大道,郑州市政府秘书长李宪昭从车上下来往里走。工人们哭着跪着喊到:“我们有什么错?”上午9:00,来了四辆120急救车,警察开始抓人。丰华公司在门外指点,不分男女老少都抓走。人全部被送到郑上路小学临时看起来,到那里工人们才发现,原来郑上路小学已经被提前腾空。

刘玉蕊和工厂的骨干大都在进门左手边办公楼的门口前的长凳子上坐着,因为楼里有丰华公司的大量“罪证”。10:00开始抓他们。一位姓张的老工人被拧住手,手肿得很厉害。抓李广全时,警察抓住头发甩在地上,四个人连抬带架塞到车上。刘州诚被架到车边,脸贴着地板塞到车上,脸肿了两个月,一个多月吃不了饭。抓刘玉蕊时,警察一声“还有你1便拧送车上。周师傅是一位老工人,被掐着脖子塞到车上。曹师傅是一位60多岁的老太太,被往车上一推,刘玉蕊还来不及扶,便倒下,腰撞在椅子扶手上–•—例子很多,细节就不一一介绍了。刘玉蕊说,抓人就像文革时一样,很惨!在给我们描述当时的情况时,刘玉蕊的脸上充满了凄惨的神情。被送到郑上路小学时,刘玉蕊和杨道章一同关在一个教室里,有十来个公安看着。一个胸前的牌号为689的警察冲着刘玉蕊喝道:“你叫什么名字?”

刘:“你叫什么名字?你们凭什么抓我。”

689:“你们这只是小事一桩,天安门事件那么大都被平息----;–”

刘:“你们来得太多了,只要几十个,用机关枪扫射就够了。”

刘玉蕊站起来往外走,要去解手,由两个警察跟着。到外面,见到刘玉蕊在公安局工作的熟人,问道:“你怎么也来了?快回去,你打的回家1跟在后面的两个警察不同意,但几经交涉,刘玉蕊终于被私下放了。刘玉蕊没有回家,回到厂里,见到工人们都在痛哭。下午又来了一批警察,都是白绑腿,拿着警棍。1000多名公安把丰华公司的“罪证”全部拿走。

8月9日又晕倒了四五个老工人。

8月10日公安开出五人“黑名单”:

李嘉庆:总指挥。

刘玉蕊:1号盗窃犯(把工厂的土地证藏了起来)。

耿爱荣:2号盗窃犯(同上)。

王工:工人在他家开“黑会”。

杨道章:私刻公章(刻1028职工代表公章)。

此后再举行了兼并表决会,55个职工代表,4人赞成,50人反对,1人弃权(没到)。后来又发生了一些冲突,工人和警察僵持了一个星期,警察的人数逐渐减少:300,100,60,------。

市政府派了一个工作组进驻工厂。在工作组的组织下,9月12日,工厂重新选举职工代表,9月16日产生了10人组成的工会委员会,刘玉蕊当选工会主席。因为10人委员里有5人在外面都有自己的企业或工作,所以后来又补充了5名女同志到工会委员会。

刘玉蕊说,以前他们去上访,上面都不相信他们。从此工人们有了自己的组织和正式身份,他们可以合情、合理、合法地与丰华公司斗了。

因为李嘉庆和李广全还被关在监狱里,工会委员会便为了二人能早日出狱而天天辛勤工作,每个人都私奉献,全身心投入。李广全被关了四个多月就被放了出来。

2000年2月13日,法院开庭,以扰乱社会治安对李嘉庆提起公诉。当时下大雪,天气很冷。工人们把法院都挤满了,当李嘉庆出现时,大家高呼“李嘉庆万岁1在狱中关了半年多,每天还干16小时活。大家发现李嘉庆头发长了,变瘦了,手都冻坏了。工人们买饭给他吃时他都拿不稳。因为害怕太多工人旁听,法院开了小庭,只让二十几个代表旁听。工人们请了一个上海的律师,把法院提出罪名的全部推翻。法庭休庭一直到现在。李嘉庆在狱中晕倒2次,2000年5月13日工会以工人名义担保,李嘉庆得以保外就医。

工会成立后,他们便以工会的身份到国家经贸委、轻工总工会、全国总工会、国家信访局等单位上访,接待他们的人听他们介绍情况时就像听故事一样。但是他们都被劝回来,然后材料也随即全被转到省市政府。

郑州市开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都不敢接工人们递交的材料。天下着大雪,人大会在青少年宫开,路上实行戒严,本应走路去的代表一律坐车去开会。工人到那里求救,秘书长郭小军接见了他们,又是拍雪、又是倒水,安抚工人。

2001年1月,政府终于同意造纸厂与丰华公司分离。刘玉蕊和其他工会委员一起元月3日至7日连续通宵工作了五天。7号,政府、丰华公司和造纸厂三方到一起开会,造纸厂和丰华公司分别提交自己撰写的协议,然后在政府工作组的主持下谈判。在谈判过程中,丰华公司最终露出了真实面目,承认自己是民营企业(原称国有企业,到河南省口岸办查没有,丰华只好说自己是国有控股企业,到劳动局查,并没有注册)。下午5点三方达成协议:郑州市造纸厂与河南省丰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彻底分离,郑州市造纸厂由政府委托工会代管。元月9日,工人正式进厂。

现在造纸厂工人和政府还是处在僵持阶段。造纸厂工人则认为他们原来是国有企业,所以现在也应回到国有企业,而政府则要求造纸厂自己成立公司。刘玉蕊说,他们估计也只能成立公司了,但是成立后就不是像以前说的养懒汉了,大家都得努力工作。

刘玉蕊告诉我们,造纸厂的情况与电视剧《大雪无痕》很类似。为了安全,他们安排了工人骨干守着工厂的大门,不让人随便进入,所以我们刚才想进去时不能进去。她说,其实她们甚至连人身安全都需要小心,每一次出去工作都做好周密的准备工作甚至后事处理与接应工作,以防万一。

采访即将结束时,刘玉蕊沉重地对我们说:“我需要说明几点:

1.工人阶级的现在状况很悲惨,由原来的主人变成了弱势群体。这是谁造成的?是腐败、资本家、官僚!

2.从我们这一代你们应该积累教训:

(1)积累知识,以后的社会还得靠你们,毛泽东说你们是早上的太阳。

(2)工人阶级到今天,跟苏联解体一样。毛泽东当年说帝国主义把希望寄托在第三代、第四代身上,现在被言中了。

(3)工人不拿起枪杆子不行,要拿起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工人的力量小,知识比较欠缺,你们应该得到启发,你们该如何面对?也许现在是你们所不能改变的,但要努力奋斗。

(5)你们现在看到我们的情况,将来自己也会面对。

(6)现在外边形势很紧,盯梢很多,文化宫也有很多便衣。-----”

离开造纸厂,我们久久不能平静。也许有人会认为这只是一方所言,不排除带有一定的片面性,但是刚才所听到的一切着实让我们感到震惊。而刘玉蕊更让我们思考,一是工人们需要她这样能在外面开办自己的企业的人来领导,二是她放弃自己的企业回到厂里的举动以及她的执著与坚强。

四、零碎的反思

这次赴郑州社会调查使我们进一步地接触到了工人阶级,听到了来自工人阶级的不同声音。正是这些诉求各异的声音,使我们深深触摸到这个时代正在发生的深刻变化。以前总是口头上说要去了解人民的意愿,知道人民需要什么,反对什么,盼望什么,反感什么,此次郑州之行感受颇深。

现在很多在国企干过或正在国企苦熬的人们一提起国企,非但毫无骄傲的自豪感,反而是满脸苦涩的自嘲神色。为什么?因为国企意味着亏损?反映着腐败?象征着保守?蕴藏着懒惰?在经济改革的大潮中,作为国家经济主体的国企失去了往日光彩照人的形象,在一片“下岗”声中暴露出惨不忍睹的满目疮痍。体制上的缺陷,经营上的失策,管理上的落后,领导层的腐败等等是国企衰败的根本原因,但是一切悲剧性的苦果都由国企普通员工来承担,惩罚性的“板子”无可替代地打在了老百姓的身上!难怪老百姓们认为这是一种牺牲工农利益的富官穷民政策。

现在有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是,要求一些国有企业对下岗职工实行“买断”,即按月平均工资计算工龄,一次性交付买断。如某企业的月平均工资是500元,一位员工有三十年工龄,那么一万五千元就交你走人,医疗、养老统统不管,与企业再无任何经济上的联系。这15000元就是为国流血流汗三十年的最后分配,仅仅不过是外企高级“白领”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一个月的工资埃这公平吗?当然,世间不公平的事很多,我们不能要求绝对的公平。历史却不能割断,建国以来国企对国家作的贡献无须评述,国家的高积累与国企员工长期的低工资如天上地下两条不成比例的平行线向前延伸,国家也曾为此而承诺过,要为国企职工提供终身保障,管生老病死。现在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了,国有企业大多被当作包袱甩出去,过去的承诺还有效吗?还兑现吗?

郑州造纸厂的事件应该算是正常的工人运动吧。在中国,似乎任何上规模的平民集会与示威游行,都很容易让中国政府联想到其中是不是含有颠覆政权的阴谋。然而政府执法部门在某些中高级领导的授意下,可以完全不通过法律程序对公民进行逮捕,甚至还扣上了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的帽子。在我们看来,这不仅仅是一个政府信用、形象的问题,首先这么做就先将使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转了一百八十度。一个政府的威信,不是靠非法抓人、判刑来确立的。用暴力平息群众矛盾也就好比武侠小说中的七伤拳,每使用一次,对自身的伤害也就加重一次。逮捕工人代表的手段非旦不能平息事态,只会更加重群众对政府的不满与不信任感,处理社会矛盾并不是只有动用军警一种办法。纵然一时成功,那也只是饮鸩止渴的另一版本--------再次加深我们的社会矛盾。

如今的这些下岗工人的运动与当年的大学生运动不同,下岗工人在他们维持最低生活水准的经济来源都被剥夺时,就更没有什么好失去的了,坐牢与在外边挨饿对他们来说区别不大,所以一味抓人、逮捕并不见得有当年的效果。而镇压的手段更不可取,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下层劳动人民在贫困到无可忍受时,生命对他们来说就并不是什么可威胁的了,相反有时反而成了可以舍弃的包袱。到那时,受损的不仅仅是人民与政府,而是整个国家、整个民族。

政府官员们真的是站在为国家、为社会、为人民群众的利益着想的立场上了吗?真的能放下“官架子”,诚心诚意地与工人代表们谈判吗?别忘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在各级政府机关里经常都挂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几个烫金大字,难道这仅仅成了某些人的政治或者形式上的装饰?

政府是应该好好地站在下岗职工的立场上想想了,诚心诚意与他们谈判,听听他们的心声,做几件能让他们满意的事,借机弥补政府与民众间的裂痕。其实这并不难,因为工人们的要求并不过分,而且很容易满足。对于一个开明的政府,就应该立即把工人们被贪官污吏剥夺去的利益还给他们,把涉嫌腐败的官员移交法办,将整个事件查个水落石出,给工人们一个好的交待。

国有企业要发展确实需要改革,但是这有个方向问题。国有企业改革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当前,国有企业的体制转换和结构调整向纵深发展,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也就集中暴露了出来,而这些问题正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关系到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好像大家都在口口声声地喊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矗那么改革发展过程中的的确确是全心全意为工人阶级着想了吗?

直到今天有的地方干部甚至公开说我们共产党跟资本家是好朋友,现在的经验就是要搞资本主义?别忘了,我们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国家富强、人民过好日子。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谈到:“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走了邪路了。总之,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工厂是属于工人阶级的,是通过共产党领导的国家资本形式加上工人参加民主管理来实行的。目前社会已经出现大量不合理盘剥他人利益的现象,以非法手段谋取暴利,侵吞国家财产和严重两极分化现象,以至导致数以千万计工人下岗失业,有的不仅仅是失掉工厂,失掉政治地位,而且甚者失掉生活保障。

国企改革显然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牺牲一些人的利益。工人在市场经济的竞争面前,只要国有企业从此变成了由少数企业家控制并执掌解雇工人阶级权利的单一市场价值生产单位,就从此成为输家,成为不能执掌自己命运的自由人。这与他们过去曾享有的工厂的主人的地位相比,不能不说是经历了一场剥夺。工人们毕竟为了企业辛辛苦苦做了十几年到几十年哪!他们一向视厂为家,认为自己的命运与工厂的兴衰息息相关!有的甚至一家几代人的青春、光阴和血汗全都贡献给了党的伟大事业和社会主义祖国,拿到手的是仅能养家糊口的低薪,即使有些人小有积蓄也是勒紧了裤带一口口省下来的。随着许多国资企业的破产和合并,大批工人下岗,他们一生辛勤劳动的成果不是被贪官污吏们纳入私囊,便是被贱卖给私人老板或外国老板。工人们被赶出厂门,旦夕间便一无所有,甚至连劳保医药费和退休金都屡遭拖欠、克扣。这种赤裸裸的盘剥和掠夺,套用毛泽东同志在文革中所说的一句话便是:“(共产党人)比资本家还厉害。”那么中国的工人到底如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所言是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领头羊,还是市场经济改革中的待宰羔羊?

五、不是总结

我们感觉此次郑州之行受益匪浅,了解到了国有企业工人普遍的生活情况和思想状况。工人文化宫里工人们的激情和愤慨充分体现了矛盾的普遍性和尖锐性,一触即发。工人们的觉悟很高,关注的问题也很广泛:自身的生活状况、国企的存亡、社会的腐败问题、法制问题、经济问题以及日益冷漠的整个大环境。有的工人思想是相当成熟的,他们能对国企现状存在的原因、后果和补救方法进行系统的分析,这些在实地考察前我们是没有料想到的。通过与工人的交谈包括后来到工厂对工人运动个案进行调查,我们认为矛盾的冲突仍旧可归结于利益的冲突,而且是阶级间的利益问题。但是,工人们自己提到“6.4”时他们之所以不愿出来,因为当时自己的工资、奖金一分也没少,似乎并未影响到自己的生活。工人运动已经初步成功的造纸厂工人们在当初有人提出以丰厚的条件合并他们时,他们也一样是全票通过,而只是在对方食言时,他们才揭竿而起。机电设备厂更是典型,因为合并方较为聪明,能够适当的安抚一下工人,所以他们如愿以偿地变卖了该厂的所有设备,解散了这个厂。当然,这其中政府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调查过程中工人也常讲是市长把厂子给卖了。这些也许从某种意义也说明工人的革命存在不彻底性和局限性的隐患,而且即便现在工人的状况不佳,与解放前工人们破釜沉舟地状态相比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很多义愤填膺的工人也仅属于发泄,大多数更认为情况是难以有所改变的,所以表面上仍能维持一片和平的景象。

总之,这次调查我们接触了很多真实的,在学校里了解不到的东西,通过这种方式取得的认识和思想理论水平的提高远胜过在学校里空谈一些大道理。通过本次社会调查,加之思考与总结,我们认为最大的收获在于对矛盾冲突的认识和对现实形势的认识。令我们震撼的不仅仅是工人所受的镇压,失业工人的苦楚,而更多的是一种感觉,一种危机感、紧迫感。

赴郑州社会实践小组

2002年5月15日于北京

上述是泛左翼的材料,另有泛右翼的材料可供参考:

[url=http://news.163.com/41028/7/13Q1LVE00001126G.html]http://news.163.com/41028/7/13Q1LVE00001126G.html[/url]

[ 本帖最后由 classwar 于 2011-3-23 16:00 编辑 ]

王永来诉郑州创美纸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永来,男,62岁。

委托代理人李卫富,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创美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印龙,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国栋、李彦,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永来与被告郑州创美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作出(2007)中民一初字第180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来的委托代理人李卫富、被告创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国栋、李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永来诉称,原告原是郑州市造纸厂的正式职工,因企业效益不好,造纸厂被河南丰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兼并,让原告在家待岗,兼并不到三年又分离成立郑州创美纸制品有限公司,这期间原告多次要求安排工作均被拒绝,2007年4月3日,原告查询社保情况时,才发现单位从未给自己缴纳“三金”,同时得知自己被单位除名,原告不服遂向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仲裁委不予受理。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撤销对原告劳动合同终止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2、被告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和补缴养老保险金从1992年11月至今;3、被告为原告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和补缴医疗保险费;4、被告为原告办理失业保险参保手续和补缴失业保险费;5、被告支付给原告生活费(从2007年1月至今)。

被告创美公司辩称,1、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王永来是1988年1月16日辞退警告,1988年2月23日除名;2、诉状中承认的事实也可以证明原告知道解除劳动关系;3、超过诉讼时效。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永来系原郑州市造纸厂职工,1997年,该厂被河南丰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兼并,成为该公司的纸业分公司。因河南丰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履行兼并协议,经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纸业公司(原郑州市造纸厂)从河南丰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分离,于2003年成立郑州创美纸制品有限公司,郑州市人民政府认定该公司系郑州市造纸厂改制企业。自造纸厂改制开始起原告未上过班。2007年4月10日,原告以查询本人社保费缴纳情况时发现停交和被单位除名为由申请劳动仲裁,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决,诉讼中被告提供1988年2月23日郑州市造纸厂“郑纸字(1988)9号”文件,该文件以王永来经常无故旷工为由作出对高海彬除名的决定。王永来称从未见到和听说有这样的决定,被告不能证明将除名决定文件送达原告,只是承认曾张榜公布。

另查明,被告郑州创美纸制品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院于2009年9月1日裁定宣告郑州创美纸制品有限公司破产。

上述事实,有被告提交的除名决定文件、劳动仲裁机关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本院裁判文书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企业作出的对职工除名的决定,关系到职工的重大劳动权益,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处理。被告1988年2月23日被除名,此时劳动法尚未颁布,对职工的处分应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相关规定,该条例第13条规定:“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人事部门备案。”第20条规定:“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计入本人档案。”在本案诉讼中被告没有提供将除名决定送达给原告的证据,也没有提供作出除名决定的事实依据及符合法定程序等证据,故该处理决定对原告不能生效。被告接收了原郑州市造纸厂的财产和职工,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撤销除名决定并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应当按照规定给原告建立社会保险帐户手续,但费用的缴纳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根据原告被除名的原因和被告的客观情况,对原告要求支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辩解原告知道被除名和超过时效,因被告不能证明原告收到除名决定的书面通知和通知的时间,应当认定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和提起本案诉讼不超过法定时效,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郑州市造纸厂1988年8月25日作出的郑纸字(1988)38号文件中对王永来除名的决定,认定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创美公司为原告王永来建立交纳社会保险费帐户手续;

三、驳回原告王永来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创美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春 杰

                               人民陪审员  宋   德  奎

人民陪审员 楚 慧 玲

二OO九 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付   瑞   晓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第(42)号

债务企业名称:河南丰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所在地:郑州市经八路28号
债权总额:4689.29万元(利息计算至2008年8月20日)
拟合作方式:债权转让
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拥有债权总额4689.29万元,贷款本金2054.63万元,截止2008年8月20日,利息2634.66万元。贷款方式为抵押、保证,企业以其位于郑上路南、华山路西地号为10-44-4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抵押。 保证人为郑州晖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概况
本项目债权是因主债务人河南丰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兼并郑州造纸厂,原郑州造纸厂贷款转移而形成。现郑州市政府已于2004年6月8日解除兼并,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转移的贷款由郑州市造纸厂改制而成的郑州创美纸制品有限公司承担。郑州创美纸制品有限公司是由郑州造纸厂职工入股成立的股份制公司,没有被吊、注销记录,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郑州晖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企业是独立法人,没有被吊、注销记录,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保证合同担保的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自1998年12月30日至1999年12月29日,保证期间为2年,2000年原贷款行对债务人及保证人提起诉讼,现诉讼未终结。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原贷款行与丰华实业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手续完备,并附有抵押物清单,已在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抵押合法有效。抵押物为位于郑上路南、华山路西地号为10-44-4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类型为行政划拔,土地用途为工业,抵押面积22938.3平方米,抵押贷款金额969万元。
交易对象及交易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国内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等限制交易的人员除外),必须能够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意向受让方报名应提供资料
1、受让申请表;
2、受让方概况表;
3、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法人执照或身份证);
4、近期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需提供资信证明);
5、受让方是外商时,提交经我国政府认可的见证机构见证的商业登记证明,同时应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6、受让方应向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交纳一定比例交易保证金,若不成交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
7、承诺书;
8、处置公告中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欢迎符合上述交易条件的社会各界投资者踊跃参与、洽谈购买等事宜,若有异议或购买咨询请致电或来函咨询。
联系单位: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
联系地址:郑州市铭功路83号豫港大厦27层
联系电话: 0371-66285761 61556201
张先生:13703868738 元先生:13838011427

郑州创美纸制品有限公司土地开发项目 郑州创美纸制品有限公司 协议 合资 基础设施 房地产业 该项目单位在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108号,位于郑上路与华山路交叉口向西500米,西三环内;占地90余亩,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申彬 +86-371-67610879 +86-371-67616362

[ 本帖最后由 classwar 于 2013-6-27 19:45 编辑 ]

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2011】113号》文件:曾在市属国有破产、市属国有(含原国有)困难企业(市政府认定的489家)工作满15年,集体破产(困难)企业工作满15年,在郑州市职业介绍中心办理退休手续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请于2011年10月25日—11月15日携带存档手册、养老保险查询单、身份证原件前来咨询、办理大病医疗申报手续。超过上述时间未及时到郑州市职业介绍中心申报者,将延至次年申报。

国有破产、困难企业名单

河南省中牟造纸厂
郑州创美纸制品有限公司
郑州纸袋厂
郑百文红旗大楼
郑百文缝纫机专业店
郑百文乐器戏装批零商店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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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创美纸制品有限公司破产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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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日期:2009-06-24
[/td][/tr][/table][table=98%][tr][td] [/td][/tr][/table][table=98%][tr][td]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郑州创美纸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于2009年3月13日裁定受理郑州创美纸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该公司破产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名称:郑州创美纸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互助路8号原纺织局大楼5楼;联系人:徐建华,电话67972488,万晓南,电话67175733;邮编:450007)。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性质、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逾期未申报的债权人,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公告期满后第12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召开,望准时参加。
公告日期:200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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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新:延续的社会主义文化传统——一起国有企业工人集体行动的个案分析

提要:本文以国有企业Z厂的一项反对兼并的集体行动为例,分析了工人集体行动的“框释”过程,工人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负面经历凸显了他们对社会主义文化传统的认同,兼并式改革所具有的私有化性质激发了工人们的“主人”观念,加剧了工人对“共同体”和“家园”的留恋与集体认同。事实上,工人们意识到自己留恋的、能够提供生存保障的传统国有企业的“庇护”已经逝去,但他们可能借助那个时代的文化传统来为其群体利益的实现寻找合法性和可能性。这种延续着的社会主义文化传统亦可能改变中国市场化发展的路径。
关键词:社会主义 集体行动 文化传统

国有企业改造无疑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笔,以破产、倒闭、出售、兼并和股份制改造等手段进行的国有企业(后面简称国企) 改制的意义,不仅将众多中小型国企推向市场,同时排出大量原有人员。据统计,在这一过程中,国有单位从业人员由1995 年年底的11261 万人降至2004 年底的6710 万人(国家统计局,2005 :46) ,共减少了4551万人,比例为40 %。如此大规模的减员是否遇到了工人们的集体抵抗? 如果存在着集体行动,那么工人们是如何完成集体行动动员的?其社会动员使用的文化和理念是什么?
对此有几种观点,观点之一可称为“分化理论”。有学者认为,在这个过程中,之所以没有发生大规模的工人集体行动,是因为这一减员过程首先是以单位内部的“择优”形式完成的,使国企工人群体在年龄、技术层面发生分化,下岗工人们对弱势地位的自我认同,使被分化工人群体无法团结起来采取行动(佟新,2002) 。观点之二可称为“顺从理论”。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多数工人在具体改革过程中从情境理性出发,采取了服从、消极退出、个人倾诉的方式表达不满,但总体来说表现的是一种顺从行为(刘爱玉,2003) 。观点之三可称为“传统反抗理论”。这些学者认为,工人们是具有强烈抵触情绪的,但是工人在抗议中诉诸的权利观念,仍然根植于旧的计划经济体制的那种权利观念,他们尚未能够依据已经发生变动的所有制关系,重新理解和定义自己的权利,并为争取这种权利而展开行动。这说明工人对企业改制的抗议,并不反映他们已经产生明显的阶级意识,目前的政治体制限制了工人认识和保护自身利益的能力(陈峰,2003) 。观点之四可称为“受害者理论”。该理论认为,国企改制对工人利益造成了制度性侵蚀,改制包含着一系列对工人的严厉措施:如集体下岗、丧失福利、恶化的工作条件等。工人在丧失国家有效保护的同时,因为没有自己的组织,逐渐成为市场和专制管理的受害者(Lee , 1999) 。观点之五可称为“压制理论”,即认为国家角色并非呈现出减弱的趋势(waning of the state ) ,而是从直接控制(control) 转为外部的宏观调控(regulate) ,各种用来调节社会秩序的社会政策(social policy) 都会对劳工政治产生重要影响。生产组织以“失序专制主义”(disorganized despotism) 替代了“新传统主义”,在市场社会主义的社会结构下,工人阶级的型构不单受到经济资源分配的影响,也关乎权力、道德、文化观念和社会冲突的根本重整(李静君,1999) 。赵鼎新和孙立平对社会运动及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思考将国企工人的集体行动置于更广大的社会运动背景下,由此理解动态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赵鼎新,2005 ;孙立平,2000、2005) 。
而西方社会学界近十几年来对有组织的集体行动的研究,常常将其归因为:分割的劳动力市场、精英团结的程度、政治法律结构和地方文化等等(Vincent & Hodson , 2004) 。
1997 年6 月,国有Z 厂发生了一起工人集体行动,值得关注的是,工人的集体行动与厂职代会或地方政府在何种意义上或通过何种形式发生关联。计划经济时代的组织制度为何依然为市场经济下工人的集体行动提供了合法和有效的组织支持。这些问题,使我们可以进一步回应陈峰和李静君在研究中曾经关注过的话题:工人在抗议中诉诸的权利观念与市场社会主义社会结构下道德和文化观念的重整,工人集体行动的文化基础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意识形态究竟有怎样的关系?
工人集体行动的文化基础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因为学者们越来越相信:并非是现实本身,而是人们对现实的解释引发了人们的政治行动(Klandermans , 1989) 。集体行动的发生是因为存在一种集体行动的框释(collective action framing) ,即一种与集体行动有关的认知和归因模式。它是集体行动参与者解释自己处境的一种共同认知,帮助人们确定其面临的问题、问题的原因,并对其做出道德判断。集体行动都有一个“框释”的过程,使人们形成对其社会处境的不公正及其来源的集体判断和认识(Tarrow , 1998 : 109 - 111) 。那么,对于Z 厂的工人来说,他们在集体行动中的共同认知和意识是什么? 是什么能够使个人的情绪产生集体化的趋势,并以集体行动来证明其合法性。由此,我们可以来分析:工人集体行动的框释以及工人对其生活境况和集体行动的解释,是如何与更宏大的社会意识形态相联系的。此外,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提出这样的问题:工人集体行动的框释如何在传统社会主义的“知识库存”(社会主义文化传统) 或新的社会解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中寻找资源? 或是传统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意识形态如何相互竞争,成为工人们进行社会抵抗时的动员工具?工人及政府的行动是怎样在传统政治文化与社会变迁的新意义上寻找自己的合法性? 通过这些问题,我们可以理解当下中国社会变迁的政治文化基础及其变化的复杂性。
2003 年7 月至2004 年6 月,笔者与课题组成员四次到Z 厂进行调研(注1),每次约一周左右,访谈各类人员约50 人。其中,集体行动的主要参与者Z 厂职工有45 人,地方工会干部有1 人,兼并方代表有1 人,相关政府官员有3 人。本项研究收集各类相关文件资料20 多万字,整理访谈记录100 多万字。以下是对访谈资料的分析。

Z 厂位于Z 市(中国中部省会城市) 西部边缘的公路一侧,创建于1958 年,以生产文化用纸为主。1998 年2 月对Z 厂的资产评估表明:Z厂总资产8830万元,总负债5940万元;占地104 亩;职工860 人,其中退休工人171 人,在业人员689 人;职工在居住方式上是传统国有企业的特点,生活区与生产区只是一墙之隔。
1995 年4 月,Z 厂面临政策性停产,大量工人下岗回家,只保留了一条生产线。而后,时任厂长想用部分土地作抵押,向银行贷款搞开发,这一行动遇到了工人们的强烈反对,老工人和职工代表自发地组织起来,以“堵马路”形式进行抗议。这次抗议活动是Z 厂首次大规模变卖工厂财产反抗的集体行动。这次行动引发了市政府和主管单位的重视,在处理问题时,上级领导起用了职代会,职代会成员们通过举手表决的形式否定了土地买卖。
1998 年8 月,Z 厂被H 公司兼并,重新注册为H 公司的纸业分公司。H 公司承诺“在一年内分三次按3 - 4 - 3 的比例逐步退还职工风险抵押金,补发所欠职工工资和生活费,逐步解决医疗报销问题,并补发企业所欠统筹办的职工养老保险金,妥善安置职工就业”。Z 厂职工代表大会经过职工代表的表决通过了兼并协议。但是H 公司没有实现承诺,在这种情况下,原Z 厂的全体职工代表开会,以表决方式决定要求H 公司履约,如不能履行兼并时的承诺,Z 厂将与H 公司“脱钩”,取消兼并。此后,H 公司与Z 厂职工之间的关系处于紧张之中,职代会代表和职工曾四次向市政府相关行政机构提出解除兼并的公告、报告及请求,要求H 公司履约。2000 年6 月,职工代表大会鉴于H 公司不能履约,决定采取“从非法兼并方H 公司手中收权的坚决行动”,进行了一场“救厂护家园运动”。这一天有200 多名职工来到Z 厂参加行动,他们设立了护厂队,封锁厂区,阻止H 公司人员进入工厂。工厂门外打出的标语有“改革决不搞私有化”等。集体行动引发政府的关切,Z市工会主席带队的市政府工作组进驻Z 厂,并主持召开全厂职工大会,重新选举职代会代表。新职代会表决一致赞成“解除兼并”。
2001 年1 月,在市政府工作组的协调和监督下,Z 分公司工会与H公司达成解除兼并协议,Z 分公司将“在不退回国有前提下,尽快将原Z厂现有净资产,经重新评估后,依据国家有关政策,量化到每一个职工个人,成立一个由职工持股的公司……”2003 年8 月,Z 分公司职代会选举产生了一个董事会,注册了资本,成立了M公司,成为职代会带领职工集体行动的一个典型案例。(注2)
(一) 生存困境凸显了社会主义文化传统
国有企业改制的本质是将一批中小企业推向市场,无论以关、停、并、转的哪种方式实现改制,工人的经验往往是负面的。首先,他们直接经历到的是生存危机。在工厂被迫停产后,Z 厂的许多工人为了“顾生活”,不得不从事高劳动强度、超时工作、低收入和不确定的非正规就业。小杨师傅(1961 年出生,女) 一家的生存状况就是个例子。小杨师傅1980 年高中毕业接替父亲工作进入Z 厂,一直干到1994 年工厂停产。她说:
俺们家兄弟姐妹四个,三个都在这个厂里,我父母,我和我的两个妹妹都在这个企业……这样一家一家在厂的很多,我看有一半……(工厂停产后) 我回家呆了一个月, (后来) 又在外面造纸厂干,是私人小厂子。因为有技术,算是技术工人。他们是按计件给钱的,私人用人可狠了。他是按照吨来算件的,一天干12 个小时,歇一天,再上12 小时,没有礼拜天。去年(2002 年) 电力紧张的时候,我们一干就是20 多小时,为了挣钱,为了顾生活,都是那个样……我现在一个月拿500 多块钱,别人拿300 来块钱。他(老板)说,我有技术,非要让我在那儿,等于每个月给我加了150 块钱。他说,你上别的地方去干不是他们要交统筹吗,我就给你这150 ,算是我给你上统筹了。市场就是这样竞争。(注3)
小杨师傅的生存状况在Z 厂是较好的。在Z 厂,多数工人在各处寻找着临时工,在工厂停产的十年时间里,工人从政府拿到过两次钱,都是在春节前,两次都是150 元。兼并方发过三次生活费。因此,即使是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也同工人们一样在四处打零工。赵师傅是一位1974 年进厂的工人,他说:
那时工人是老大哥嘛,那是毛主席提倡的,现在是、现在是工人是最底层的……以前,就说一个问题吧,小孩儿入托问题吧,上学问题吧,一般你看像这个厂里头,基本上那就有这一套,有卫生所,有幼儿园,甚至有的有自己小学、中学……(19) 88 年那阵,也想计划干(买卖) ,后来因为啥,那时候在咱思想观念里头工人好像一干就好像是啥了,跟过去那投机倒把样了。就有这个概念。再一个其实,这个、这个、自从开放以来,我总觉得,前期开放啊,国家开放不是那,不是老成功的,那个暴发户啊,素质比较低,就是在工厂里也不好好干活儿的那一号儿……还是思想观念的问题。最起码我知道自己付出了劳动,知道这个劳、劳、劳动的成果你也有一种,啧,自己有一种,哎,劳动自豪感,不是说不劳而获那种感觉。但是小店不让开了,说是影响市容……H 公司的人呀都算些诈骗犯,跟一批小偷那样。我们那是害怕资产往外头流。原先我真认为工厂是家。现在,我、我感不到它的温暖了。当我困难的时候,一点事儿也帮着我解决不了。现在社区这一块儿还可以。所以这一块儿我感谢国家,国家给了这个政策,但是我不感谢厂里,厂里等于给你踢出去了,现在还管点用水、用电。可能是国家意识到这一块儿,出台了这个低保的政策。你最起码,这吃不饱、国家也叫你饿不死。最起码叫你基本生存呢。我感到有个自卑感。因为啥,老吃国家这一块儿他本身给你的好像施舍的,对不对?(注4)
事实上,虽然Z 厂被迫停产,但工厂将厂房以租赁方式出租,用其盈利为工人支付水费、电费等基本生活开销。例如,它明确规定工厂每月为工人支付20 度的电费,5 吨的水费。也就是说,Z 厂对工人的生存型庇护传统依然部分地被保留下来,绝大多数在工厂居住区的工人得到了住房、用水、用电的基本保障。
工人们对于自身状况的解释包含两种逻辑:一种逻辑来自于计划经济传统,他们特别强调“有基本的保障,反正饿不死,政府也不会让我们饿死”;另一种逻辑来自市场经济的意识,他们会不断地解说“我们要竞争”。这两种解释具有互相增进的特点,只是方向是相反的,即对计划经济时代的留恋会加剧其对市场经济的抵触,而对市场经济的抵触又会加深他们对计划经济时代的留恋。这使工人们对自身生活的解释也是矛盾的,既看到了需要竞争的一面,也看到了另外一种可能性,即经过市场化的运作,如卖地,还可能分享计划经济的最后一杯羹。
Z 厂工人对其采取的集体行动有着一套自己的解释框架,这首先是建立在他们对自己生活境况的解释基础上,这种解释具有社会性,是人们的共同认知。Z 厂的工人构成有两类:一类是20 世纪80 年代以前进厂的老工人,他们积累了大量有关计划经济时代工作的经验和记忆,到90 年代中后期他们基本上已经是40 多岁。另一类是20 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主要是以接替父母工作的方式进厂的工人,他们多从父辈处继承了有关计划经济时代工人工作的正向记忆。当工厂被政府政策性停产和被兼并时,Z 厂职工共同面对了市场经济的压力。
而这种体验凸显了计划经济下国企“生存保障型”工厂政治的意义。计划经济下国企工厂政治以国家垄断资源,并保护国企工人利益的方式形成了工人对工厂的忠诚和依赖,构成了工厂与工人之间以互惠原则为基础的政治关系,这种生存有保障的经验被工人视为理所当然。当国企改革将工人推入市场时,它不仅割断工人与国家之间的心理联系,使工人被迫进入竞争;工人们在市场经济的竞争原则下经历的生存危机更加剧了他们对社会主义时代那种“有保障的”生活的怀念,并在其自身生活的社会圈子中形成了对变迁的抵抗情绪。
(二) 国企身份的符号意义以及工人对国家的信仰
那么,为什么工人们会以上访的形式来找政府表达自己的要求呢?这里存在着一种工人对国家的普遍信仰。工人们相信自己对工厂的劳动贡献就是对国家的贡献,而工厂的兼并和破产也是国家的事,政府不会坐视国家利益和工人生存不管。正是这样的信仰,促使Z 厂工人的集体行动不断指向政府,但他们又一再表示,他们并不想作出任何反对政府的举动,而是希望通过自己的行动引起政府的关注,由政府来协调和保护市场交易中的工人利益。正是由于这种对政府的信仰,强化了他们对自己国企身份的重视。工人们相信兼并方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在兼并过程中最终看中兼并方的最重要原因,是因为兼并方是一家“国有控股企业”,工人们强烈地希望保持国企工人的身份,即使在占有工厂的激烈行动中,他们要求的也是“回到国有”。“国企工人”身份的符号意义在于:它是工人与国家的联系,只要有国企工人的身份,政府就不会坐视不管。
在工人们的解释中,由职工代表大会举手通过的兼并方案,不仅没有给他们带来基本的生存保障,还要把他们最后的希望——工厂的土地掠夺走。“这是国家财产呀!”这种认识超越了工人之间因为技术、年龄、岗位等方面的差异,使他们一致坚信只有找政府才能解决问题。车间工会主席曾某(女,57 岁,1976 年入党) 是工人集体行动的积极参与者,按照她的说法,她这样做的理由是:
国家不能看着国有资产就这样流失吧。H 公司给俺们说它是国有企业,属于国有控股兼并,后来他不履行协议,工人给激怒了。他就是搞房地产呢,把这个厂卖空了……再说我还得依靠厂呢。工人的期望并不高,工人的期望就是保住咱们这一片土地,重新恢复生产。我们跟市政府的要求就是两条,履行协议和恢复生产。那协议上说的是扩大再生产。”(注5)
一位积极参加上访的40 多岁的刘女工说:
我们找市政府,他得负责。你看H 公司不履行协议,你不给人家安排职工,人家职工什么都没有,你还又来卖人家地,那你还不保护着人家,你说人家(工人) 咋办? 市政府说,你必须咋、咋……你说他站到中间,他也作难,他也给俺讲了这个道理,当时俺也理解了。俺觉得俺就是占着理呢,俺啥也不是,就是占着理呢,没有办法啊。(注6)
1999 年9 月,Z 厂30 多名工人到主管部门轻工局和市委反映情况,赵师傅是其中的积极分子。赵师傅1955 年生,1974 年从农村回城进入Z 厂工作至2000 年。1999 年他和妻子开过汽水摊,因为市政管理马路小摊,他们的生意被迫中断。赵师傅后来生了病,无法劳动了。他的妻子也下岗了。他们还有一个女儿,幼师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正式工作,给一家商场看摊,工作时有时无。访谈时,全家靠政府提供的每月300 元最低生活保障生活。他说:
上访到市委不是我组织的。这都是自发性的。就是工人自发性的。工人是因为啥? 因为他们一直说要把我们的土地卖了,你在这种情况下你(政府) 再迟迟不解决,工厂要万一给他卖了咋弄?一个是工人们老无所养,再一个这个是国家财产,属于国家的财产,属于国资啊。H 公司这个属于个人的侵吞啊,所以工人就一致不答应。不答应就是说,当时去市委了以后,到了那个接待办,接待办就是给我们那个轻工局的打了电话,我们就到轻工局里谈,我们工人代表的要求就是,卖地以后工厂如何发展? 要把计划拿出来,欠工人的工资怎么办,按照协议,欠工人的工资或者是生活费都应该及时给发放……说我无理取闹。我跟你(政府) 对话怎么是无理取闹呢? 我要吃饭啊,我要吃饭,你(政府) 给我安排不了工作,你(政府) 又不给我兑现兼并的协议? 说句不好听的话,这是我一个公民的正当权利。(注7)
在工人的解释中,政府是要解决老百姓吃饭问题的。因此,工人们上访、“堵马路”,甚至到北京上访,都坚定不移地相信政府是会听取工人意见的,政府是可以也是应当保护工人利益的。在工人的行动逻辑中,采取集体行动的激进方式并不是与国家作对,而是向政府“提醒”,希望以此引起政府的关注。工人们并没有反对兼产,而是反抗欺诈兼并。在工人们看来,工厂被H 公司兼并是政府一手所为,而H 公司的不履约也正是政府的不作为,在这种对自己生存境况的解释中,政府成为“国企工人”可以期待的惟一组织,“俺得生存”、“俺得依靠Z 厂生存”、“政府不能坐视不管”等等成为工人集体行动为什么会以上访等形式给政府施压的原因。
(三)“救厂护家园”的集体认同
在Z 市,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改制采取了依靠计划经济的企业传统来应对市场变迁的作法,即依靠职代会来协调工人利益与兼并方利益。首先,兼并是通过职代会表决通过的;第二,在解决是否解除兼并的问题上,市政府的工作组依然启用了新选出来的职代会。然而,这也在组织形式上为Z 厂工人的团结提供了保证,职代会策略性地使用了“工厂即家园”的解释,由此形成了工人们具有共识性和社会动员力的符号性解释:反对欺诈兼并就是保卫家园。它的意义是深远的,表明工人对生活境况的框释与集体行动所需要的一种更为宏大的意识形态相关联,是一种将工人带回到社会主义文化传统中的集体认同。
在1999 年10 月6 日Z 厂成立“反兼并诈骗,救厂护家园运动”后,一封给H 公司的法人代表、题为“Z 厂工人阶级考验H 公司的履约能力的最后期限”的信,同时上报Z 市财政局、国资局、政法委、工商局、轻工局、轻工总会、公安局分局、派出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和厂内各租赁单位,工人们在行动之前,向政府各部门表明自己的要求是需要证明H公司的兼并是有诚意的。
1.H 公司在“兼并协议”的五条2 款中承诺,在1999 年8 月24日前,还清拖欠职工的600 万元费用(特别是原企业所欠统筹金,及按原企业报销政策批复的全部职工医药费) 。现已逾期一月有余,还欠70 %未兑现。请在10 月24 日前,全部还清到位,并提供权威可信的证明材料。
2. 撤消你们以莫须有罪名对三位职工的处分。
3. 若今后仍有诚意,并有能力使Z 厂恢复和独立发展,请务必做出切实可信反应。否则,你们就再次自我证明,用欺骗手段非法获得的兼并资
格,终因没有诚意,也无实际能力履行兼并承诺而自行消失。^届时,纸厂工人阶级将以主人翁精神,对Z 厂所有财产实行良好保管。
在工人眼里,他们“保护国有资产”就是在保卫自己的“家”。“家园”的符号意义,在于工人们相信他们对工厂的土地具有“自然的权利”,正如本课题组成员朱晓阳所说:工人们表达的对Z 厂的感情和“所有”,与一个农民对自己村庄的感情和所有没有什么区别,是一种土地享有感。兼并事件可能强化Z 厂工人对“家园”这一想象共同体的认同(朱晓阳,2005) 。笔者认为,这或许并非是想象的共同体,而是一种实在的共同体。在很大程度上,Z 厂“职工”和工厂的联系是因为其继续保持的与工厂的身份隶属关系,因为在工厂停产三年后,工人与工厂的联系主要是其居住的地缘和对Z 厂的资产“土地”的所有感。作为研究者,我们目睹和感觉到了Z 厂职工内部各种派别的争斗,但是“家园”的信念使职工们超出他们之间的分化和分歧,组成了一个价值同一的共同体。在共同体信念的基础上,职工代表大会成为工人集体行动的积极和合法的组织者,组织形式的合法化使工人行动也获得了合法性的叙述形式。“家园”概念表达了持续着的社会主义文化传统,这一文化传统的信念是:工人通过工厂而隶属于国家,而国家也通过工厂赋予工人以主人的权利。通过这样的集体认同,工人对自己生活境况和权利的解释与更宏大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联系了起来,而这种联系又不同于20 年前的社会主义,它事实上已经是当下社会情境下的新文化了。

1999 年10 月, “反兼并诈骗,救厂护家园运动”口号的提出,使Z 厂工人的集体行动具有了更强的政治内涵,而“工人阶级将以主人翁精神,对Z 厂所有财产实行良好保管”的宣言,带有强烈的计划经济时代的话语特点。事实上,在工人集体行动的整个运作过程中,社会主义的文化传统与市场经济的竞争逻辑之间一直处于竞争状态,而工人则在其文化选择中确立其行动的合法性。
如果说中国的社会转型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那么,工人在行动中赋予自己行动的意义或其使用的话语资源既可能来自计划经济,也可能来自市场经济。Z 厂集体行动的主要组织者是曾任该厂副厂长的总工程师王工和后来被工人选举成为工会主席的刘女士。访谈发现,这两位组织运动的领导者在行动目标上存在明显差异,他们采取的行动可能是一样的,但是他们对行动的解释、最终目标,以及行动策略是不同的。
工会主席刘女士是中专毕业,1988 年调进Z 厂,1993 年自动下岗去开毛巾厂,有一定的经济积蓄。后来,由于同情工人低劣的生活条件和不屈不挠的上访而开始参加集体行动。她在行动中表现出来的同情心和勇气得到了人们的信任。“八八事件”之后,她被工人们选为工会主席。她的主张是一套现代权利和市场化的理念,她指出,“以职工合法权利为基础,要回工厂,其后可以再次被兼并,也可能自己开发,走出困境是要与政府合作和让工人有活干。”她说:
6 月7 号就等于把厂,就等于是占了,在占之前我们给工人开会就说是,工人的骨干哪开会。我说:第一,咱必须得有几个规矩:第一,进厂以后绝对不能打砸抢,因为你要打砸抢啊,这就破坏了整个造纸厂的、企业内部,生存的问题了;第二,不能大家都骂人哪,你必须得规定啊;第三个,不能上街堵马路,咱把咱厂的门儿看好,不要上街堵马路,咱必须得做到这三点儿。基本上我们都统一思想了。反正在当时来说,我们就和王工的思想就有点冲突,观念性的问题就有点儿冲突了,啥冲突呢……开始比较紧张啊,气氛也很紧张。24 小时工人轮班值班儿啊,分了是三个班:一个班是晚上专门值夜班的;两个班一个班是早班,一个是下午班。因为白天这个班儿啊大部分都是老太太们,晚上的这个班儿呢,好多都是年轻人。为啥说晚上年轻人比较多呢? 怕他晚上来冲突。像我们这年轻人都在晚上在这儿值班呢。反正是,这就开始,反正有的意见就开始不统一了:王工主张的啥呢? 嗯,反正是,这咋说呢,咱也不能说他啥吧,我就不同意他那个观点儿,他就有点好像是“文化大革命”那个,啧,那个性质样,造反派那个性质样,因为他原来就是——这是他自己说了啊,我可不是我那啥——他干啥就有点偏激。他写那东西,在那搁着了,反正我,不好评价他那一块儿,反正我只说偏激。我们的思想就不统一。不统一以后,因为运作这一块儿呢,我就感觉到,啧,跟着他在一块儿吧好像是,说不上来,心里就好像就有点压抑感样的。我说,我把我的心里话说出来啊,我感觉到你这样做有点不合适。他说,咋个不合适呢? 嗯,他们是欺诈兼并。咱就要把革命进行到底。你现在说革命进行到底都是无用的话,咱现在就面对咱这个现实,咱咋摆脱H 公司,咱现在主要目的摆脱H 公司。(注8)
刘女士虽然极为不同意王工的做法,但是她依然积极地参与活动,并对王工的做法听之任之。在集体行动中, “反欺诈兼并”、“反私有化”的口号最终还是挂在了工厂门口。因为刘女士强调的市场经济的逻辑没有普遍的动员力,而计划经济时代的话语则成为反映工人心声的重要工具。这一状况具有历史的偶然和必然。从其偶然性来说,是Z 厂有一个王工;从其必然性来说,王工是从计划经济时代走过来的人,他的思想意识属于那个时代,而他所使用的语言、行动方式和其最终目标是工人们熟悉和敬佩的,具有强烈的感召力。王工1942 年出生在广东省,1972 年到该厂工作,一直干到2004 年退休。他说:
我在这个厂算是一辈子,就是说一辈子靠着这个厂。所以,说起来嘛,每个人啦,在一个厂的时间长了,对这个厂会有一定的感情,这个感情也是可以说是现在的国有企业改制的一种……一种最根本的来源,这是一个极端重要的东西。我是在这个厂里几十年了,我们出来是先当工人,当工人后来又是车间主任,又是技术员,又是科长啦,我最高的职位就是副厂长,抓过生产、技术啊,然后是副总工程师。
……我有我自己的思想路线,“誓要把厂拿回来”是我们的最终目的,不这样不行了,不能让他们修修补补,必须把财产拿回来,我们当家作主———这是我自己的思想。我就开始把这个思想灌输给大家,而且的话,在这个过程中,原来领着干的两个老共产党,他们的目标和我的目标不一样,所以后来也就出现分裂……他们的目标呀,就是兼并协议执行就行了,他们考虑得比较近一点……但渐渐他们就接受了我这个思想——我们应该坚决(把厂) 拿回来……你拿回来自己恢复我们自己的主人翁这个地位。你交给人家来卖了,你始终是失去工厂,无家可归的。后来大家都认为我这个(想法) 有道理,全厂职工都接受我这个思想,都团结在这么一个口号底下。
“救厂护家园运动”获得了工人们的一致认可。王工这样说:
这是国有工厂。工人呢是国家的主人,所以这是一个政治问题。既然是你这个厂要改制,你为什么不让工人说话,这是个政治问题,是吧,这是个政治问题,也是个经济问题,因为过去我们国营企业的工人都是第一。所有的剩余价值你都拿走了,是吧,你现在你突然就不管了,这一部分怎么安置,怎么保证他们的生活,从政治上,我们就必须解决这个问题,就两条:兼并方,第一,你要还清这个厂的债务;二,你要安置这个厂里的职工,就这两条。(注9)
在一份由职代会代表所写的“关于原Z 厂职工与兼并方老板严重冲突的真实历史与根本原因”的报告中,也有这样的一段话:
Z 厂法人财产,原是国有财产,即全民所有。而作为全民之一部分的纸厂全体职工或以其职代会形式,对其法人财产在兼并行为中的所有权转移,是否合法,仍享有不可动摇的“主人翁”监督责任地位,这在《宪法》16 条, 《工业法》9 条相关条文明确规定……采取收厂收权行动,确保对合法权益损害不继续扩大,其合法性是不言而喻的。这也正是觉悟了的工人阶级的本质,社会主义制度有生命力的表现,也是走向法治的良好表现。
从生产关系的角度来解说工人的生存困境,与从市场化角度解释工人的生存困境,是两种不同的意识形态逻辑。前者是从计划经济的角度来理解当下的市场经济,并建构出了对自己生存困境的生产关系的解释;而后者是从市场经济的角度,认为工人的困境是其缺乏竞争力的表现。对于Z 厂的工人来说,计划经济的文化传统似乎更具有感召力和政治动员力。与Z 厂工人早期要求H 公司的履约不同,此时工人要求的逻辑前提发生了变化,工人要求从兼并方讨回自主权,而不是在兼并方的手下讨一碗饭吃,他们是要做工厂的主人。事实上,每个工人似乎都了解他们不可能做工厂的“主人”,但是这样的解释为他们的行动找到了可以支持其行动下去的合法性,同时,工人们要求的“权利”包含了许多市场经济的文化逻辑。
工人占领工厂的行动,注定是不可能成功的。但迫于工人集体行动的压力,在市政府工作组的协调下,也解除了H 公司的兼并。工人们并没有回到他们想象的家园——“国有企业”;但兼并协议也宣告破产。兼并方在工人的反抗之下不得不放弃对Z 厂的开发。对此,兼并方的顾问文先生说:
由于工人的反对而使已经签约、并实施了一年的兼并再次脱钩,这样的事在西方国家,在中国的广州、上海都不可能发生。这个厂的工人有它的传统,他们的观念太落后,这是市场经济下不可能发生的事。这也是为什么这个城市改革艰难的原因。(注10)
一场“不可能发生的事”就在Z 厂活生生地上演了! 工人的集体行动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政府主导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的路径。“工人是工厂财产的主人”的社会主义文化传统成为了动员工人行动的有效的文化资源,但其内涵已经具有了新的意义,例如,它充分表达了工人们“法律权利”的概念,这似乎也内涵着市场经济的逻辑。

本研究发现,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是市场经济取向的,但在其运作过程中社会主义的文化传统依然持续存在,并有效地发挥了其文化动员的作用。这种文化传统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个人权利观念和国家观念,并成为工人解释其生活境况的文化资源。当工人们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活境况的解释与持续的社会主义文化传统相连接时,其集体行动便在充斥着旧意义的话语中创造了新的意义和内涵。
从Z 厂工人集体行动我们可以看出,第一,相对于主流的市场竞争的意识形态,工人们对其生活、行动和集体行动的框释更具弹性,也更被具体的情境所影响和建构,更能运用已有的经验和文化传统对其行动做出选择。在工人的集体行动中,计划经济时代和市场经济时代的意识形态相互竞争,交替出现,但依据其经验,社会主义的文化传统更显示了其社会动员的力量。第二,国企工人集体行动的框释可能不同于其他类型的企业。在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中,市场经济的竞争逻辑几乎是惟一可供选择的框释;而国企工人们在计划经济时代的工作经历及其社会主义文化传统,可能成为促成工人团结的力量,这种力量不是简单的对社会主义话语的重复,而是经历过那个时代的工人们的共同记忆和共同文化遗产。第三,社会主义文化传统通过工人的集体行动作用于国企改革的路径或程度。工会和职代会的组织机制为工人集体行动提供了有效的组织资源。从实践过程看,传统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的确存在,且成为有效地解释其生活的文化基础。
特别值得讨论的是,这种持续着的社会主义文化传统对中国社会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某种程度上,这一文化的核心是工人相信他们与工厂和国家之间有着特定的关联,这是一种特定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形态。汤普森在谈论英国工人阶级形成时强调了英国工人阶级在政治和文化上保持的连续性。“工人阶级的形成不仅是经济史上,而且是政治史和文化史上的事实……工业革命过程中变动着的生产关系和劳动条件……是施加在生而自由的英国人身上。这些生而自由的英国人是由潘恩传下或由卫斯理宗铸成的。工厂工人或织袜工人也继承着班扬的传统,继承着人们记忆中的村庄的权利,继承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也继承着行业的传统。他们是民众宗教信仰灌输的对象,又是新政治传统的创造者。工人阶级被别人形成,同时也在形成自己”(汤普森,2001 :211 - 212) 。
同样,中国的国企改革面对的是那些相信自己是或曾经是工厂主人的工人们。与渐进式的国企改革不同,兼并式改革所具有的私有化性质会激发工人们的“主人”概念,加剧工人对“共同体”和“家园”的留恋和集体认同。如果私有化的过程容纳了工人利益,市场经济的权利意识和竞争意识便可能被工人们启用;否则工人们便会启用其计划经济时代的政治意识,将自己无法实现的权利指向政府,向政府提出自己的要求。事实上,工人们已经意识到自己留恋的、能够提供生存保障的传统国有企业的“庇护”已经逝去,他们只是借助那个时代的文化传统来为自身群体利益的实现寻找合法性和可能的利益最大化。但是工人们提出来的要求却是市场经济的逻辑,他们要对“国有资产”提出自己的所有权。在后一种意义上,Z 厂工人的集体行动可能也是一种新型社会运动的雏型。
我们是否能够进一步论说,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中的社会关系是复杂的、有张力的。政府控制和协调之下的改革包含了各种社会关系、制度和文化之间的冲突,冲突的各方从各自的需求出发寻找其行为的合理性解释,一部分的解释逻辑和利益要求来自社会主义的文化传统,另一部分的解释逻辑和利益要求来自市场经济的文化理念。那些看起来可能是冲突和矛盾的理念,在人们的行动中并不是以冲突的形式出现,而是更像一个同时储蓄了多种工具的箱子,人们情境化地、甚至机会主义地使用其所需要的工具,但历史是连续的,这种历史的连续性会使每个群体更多地从他们经验过的文化遗产中寻找行动的合法化解释。

注释:
注1:本课题得到中国发展基金会的支持,课题组成员有佟新、戴建中、朱晓阳、龙彦、朱庆华、吴峰、马丹、李文芬、傅丽、梁萌等。
注2:但是这一成功并没有真正改善Z厂职工的状况,由于负债累累,M公司一直无法进行生产。但这是另一题目了。
注3:访谈时间:2003 年7 月10 日,访谈员:朱晓阳、朱庆华,整理:朱庆华。
注4:访谈时间:2003 年7 月9 日;访谈员:朱晓阳、朱庆华;整理:朱庆华。
注5:访谈时间:2003 年7 月10 日,访谈员:戴建中、佟新、朱庆华等,整理:朱庆华。
注6:访谈时间:2003 年7 月10 日,访谈员:佟新、戴建中,整理:朱庆华。
注7:访谈时间:2003 年7 月9 日,访谈员:朱晓阳、朱庆华,整理:朱庆华。
注8:访谈时间:2003 年7 月11 日,访谈员:戴建中、佟新、马丹、朱庆华、李文芬,整理:马丹。
注9:访谈时间:2003 年7 月12 日,访谈员:佟新、戴建中、李文芬、马丹、朱庆华,整理:李文芬。
注10:文先生就职于Z市某高校,同时兼任H 公司的顾问,在他的指导下,曾经成功地进行了一些资本运营。访谈时间:2004 年6 月底,访谈员:戴建中、朱晓阳、佟新、梁萌、马丹。由于没有现场录音,资料为笔者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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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北京大学社会学系
文章出处:《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1期

这是有关一家国有企业改制的故事。企业坐落在北方一个城市,名字姑且称为Z 厂[6].Z厂在1995年被以污染环境和亏损而政策性停产以前一直以生产工业用纸为产品。1998年Z 厂被一家“为兼并而拼凑”的公司——F 兼并。F 公司兼并Z 厂一年后由于基本没有兑现其兼并之初的诺言而遭到Z 厂人群起反对“欺诈兼并”。2000年6月Z 厂人以“护厂救家园运动”为口号,对被兼并的企业进行“收厂收权”行动。在当年8月8日,收厂收权行动遭地方政府派出公安警察制止。Z 厂集体行动中的核心人物职工代表大会总代表原Z 厂的副总工程师王工在事件发生前一日被刑事拘留,后来又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起诉。地区人民法院先是在2001年2月对他进行了一次庭审,接着便休庭。此后在当年5月23日,王工被以保外就医为理由释放。2003年4月地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地区人民检查院撤回起诉。原因是检察院“以该案因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7].王工方面对此种结论的回应则是不再反诉起诉方。我们在访问王工时,曾问及是否会要求赔偿。他表示:“我保留这种权利,但不会去做”。

Z 厂的命运也很戏剧化。2000年8月8日事件以后,在市政府的工作组组织下,召开Z厂职工大会,会上选举新一届职工代表(因以前的职代会是兼并以前选出的),结果上一届代表基本都当选,其中包括还在监狱中等待审判的王工。职代会代表投票决定Z 厂的命运。表决的结果是全体到会代表(53人)都赞同“解除兼并”。根据这一决定,2001年1月7日,经职代会委托,Z 工会与F 公司达成解除兼并的协议。此协议是在市政府工作组协调和监督下签署的。协议称,解除兼并后,“在不退回国有的前提下,尽快将原Z 厂现有净资产,经重新评估后,依据国家有关政策,量化到每一个职工个人,成立一个由职工持股的公司……”[8]

我在其它文章[9]中讨论过Z 厂反欺诈兼并中的职代会作用,以及“护厂救家园”这一集体表征与来自地方政府和兼并方的社会互动关系。在本文中,我将描述对在Z 厂事件中被起诉,随后又被审判的职工代表王工的“司法”过程。对这个过程的解释能够使我们理解在地的“法律意识”(legal sensibility ),并对建构中国社会和文化研究的方法论会有所启示。

如上所述,职工代表王工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的结局是因为公诉人因“事实,证据有变化”而撤诉。于是乎,要理解这个案子的关键就必须了解立案的“事实”和“证据”是什么,以及这些证据又是如何“有变化”的。这么一说就已经表示这个个案有什么微言大义了。因为大法学家讲过一切诉讼都会发生的重要争论之一是:事实是什么?[10]而在人类学传统中,格尔茨也将法律的事实问题提升为一个跨文化的“世界看法”(world versions)比较的大问题[11].在中国的法学领域也有如苏力从基层司法如何以“司法格式化”,来讨论现代司法话语对事实的构建[12].

对王工案的司法过程之阐释,很容易陷入以传统文化来对之进行概化。这样的视角乍看上去是站在所谓现代司法理念的对面,对此具体过程则会以“无讼”概言之。如果这样处理,将对理解当代中国的基层司法实践的实质没有多大意义,对于学术研究的深入和提升也意义不大。因此,我认为对这一个案的司法过程值得作另一番追究,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以“面向实事”的态度[13],以文化人类学对“社会话语流”分析的方式[14],基于另一种规范信念,对经验性材料进行阐释[15].沿着这一进路,我们将注意在这一时间和空间下延伸的具体的司法过程;注意发掘那些影响“事实,证据”变化的因素或“情境”。

我们接触到的王工案材料仍然有很多断裂和缺失。例如我们没有从休庭到刑事裁定书发出期间的材料。因此我们并不知道这些在法庭上提出的事实和证据发生了什么变化。但是我们有该案的到庭审为止的全部书面材料,因此有关立案的事实和证据比较清楚。此外,我们与当事人一样,知道在2001年2月休庭后至2003年4月期间发生的与事实和证据有关的变化是如下一些情境:在地方政府的干预下,Z 厂与F 公司基本实现事实上的兼并脱钩。在原来Z 厂资产和职工基础上,成立了一个接收Z 厂资产的职工持股的公司,王工本人虽然仍以保外就医为由在家居住,但是也被选为该公司的董事之一。王工案的“事实,证据有变化”当指的是这一系列社会情境的变化。也就是说,从在地规范来看,基于这样的“变化”,再对王工起诉已经没有“法律”(指与在地的“法律意识”)的根据了。虽然这些变化不能抹去2000年6月-8月发生了王工组织下的“收厂收权行动”和行动造成的F 公司损失9万余元之“事实”,但是作为新的情境,它们却能改变司法部门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之“事实”的认定。说得简单一点,对王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认定是基于社会情境,而不是什么司法理论上的“法律的因果关系”[16].如果以黄宗智的话来说,这是中国当代法制实践与现代司法理念间“悖论”的又一例。当然,指出王工案的“事实”认定受到其发生前后的情境之影响,并不是什么新鲜东西。

通过阅读该案已有的文字材料,我发现即使不考虑以上社会情境的影响,仅根据王工案的庭审记录(但不是正式记录)也能看出该案的事实认定的“情境”轨迹。也就是说,从法庭讯问已经能使我们管窥“事实,证据”将会如何“变化”。或者说法庭讯问的互动过程体现出了某一种秩序规范的实质。当然,如果站在今日一些的谴责“法治乱象”者的立场,我们可以说,这里无法律秩序可言,相反突显出的只是无可救药的混乱。

从现代司法的眼光去看,对这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审理不依据“外部事实”定性的原则,而是将相关情境,地方民意和地方政府的有关决定及做法(如在案子审理前后对Z 厂兼并事件的处理)等视为事实认定的决定因素。当然法庭看上去还是像一个现代法治/制建设成果的体现。也就是说,它有现代法庭所有的全套仪式,有正襟危坐的法官,有公诉方和被告方,被告方也请了律师到庭等等。但是这个有“现代”面孔的法律机器人才一开动,便顺势掉进科幻电影的时间隧道,最后去了包公时代[17].

虽然指出王工案的事实认定与现代司法理念相悖也不是什么新说法,但是这个个案的法庭过程还是值得从现代司法视野审视一番,以使读者对所谓“相悖”之处有所了解。

让我们先来看一下审判过程是怎么一回事。我们使用的材料是一个旁听过该案审判过程的人的记述[18]:

“审判长宣布法庭纪律之后,由某某区检察院的检察员某某某宣读了起诉书。

(某中检起诉(2001)0XX 号

“被告人王工(以下为个人基本情况,略)……

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于2000年8月8日被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本院批准,于2000年8月16日被某某分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工因对F 公司兼并原Z 厂不满,于2000年5月聚集多人以执行“1999/10/28职代会”决议为名组成代表委员会,自己任总代表,并起草了“执行职代会决议,收厂收权办法公告第1,2,3号”,“以实际行动撤销兼并,收回Z 厂的声明”等多种材料煽动工人决定所谓的收厂收权活动。2000年6月7日,被告人王工聚集上百名工人强行占领F 公司Z 分公司办公楼,并拉闸断电,强行收取Z 分公司租赁户的租金,把守Z 分公司大门,阻止租赁企业运送产品,直到8月8日被告人王工被抓获归案,时间长达两个月之久,致使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进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九万余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工聚众扰乱企业正常活动,情节严重,致使生产,经营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Z 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

2001年1月19日

…………

法庭开始了询(讯)问。由于公诉人的询(讯)问鸡毛蒜皮,杂乱无章,不着边际,笔者实在是记不清楚。……。王工的辩护律师思维敏捷头脑清楚,仅向王工提出了一个问题,“1999.10.28职代会是你组织召开的吗?”王工回答“不是,是F 公司召开的。”

接着,审判长宣布开始举证。她宣读的第一份证据是Z 市总工会宣布Z 厂“1999.10.28职代会”是无效的。第二份证据是Z 厂一位工人的证词,从证据上看,这位工人也参加了保卫工厂的斗争,可他的证词中也谈到王工的总代表是大家选举的。……(辩护)律师提出这些证据不能说明王工有罪,要求传证人。审判长宣布:按照规定,必须提前三天提供证人名单。被告方没有提前提供证人名单,现在休庭,再次开庭,另行通知[19].

从以上这段记述可以看出,公诉人宣读的那份起诉书基本是按照刑法条条和有关刑法的教科书起草的文本。其所陈述的事实,除了有关“1999/10/28职代会”的环节(后来被辩护律师当作与事实认定有决定性的因果关系抓住)外,基本上扣紧了罪行构成特征。它大体上可以当作一篇如何进行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罪行认定的学生作业来看待[20].但是法庭的现代司法理念的底数也就尽止于这一篇作文。

辩护律师仅向被告人提了一个问题就将询问方向引向偏离“事实”的事件“前因”或产生“条件”[21].如上所引,他问被告人王工:“1999.10.28职代会是你组织召开的吗?”

王工回答“不是,是F 公司召开的”。

于是乎,2000年6月至8月的两个月内,“聚集上百名工人强行占领F 公司Z 分公司办公楼,致使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进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九万余元”的罪行“事实”[22]便要被这一条件或情境所模糊。律师意在指示这一情境与事实间的因果关系很清楚:既然是F公司组织召开了10.28职代会,因此以落实职代会的决议“收厂收权”为目标的事件便是合理合法的。与此情境相关,F 公司违背其兼并协议的承诺也成了王工领导收厂收权活动的合法理由。与这种情境有关的另一情境是:导致1999/10/28职代会决议的F 公司兼并Z 厂案已经在审判王工案之前一个月(1月7日)以Z 厂工会与F 公司达成解除兼并的协议而告终。

按照司法理论教科书,法庭调查重要的是“事实认定”——认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这一犯罪构成(包括主观和客观要件)。对于F 公司与Z 厂的纠纷和F 公司是否组织1999/10/28职代会这样的“情境”,按照教科书本本似乎应该理解成一种条件或者说“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不应该被视为导致扰乱社会秩序罪行事实发生的“法定原因”[23].如果公诉人清楚地坚持法律教科书的解释,她应该向辩护律师提出:谁组织召开“1999/10/28职代会”是与本案无直接因果关系的问题。F 公司组织召开职代会与被告人王工以执行“1999/10/28职代会”决议为名的“聚众扰乱企业正常活动”的因果关系,适用于司法理论关于“因果关系中断”[24]的解释。因此可以将职代会这一前因从该案事实中摘除[25].

以以上教学法式标准对照王工案的审判,可以说戴着“现代司法”帽子的法庭走的是一条象是受到所谓“习性”(habitus )支配的老路。它没有按现代司法理念要求认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事实,而是去追溯造成这一事实的前因,然后将“条件”当作“法定原因”追究。

法庭举证正是沿着这样一条自然而然的道路朝前走的,当然是在控辩平衡这种表演中前行。公诉方的第一份证据是市总工会宣布Z 厂1999.10.28职代会是无效的。虽然是在驳斥对方,但提出这样的证据本身,就是参与了对方延伸“事实”的游戏。因此事实认定延伸到了其“前历史”或发生情境——与1999/10/28职代会决议合法性有关的问题。其结果将是使(代表F 公司的)诉讼失去根据。逻辑关系如下:F 公司自己组织召开职代会,却不承认该职代会的决议有效。其次,虽然市总工会宣布职代会无效,而且市总主席在2000年8月事件之后,率领一个工作组到Z 厂组织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了新职代会。但是这个职代会的代表几乎全是原先的代表,其中包括被告人王工。新职代会做出的第一项决议也同1999/10/28职代会的决议一样。而且在新职代会的委托下,Z 厂工会代表Z 厂已经在王工案开庭之前一个月与F 公司达成解除兼并的协议。此协议是在市政府工作组协调和监督下签署的。因此这等于支持王工不满意F 公司兼并Z 厂的主观意志。此外,虽然总工会宣布1999/10/28职代会决议无效,但在从1998年兼并后一直在反兼并中被Z 厂职工,F 公司和政府三方面认可,并累累使用了那个“Z 厂职代会”。这样一来,要否定职代会的合法性也不可能。最后,如果以兼并后原Z 厂职代会不再存在为理由,认定这个职代会的决议也自然不合法,那么在兼并后的两年内,不成立F 公司(号称国有控股)Z 分公司职代会,则是市总工会及F 公司的失职。

在当日的法庭上,在场者个个似乎都清楚知晓这些与王工扰乱社会秩序案发生有关的情境,因为这是关于轰动本地区的一个事件。我此刻揣测,他们(包括审判长在内的审判员和公诉人)当时都得在心中掂量这些因素对本案“事实”的影响。

法庭讯问看来习惯于了解这样的延伸事实和相关情境,对于法制教科书的要求则毫无自觉。正是所谓俗话说的那样:“谁才管你书上说些什么,事情该如何办就如何办。”是否因为有这样的一种氛围,辩护律师才会顺水推舟,“提出这些证据不能说明王工有罪”?

在此我想指出,这样的一个法庭过程应该不是什么例外。相反,这是一些身居“中央”或首都的法学专家所诟病的“基层”经常会有的事情。如果我们承认吉登斯关于社会制度再生产的结构化理论有点儿道理的话,王工案的法庭过程也体现了社会制度再生产的实质[26].当然在这里所再生产的不是当代司法理念期望的那种司法制度,而是另一套与此理念要求差得很远的“法律制度”。

我再次揣测,正是由于法庭审判已经走进无法按外部事实定性的不归路,本来应该以现代法制为话本进行的审判表演已经无法继续。于是审判长宣布“休庭”。我是基于以下这些情况进行猜想的:王工案的“休庭”并非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那样的正常休庭。即按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做出判决。按该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判决最迟做出的时间,不得超过受理后两个半月。而如上所述,王工案的审判一经休庭,此后再无消息。直到两年以后,王工收到地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地区人民检查院撤回起诉。我想王工案的所谓休庭其实是”延期审理“。而当时的情景可以想象成这样:王工的律师在前一回合占了优势(即以谁组织召开职代会这样的问题将”事实“与延伸情境勾连起来)后,想顺势扩大战果,但是审判长已经意识到法庭审判正在失去控制,于是赶紧趁被告方提出新证人之机,宣布”休庭“(延期审判)。而其作出”延期审判“的决定也等于认可了辩护律师的要求是”有意义的行为“。[27]

因为我们已经知道王工案的最终结果,后来的情况就比较好猜测了。现在看来,所谓“休庭”只是审判长情急之下的缓兵之计,至于该如何判决王工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审判官们可能已经是脑子一片空白。因此即使有过合议庭的评议这等事,似乎也不可能考虑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做出“有罪判决”、“无罪判决”或“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等三种判决之任一种。此时此刻,法庭最好的选择是赶紧关门——“休庭”、“延期审判”等等,随便什么先进入脑子就冒叫什么,然后留待时日,等弄清案件的背景、情境和关系等,再作出判决。

当法庭内正在上演“情境”贯穿“事实”的戏时,法庭外也像在呈现所谓“激情公审”[28]的场面。这种情景似乎注定会影响法庭内正在进行的事实认定。现在请读者读一读以上引过的旁听者日记中,关于审判当日情景的描述:

“2001年2月13日,大雪初晴。

法院门口黑鸦鸦一片人,前去一打听,原来是原Z 厂的工人,他们三个一堆儿,五个一群儿,低声聊着天,等待着开庭,最少也有200人。

…………。

“大概十点多的时候,不知谁喊了一声‘来啦’,就看见法院旁边的大门缓缓开进来一辆警车,这时,楼上楼下,大门外,满院子的人群沸腾起来,大家拥挤着,伸长了脖子踮起了脚。有人看见了警车里的王工,率先鼓起掌来,瞬间,几百个人同时拍手鼓掌,场面蔚为壮观。我被激动的人群挤到了一个角落,远远地看着这难以见到的一幕。当身穿黄色囚犯背心的王工从警车上下来的时候,我身边的人群高喊着”王工,王工“。一个个已是泪流满面。曾经和他们共同工作,生活在一起的王工,半年多不见,头发,胡子基本上已经全白了。看得出来,他的精神没垮,他微笑着向大家致意,昂首走向法庭。

…………

十点多钟,不到十点半的时候,在一个小审判庭开庭了。旁听的群众只有十九人,两名报纸记者,我们外单位人员五人,其余十二人都是原Z 厂的工人和干部,他们之中有原副厂长,纪检书记,工人们自己选举出来的工会委员会委员。另外的几百名工人仍然在外面等候。“

如果读者仍然以为以上情景不会对法庭的事实认定有影响的话,现在再请读一读当日随同数百名Z 厂人到法庭外守候的Z 厂工会主席林的回忆:

“区法院可能也太小,工人一——下子全都占满了。王工大概就是9点多10点的时候到的。下来以后,哎呀,工人喊:”王工!辛苦了!“哎呀,我们都是在掉泪,一看着王工那个样儿哦:几个月在那里面,不绞头发不刮胡子嘛,胡子可能也长了就随便拿剪刀剪了剪,我看了是剪了剪,还是挺长的,头发长的呀也可长,我听他们说,我听他说了因为我当时我见他时候他跟我说”剪子还给我剪了剪呢“,可长。当时他的手都冻的呀肿的呀,看着老头可可怜啊。哎呀,包括法院的就跟我交涉,谈哪,我肯定要跟他谈条件。他刚开始说了,开庭的时候,咱那工人可以进去,他开的是大庭,坐2、300个人呢。这我们工人就说了,所有的人员能进去,你都进去,进不去的便罢,在门口听着。结果他一看我们的工人到了那么多他又改用小庭,小庭你猜只能坐几个人?坐11个人。小庭坐11个人,加上外面的人,加上我们的人,可能总共进去了15个人,硬挤呀,进去了15个人。进去15个人我就没进去当时我没进去。因为啥我没进去?因为外面的事儿还很多:你还得安排工人的呀,不能叫工人闹哇。王工一下来以后,”王工!你辛苦啦!“”王工万岁!“都喊出来”王工万岁“了。当时我看王工也可可怜,我就叫我们的工会委员,我说”李老师,你赶快去做一顿饭“。南方人不是爱吃米吗啊,我说”不行了你就去要一碗米,叫上、炒一盘菜,可口的菜。咱也不管它多少钱。咱不行了再拿点儿茶鸡蛋,看有卖的再买点儿茶鸡蛋“。这我就派了一个人就去了。去了以后12、不到12点,就出来了。人就、11点多人就出来了。出来他不让见。最后我给他法官讲,我说”咱这样,叫我们工会委员进去3个人,最起码给他说说话“。当时叫N 进去N 不进去,这我叫上L ,我们俩进去的。哎呀——,看见王工啊,王工吃着饭,我掉着泪给他夹着菜,他也着急也吃不成,人一着急你不知道心里一激动,吃不成饭。哎呀我说当时我给他下点热面条吃吃就好了。呀,弄了一盘菜、一碗汤,鸡蛋汤啊,一碗米,他给他弄个炒鸡、炒鸡块儿,呀,吃不到嘴里。我说你别慌你慢慢吃。我们三个人坐那儿大概坐了一个多小时[29].”

请读者注意工会主席说的这些事:法官让被告人与旁听者(而且是与该案有关的Z 厂工会主席和工会委员)单独见面一个多小时,还准许他们从饭馆端来菜饭,请被告人在法庭上吃(也许是在休息室之类的地方用餐)。这些行为除了能给与情理上的理解外,从现代司法眼光看,简直不成体统。

王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从此没有再开过庭。如上所述,当年5月23日王工被以保外就医为理由释放。2003年4月王工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又被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理由而撤诉。

我在描述王工案的审理过程时,想到了格尔茨讲述过一个可称之为“瑞格瑞的麻烦”的故事。这个故事描述巴厘地方一个叫瑞格瑞的人因妻子跟别人走后而“发疯”。瑞格瑞在失妻之后,拒绝承担该担的村落公共责任,最后遭到村落社区驱逐。格尔茨借这个故事向读者展示一种不同于西方社会法律秩序的“法律意识”。格尔茨意在证明这是一种与西方的法律同样具有真理性的东西。但是格尔茨认为,虽然这件事上体现出那个地方确实存在着一种很强有力的法律意识,而如果以传统的“法律人类学”(legal anthropology)或“法律的人类学”(anthropology of law )的方式来理解以上的故事中的“法”则会不得要领。那种通常为法学家的法律人类学所用的“法律制度和结构”比较,实然/应然模式比较,或法律的人类学的过程比较等,都显得很无解释力,其结果是无从理解这一个案之意义或“真”。格尔茨认为只有通过关注巴厘人的“世界看法”(World versions),“生活样式”(formsof life ),“认识”(epistem és ),“感觉贯联”(Sinnzusammenhange ),“认知系统”(noetic system )等的解释,才能理解那种法律意识。[30]

王工案的处理与格尔茨笔下的“瑞格瑞的麻烦”有类似之处。如果套用格尔茨的话来说,它也确实体现出一种强有力的法律意识——一种与现代的或西方的法律同样具有真理性的东西。但是,如果站在现代法治的立场很可能对王工案审理体现的法律意识(legal sensibility)及其相应规范,以“变易不居,混沌一体”的所谓“复杂系(complex system)的制度”概括之[31].这是比较客气的说法。更容易的是将它指责为“法治乱象”[32].

关于中国社会中这一类法治乱象的评述汗牛充栋,不需赘述。只需要指出的一件事是:这两年轰动全国的“刘涌案”是被用来印证“乱象”的一个案例[33].用黄宗智的话来说,为什么会看着“乱”,是因为这些现象与熟知的现代司法理念相“悖”。我在这里讨论王工案不是要为这些悖论现象再增添一个案例。我的目的简单而直截了当:今天需要做的是:第一,对这样一种“法治乱象”的态度来一个转变。不要再将这一过程和结果以那种现代立法(如本文所引的《刑法》)理念的看法来审视。相反,应该基于常识,肯定这样的“法治”已经有效地平息了纠纷,使公平得到实现,使正义得到了伸张。例如Z 厂个案的一个直接结果是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现在不是有很多人以此为评判是非的标准吗?);使职工代表王工得无罪释放(这是符合当地民心的决定);使一桩欺诈兼并得以解除等[34].

第二点与前述有关。应该看到,在所谓“混沌不清”的法律制度运作的“深处”实际上隐含着理解,沟通和交往行动的共同信念及规范。这种规范和信念正是法治/制的基础和源泉,而不是障碍[35].由于从单独个案的层次可能看不出这种规范和信念的结构性约束,因此会将审判过程及其结果视为非原则、非预防和非制度化的偶然性在起作用[36].但是,首先,这不意味着在一个集合的层次,本文所指的信念和规范不会凸显为一些具有统计学意义的影响因素。事实上这是可以当作一个能通过量化研究进行验证的假设[37].其次,对这种规范和信念的基于个案的“深厚描述”和阐释也可能在宏观社会生活中“建构”出相应的社会实在[38].这种阐释当然不是没有经验基础的凭空建构。如以上审判互动过程所体现的基层司法之“法律制度”实质,就是实际存在的现象。而且是有传统和活力的“制度秩序再生产”的一个瞬间闪现。(有关这一传统,将在本文的下一部分讨论)最后,应该声明的是,我仅仅是从一个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视野,指出中国社会的法律意识应该基于什么样的原则而已,绝不意味着这些原则或态度可以取代法律人造法和运用法律的工作。

第三,今天在对这一类现象进行研究时,需要转而从在地经验和相应信念/规范出发,在此基础上提出研究方法论。简言之,这便意味着对类似个案的分析研究将整体性地转向到——基于在地的经验和在地的信念。有关这一方面的知识论根据将在以后论述。

为实现以上目的,我将进一步辨析:其一,包括王工案在内的Z 厂个案的司法和纠纷处理过程不仅不是什么法治乱象,相反是遵循了在地(on ground )的经验和相应信念的法。我想基于王工案的法律过程凸显的“事实”与“情境”纠缠问题,对这种“法”或格尔茨所称之“法律意识”进行描述。其二,探索与此种地方性法律或地方性知识有关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概念——即基于在地经验和在地信念而提出的“整体性原则”。

“合情合理”:在地法律意识的一个表征

如对王工案的庭审描述所示,“情境性”和“延伸性”是概括此种法律的“分析性”概念。在这里使用“分析性”的意思是说这些特征如一些法人类学家指出的那样,是由研究者以“客位”视角抽取出来的概念[39].事实上以延伸性和情境性来界定非西方社会的法律过程是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以来的法人类学中通行的做法[40].对王工案体现的延伸性和情境性的描述除了考虑其与非西方社会法律意识比较外,更应该注意其与在地经验和在地信念相关的表征的关系。就此而言,我认为“情理”应该是这样一个核心表征。情理也是一个可以和“情境”互通的词。有不少法学家已经指出“情理兼到”是中国传统秩序的原则[41].在日常谈吐中,基层司法人员一般都会以“情理”来表达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案子的结论的看法。例如他们一般都会以“合情合理”或“合乎情理”[42]为标准。

但是在我的印象中,过去许多研究者使用“情理”和“情,理,法”等来概括中国法制传统特征时,往往是将这种特征作为以“外部事实”为准,强调“程序性”或形式性的现代司法理念相对立。例如将它看作韦伯划分的两大司法类型中的“卡地法”或实体法一类,其对立面是韦伯所称的“形式理性”。

除此之外,还有人试图将传统中国的国家司法实践与民间调解实践分开,将“情理”性视为民间调解的实践原则,而国家司法被认为具有韦伯式的“理性”(但是“实体理性”)。这方面的一个例子是黄宗智对清代州县官司法案例的研究。黄将州县官断案的“情理”视为与“人情”相区别的“情实”,即有“事实”之意。[43]黄作此区分的目的在于表明:查清实情是审断当中的重要原则之一,而不要以为州县官的审断与社区的调解一样:以人情为指导,以维持社区内人们之间的关系的和谐为目标[44].

我认为从知识论来说,以上两种看法都是自觉或不自觉受传统经验主义教条影响之下的“符合论和还原论”[45].第一种比较明显,即以韦伯等的现代的西方法律vs卡地法范式时提出的第三种状态:“实体理性”来对照中国的传统司法实践,然后得出这就是韦伯所云“实体理性”——好像它是与韦伯的“理性”体系是同一的一样。[46]

再以黄宗智如何处理中国传统司法中的“情理”与韦伯提出的司法两大类型的关系为例。黄宗智在分析清代州县官的断案的“情理”时,提出将“实体理性”这个概念作为“抓住中国法制中的实体和理性的两个方面”。他认为这个概念还能“刻画韦伯要我们注意的‘实体法’与‘形式理性’之间的张力。”[47]黄这样的处理是想在韦伯的两大对立类型——形式主义和理性化/实体主义或卡地法——之外,用(也是韦伯本人提出的)“实体理性”来刻画中国清代的司法实践。我认为黄从清代州县官司法经验/信念出发,探讨中国法制类型的进路是非常有价值的。但是在黄的处理中,以“实体理性”来刻画中国清代司法实践的缺陷是:为了突出韦伯意义上的“理性”之存在,而将州县官所使用的“情理”之“情”与社区调解中的“人情”强作分别,好像前者是指向“事实”,而后者则是与讲“情面”和和稀泥无异。事实上黄也指出,在民间调解中,并非不注重“情实”,也不意味着不分清两造中孰对孰错,只不过在这里事实与情境更相融贯而已。这是因为在熟人社会,事实的情境性和延伸性更受到调解者的重视。

此外,在仔细研读黄和滋贺的案例叙述[48]后,我发现黄的另一个问题是将州县官断案的“法律”与情理相分离,以为如按法令断是非即是不讲情理。黄就是依据这样的信念规范描述案例,然后以此反驳滋贺秀三关于清代司法依据“情,理,法”三者合一原则的观点的。黄的根据是:大多数州县官的断案都是依据法律判定是非[49],即单方胜诉的。仅从黄所描述的单方胜诉案例来看,实际上不能表明其想推出的结论。因为这些案例更能表明的是:单方胜诉的结果都是些与合情合理合法原则不相悖的案例。而滋贺秀三的那些凸显“情理”和“人情”的案例则基本都属于在情,理,法三者如何协调方面,存在难度的特殊案例或“例外”。

现在我们可以看得清楚了。实际上黄与滋贺的各执一端本身就是基于不可比较的案例。黄使用的是体现“情理法”一致、清楚了然的案子,滋贺使用的则是需要费心费力才能说圆三者关系的“例外”之案。因此二者的对立之间并无真实的焦点。也就是说黄的案例无法证实“情理”与“法”之分离。

从方法论观念的问题来说,黄以这样的判例来证明清代司法存在“实体理性”,也是一种经验主义“符合论和还原论”的做法:即在语句与经验间作逐一对照[50],而不是将“情理”原则置于整体的在地经验/信念之上的理解[51].有关整体性理解的必要将在下一节讨论。

简言之,试图将韦伯式规范类型的某一语句(这里指关于“实体理性”的陈述)与某一中国司法经验事实相对照的方法是没有出路的。这就是为什么我们需要超越“经验主义还原论”,从当代(包括经验论和诠释学传统)的知识论中寻找对话和视野融合可能性的原因。

除了“还原论”式的做法外,中国传统司法中的情理性还能作何理解呢?首先,一个比较好的办法是回到格尔茨式的解释人类学进路上来,也就是说将“情理”与“世界看法”,“生活样式”相融贯理解[52].其次,更要紧的是:将对情理与事实的辨析根植于在地经验/信念与当代知识论的视野融合和对话中。

现在我们就先从在地经验/信念或“emic”的角度和经验主义传统的视野两个方面来界说一下这个概念,然后再从当代知识论的视野来诊断所谓事实与情理的纠缠。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情理一词的意思是:“人之常情和事情的一般道理”。在一般人使用时,情理的意思既有(解释性)“理由”的含义,也有(说明性)“原因”(所谓事情的一般道理)和(价值性的)“常情”之意。因此英语的sense 和reason都不足以表达“情理”一词的汉语含义[53].

当“情理”在使用中常常表达一种将情境性条件、事实性因果关系(自然因果逻辑)和所谓法律因果关系(理由空间逻辑),甚至“人之常情”等意思聚合起来,表示与事实认定有关的决定因素时,现代司法理念(以刑法教科书等体现)要求的则是将“事实原因”(似乎等于自然因果逻辑)与“法律原因”(相当于理由逻辑空间)相区分。现代司法理论往往将“法律原因”视为“事实认定”的决定性因素。这样的区分背后具有传统实证主义知识论的背景。简言之,在这种知识论框架下,“现代司法理论”者以为存在一种与“法律”指称一一对应的“事实”,以为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可以排除情理/信念等因素。

传统经验主义法理学的典型代表是如约翰-奥斯丁(John Austin )和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 )[54].这两位(特别是凯尔森)都强调要将善与恶从实在法中排除。如博登海默所评述的“把所有评价标准和意识形态因素从法律科学中清除出去,乃是汉斯-凯尔森的目标。”[55]凯尔森所致力于的是使法律理论“摆脱一切外部的因素和非法律的因素,以进一步实现法律‘纯粹’之目标。”[56]可以这么说,以上我们一再提到的所谓“现代司法理念”从根本上说并没有脱离奥斯丁和凯尔森的实证主义法学范式。这种实证主义法学虽然曾经是占支配地位的理论,但是早已经在大多数国家式微。即使基于这个传统的法学理论也变了面目了。例如取而代之的新分析法学[57],特别是以德沃金为代表的法学理论就是反传统实证主义的。如果读一读德沃金的《法律的帝国》就能看出他的“法律即阐释”(interpretation)理论直接从蒯因以后的当代经验主义哲学和欧陆诠释学哲学中获得思想资源[58].

我们应当说,“现代司法理念”试图将“法律事实”与“情境”(可解为包含道德和价值的情理)脱离的想法既是无视实践知识的胡说,也是对当代经验主义知识论发展的无所了解。

关于“现代司法理念”之树只开花不结果的情形,可以插入格尔茨的有关评述为例。格氏指出:“法律事实”问题困扰着美国的(应为1980年代以前——本文作者:)的著名法学家,因为“法律事实并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人为造成的,一如人类学家所言,它们是根据法规则、法庭规则、判例汇编传统、辩护技巧、法官雄辩能力以及法律教育成规等诸如此类的事物而构设出来的,总之是社会的产物。”[59]格氏以此番话来表明那种以为“司法乃是……‘一系列把事实构成与规范相对应(matching)的过程’”的司法理论所面临的问题。

我认为对格氏的这些论述可以有两种关于“法律事实”的“社会”性质的相互联系的理解:其一,在实践层面,与“司法理论”(与现代司法理论相当)的想象不一样,法律事实是经由特定法律系统的规则和惯习等“裁剪”或“格式化”而成的[60];其二,在知识论层面,法律事实是特定规范信念的产物。此外,格尔茨更进一步将法律视为“想象真实的独特方式的一部分”[61].无论是只见其一,还是只见其二,或是两者都见,有一点清楚的是,法律事实绝不是(现代)司法理论所说的那种与“规范”相对应的东西。(就此打住,但我将在本文的以后部分还要以当代经验主义传统知识论的成果来批驳这种观点。)

可以说中国的基层司法实践中关于“法律事实”的建构,从知识论层面来说,与格尔茨笔下的西方并无二致[62].在这里,依靠实践知识而进行事实认定的基层司法人员们习惯性地接受那种将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不做区分的规范。例如他们更经常使用的是“情理”这个含义贴切的词,而不用考虑如何区分“事实原因”与“法律原因”或者如何结合二者等。

如王工案所示,基于合情合理原则,“1999/10/28职代会”决议、地方政府介入处理Z厂的结果[63]、民意和社会舆论等都必须纳入事实认定的范围。与此相关,案子如何判决也必须考虑将来的影响如何。这也要基于对未来情境的合情合理之预测。

现在可以总结一下以上论述的要点:其一,以现代司法理念自居的法学家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采取将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分离的态度,这种区分背后所对应的是一种基于传统经验主义知识论关于自然因果空间与理由逻辑空间有疆界、实然与应然可以截然分开或事实与价值二分的预设[64].其二,基于以上区别,现代司法理念只承认“法律原因”对事实认定的决定作用。其三,出于实践需要的司法人员往往无视以上教科书的教导,采取一种基于情理原则的事实认定。此种情理原则既考虑事实发生的“条件”(常常属于法学家欲从事实认定中排除的因素),又考虑法律原因和“人之常情”等。

应该强调指出,打破所谓“现代司法理论vs民意(情理)”这一人为自设僵局的关键是从知识论的角度破除传统经验主义教条(对无论现代司法理念持有者还是其对立面者)的影响。事实上从上个世纪中叶以来,来自经验主义内部的蒯因和戴维森等已经对这些教条进行了摧毁[65].他们的成就和影响已经超出哲学,进入了社会科学和法学。如上所述,新一代的法学家如德沃金和理查德。A.波斯纳等正是站立在后蒯因哲学知识论的肩上的[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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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兼并弹劾董事长 郑州造纸厂改制难题待破

2004年10月28日南方周末 本报见习记者 邓 瑾

郑州市政府对原国有企业郑州造纸厂的改制表现极为开明,但改制显然不是一件能够一蹴而就的事情。综观其改制过程,第一次由于兼并方来意不善,被职工以职代会和工会的力量,加上河南省有利的政策环境,解除了兼并协议;第二次,职工们再次弹劾自己所选出的董事长,这种局面使该企业的改制前景不甚明朗。如果站在各方的立场来看,都无绝对过错,但这一困境究竟由谁铸成?

“我特别崇拜南街村的王宏斌。”杨建武在他简陋的董事长办公室里垂着眼帘说,“南街村就是走集体道路。”

对原国有企业郑州造纸厂来说,走集体道路的起点正是要实施如秦晖教授所说的“起点平等”的产权改革——将原国有资产量化到每个职工持股的股份。

这家郑州市的中型国企在走向这一起点的过程中,曾遭遇过一次兼并风波。1997年11月,在市政府的协调和监督下,该公司职工满怀期待地迎来了兼并方——丰华公司。但这次短暂的结合只持续了三年多时间。

因丰华公司欲拿工厂的100亩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该厂职工通过职代会、工会以及其他方式,终于换来了2001年1月双方在市政府的调解下达成解除兼并的协议。

协议称:解除兼并后,将“在不退回国有的前提下,尽快将原郑州造纸厂现有净资产,经重新评估后,依据国家有关政策,量化到每一个职工个人,成立一个由职工持股的公司”。至此工人们获得了他们自称的“反欺诈兼并”的胜利。

而在去年,同样的情景再次上演。职工们对自己投票选出的董事长杨建武等领导班子失去了信心,有不少工人甚至表示,“还不如当时被丰华公司兼并算了。”

“他当时说得可好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该厂职工在回忆杨建武当初发表竞选演说时的情景时说,“希望越大,失望也越大。”

这种对立在9月14日的职工代表大会上达到顶点。质疑派希望在这次会议上诞生新的“有能力、有素质,能为造纸厂广大职工办实事的董事长”。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质疑派职工代表说:“你(指杨建武)是我们选上去的。如果当官不为民做主,我们也可以把你选下去。”

在“倒杨”活动进行到关键的时候,有位曾是反兼并中的一把手的人物复出。她就是在任4年的工会主席,也是新公司董事之一的刘玉蕊。

“9月初的时候,我几乎天天和杨建武在一块。”现在已经是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里一家高科技公司副总的刘玉蕊说。她已经有近两年没在厂里露面了。“你杨建武侵害广大职工利益,我就有权说你。”刘说。

但显然,她复出的动机遭到了其他大多数董事会成员的质疑。在9月14日的职代会上,有的董事会成员干脆不来,有的还动员其他代表也不要参加,最终导致到会代表不到总人数的2/3,无法进行表决。会议没有开成。

而职工们和管理层之间的根本矛盾在于,直到现在,解除兼并的谈判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并且,一旦谈判成功,一家以13名管理人员为股东的新公司将接收退出兼并的资产和债务。全体职工担心自己将找不到那个平等的“起点”。

反兼并

按照河南省和郑州市政府的规定,国营企业作出重大决策和计划,必须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由职工代表或职工投票通过。这一政策在全国并不多见,自从1990年代中期的国企改制以来,各地企业职代会的功能和作用事实上都有所减弱。但在上海黑龙江江苏省等地,则出现职代会向非国有企业扩张的情况。

正是这个具有明显地方性的政策为郑州造纸厂职工的反兼并提供了一个外部条件。

1997年11月26日,在郑州造纸厂的职代会上,55名代表全票通过丰华公司关于兼并造纸厂的《可行性报告》。大家把丰华公司看作是由于亏损和污染而停产了两年的造纸厂的希望和救星。

一年后的9月18日,在兼并协议文件得到郑州市轻工局的正式批准后,造纸厂再次召开职代会,“宣布郑州造纸厂被丰华公司兼并”。

纠纷源于兼并后一年内,丰华公司没有兑现兼并协议中的“义务与责任”。其中包括:注入流动资金,恢复生产,安置职工上岗,建设新厂房,购买新设备和上新项目等。对于造纸厂的职工来说最不能接受的是欠发工资和生活费,未按协议退还职工风险抵押金,医疗费不能报销。此外是只有20%的职工被安排上岗。

1999年8月和9月丰华公司出台了两份文件,分别是《关于公司战略方针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劳动管理的实施意见》。这两份文件成为引发造纸厂职工抵制兼并的导火索。

在他们看来,“公司战略”的核心就是将造纸厂的土地变卖,“建成一个4.5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而非兼并可行性报告所说的“注入流动资金”、“恢复生产”、“建设新厂房”、“购买新设备”、“上新项目”和建“保税仓库”。而“加强劳动管理”意见的内容之一是取消再就业服务中心。此前一年,该中心成立时与进入中心的90多名职工签有三年合同。

在此后的抗争过程中,造纸厂的工会和职代会发挥了主要作用,他们代表职工出面与丰华公司交涉。在这两个机构的组织下,职工们还对丰华公司背景进行了调查。而职工们之所以依托工会和职代会去同兼并方打交道,是因为兼并之后郑州造纸厂已经变成了丰华公司的子公司,子公司的主要领导(基本为原造纸厂领导人)完全站在丰华公司一方说话。用工会主席刘玉蕊的话来说,工会的公章是惟一的造纸厂职工掌握的公章。

工会组织调查的发现主要有两点。一是丰华公司“是一个为预谋兼并造纸厂而拼凑的公司”。其理由是丰华公司的《可行性报告》通过的日期(1997年11月26日)正是该公司成立之日。这也意味着丰华公司在还没有登记成立公司之前就已经以该公司的名义活动、刻了并使用了公司图章。这是后来造纸厂职工称丰华公司欺骗的一个证据。

另外,调查还发现丰华在兼并造纸厂两个月后,在没有通过职代会的情况下,将造纸厂的34.4亩地抵押给银行,获得贷款960万元。而其中只有200多万用于补发造纸厂下岗职工的生活费。

造纸厂职工反对兼并方的行动从厂内对话未果发展到不断上访。迫于压力,1999年10月26-28日,丰华公司主持召开原造纸厂职代会,表决是否同意继续保持兼并和开发造纸厂土地。表决结果是55张有效选票中有50票反对。丰华公司表示:回去后开董事会,然后向上级报告“退回兼并”申请。

但事实上,他们又加紧出台了一份准备将造纸厂全部土地抵押变卖的文件。这些举动很“不幸”都被造纸厂职工查知。此后,造纸厂职工还以职代会或工会的名义发文要求丰华公司退回兼并、讨要生活费和接管厂房出租的租金等。

职工们对此反应强烈。市政府工作组建议造纸厂主持召开全厂职工大会,重新选举职代会代表。因为工作组认为,由于造纸厂已经不存在了,所以造纸厂的工会和职代会以及他们形成的决议其实是无效的。

新职代会旋即产生,选举出职工代表59人,组织上属于丰华公司纸业分公司。作为之前抗争中的核心人物之一,刘玉蕊被选为工会主席,用她自己的话说,成为“那个特殊时期,厂里的第一把手”。

2001年1月7日, 纸业分公司工会与丰华公司顺利达成解除兼并的协议。

在郑州,造纸厂并不是惟一和兼并方解除兼并的国有企业。在之后的一两年里,郑州有十几家国有企业退出兼并。退出兼并的过程既有在集体抗争的基础上由省或市政府出面协调后脱钩的,也有通过诉讼,由法院裁决解除兼并的。

为了在资产过户后成立一个“全体职工(股东)集体所有”的公司,原造纸厂又于2002年下半年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了新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共13人,原造纸厂的车间主任、在外打工的杨建武被选为董事长。会议还通过了未来新公司的公司章程。

对自己选出来的董事长的质疑

10月初,记者一进入原郑州造纸厂的家属区,就看见在多处显要位置上都张贴着几页至十几页揭露杨建武侵害职工权利、以权谋私的抗议书。

关于杨建武厂务、财务不公开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两件事上:一是用公款启动了一条生产线后,利润不走财务;二是贱卖了一台原国有企业的机器。

但最有力的问责来自职工们展开对杨的调查后,从市工商局获得的新公司注册资料。因为那时他们才发现,这家为了接收退出兼并的资产和债务而成立的郑州创美纸制品有限公司,其股东居然不是如事先协议中所说的全体职工,而是由职工选举出来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共13名管理人员。在这个注册资金为66.3万元的新公司里,杨建武持股10%,其他12人各占股7.5%。于是杨的罪名从有以权谋私的嫌疑之外,又增加了恐怕是分量最重的一个:把国有资产划入了私人、而且是管理层的腰包。

公司注册资料的复印件也被贴在工厂家属区的显要位置。上面一一列着股东名单、股东持股比例和新公司章程等内容。

9月份,30多名职工还去了河南省政府信访部门。

“实事求是,不能因为你上访告状就能把白的说成是黑的。”对于成立新公司的程序,董事长杨建武显得很镇定。

他从抽屉里给记者拿出一份《关于将纸业分公司暂存款用于注册成立新公司的监督管理办法》。在这份有原市政府工作组组长沈永惕、以及标明“正在注册中”的郑州创美纸制品有限公司董事会6位成员签字的文件上,第一条就清楚地写明:“这笔款(66.3万元)仅暂作为成立新公司的注册资金,未经市政府工作组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转移或挪作它用。”同一天,在和存入注册资金的郑州市工商银行百花路支行签订的协议中,也有类似的表述。

尽管有市政府官员的签字,表明成立由这13位民选管理人员持股的新公司是在市政府的认可之下完成的,但当时成立一个由600名职工共同持股的公司的说法也是在市政府的协调下提出来的。为什么要舍弃这个给了职工巨大希望的方案呢?

答案居然是《公司法》不允许。《公司法》第20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市工商局对当时具体负责新公司注册的董事之一牛延权说,600人出资的公司没法注册。

这次碰壁也让市政府工作组和这些民选的领导班子在一起协调了一夜。既然不能以600人去注册,那么也不能以职工代表大会成员去注册,“因为当时有59位职工代表,取谁不取谁都不合适。后来工作组决定,索性让我们董事会、监事会这13个人临时充当股东代表,代表广大职工注册。”杨建武回忆说。

这个方案也得到了市委秘书长的批示。于是就有了前面提到的两份严格限制资金转移或挪用的文件。

如果说杨建武对于成立新公司的指责显得很从容,那对于部分职工提出的厂务、财务不公开的质疑,他的解释则显得并不有力。

其中有一个质疑是,在创美公司从每年20多万元的租赁厂房的收入中投入5万多,于4月份重新启动了一条造纸生产线进行生产,但从来没有上缴过利润。

杨建武承认,他把这条生产线承包给另一位董事赵喜来的时候,并没有召开董事会。他只跟赵私下说,让赵承包,利润暂时不交,但工资不给发了。

“我是想观察一个月,然后再开董事会讨论。” 杨建武说。

后来,在监事会和工人们的巨大压力下,该生产线只开工了18天就被迫停产。

“说老实话,有时候我的管理还停留在车间管理的水平上,没有提高一步。”这位原造纸厂的车间主任说,“厂务公开、财务公开这些东西在我意识里都不强。我只想,我是在为造纸厂办事。”

理想和现实的差距

在第一次打给刘玉蕊的电话中,她提到造纸厂后没几句话就讲不下去了。“一提起造纸厂,我就伤心,不想讲。”她在电话里说。

在反兼并中,由于她的经济条件较好,她在反兼并过程中不仅投入了几乎全部的精力,而且她自称还花费了两万多元,用在诸如复印材料和上访时为工友们提供快餐等上面。

在为准备成立的集体所有的新公司选举出了包括杨建武在内的13名管理人员后,刘玉蕊虽然仍然是工会主席,但工会主席作为事实上的一把手的阶段已经成为历史。不过,刘仍然被选为董事之一。

在和杨建武共事了一年后,“我觉得他不是帅才,所以我不干了。”刘玉蕊出任了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里一家高科技公司的副总,几乎不来创美公司了。据知情人透露,她是被排挤出了权力的中心。

但自9月开始,她又出现在厂里。

“我是陷得太深了,知道的情况太清楚了。一看见(杨建武)他们这样作为,工人们又这样不容易。” 刘玉蕊这样解释她的“复出”原因。

但是记者发现,在对杨建武的3件主要事件的质疑上,刘玉蕊至少对以13人注册新公司的这种在《公司法》的限制下而不得不采取的权宜之计应该十分清楚。无论在新公司的注册材料上,还是之前在和市政府签署的限制注册资金使用的协议上,都有刘的签名和手印。

一位反对质疑派这样闹腾的职工代表替杨建武辩解说:他们说杨贪污,说老实话,厂里都这样了,还有什么好贪污的。对于机器贱卖的事,她说,那机器放在厂里都好多年了,要再不卖,真的就成破烂了。

为什么该厂的职工和管理层之间如此缺乏信任,以至于连对话都没有可能?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解除兼并的工作没有进展,和兼并方丰华公司的资产、债务过户历经4年仍然没有完成。因此,这些原国有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比如身份置换、退休、医疗保险等一些最基本的要求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希望和信任在无望等待中被消耗殆尽。

而对创美公司的管理层来说,解除兼并已经不是他们力所能及的事了。因为现在谈判的症结是在银行债务:创美公司想尽可能地把3000多万元的债务缩水,而越来越市场化的国有银行则希望尽可能减少呆坏账。

由于创美公司的底线是坚决不能把土地给银行的债务做抵押,在这种僵局下,政府不得不插手协调。

“我们现在就是希望政府(在和银行协调上)能更快一点。”创美公司的监事会主席郑建中说。

创美公司死守厂区近百亩土地,是因为他们认为这是这些原国有企业职工的“命根子”—— 不断升值的土地是他们最大的资本,也是可以为原国企工人解决后顾之忧的希望所在。况且当初丰华正是想打这片土地的主意,被工人们识破后,经过斗争才得以保住。

董事长杨建武就有一本土地经,“工人最关心的是统筹问题(约1000万。办理退休时,每个工人需要向社保局缴纳约15000元),我认为不是主要问题。我算了一下,15亩地抵押给统筹办就可以了。”但是银行想的是尽可能把造纸厂的部分债务用土地来抵押,所以谈不拢。

“我没想到资产过户这么难。”回忆起当初放弃在外打工、月薪过千元的工作而回到厂里当月薪300元的董事长时,杨建武说,“而且对立情绪这么大。”

“理想和现实是有差距的。”杨建武说。

有意思的是,记者在厂区采访的十多个人中,包括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质疑派成员以及不在斗争中心的下岗职工,都无一例外地说到了这句话。 (感谢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朱晓阳、佟新对本文的贡献)

《解除兼并弹劾董事长 郑州造纸厂改制难题待破》2004年10月28日南方周末
http://finance.sina.com.cn/g/20041028/10321115213.shtml

一份文书,里面提到了郑州创美纸制品有限公司03年成立,09年破产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ctuPvqzO3k5KkftAQIHkUKeDhx01CsSNXybL1Ri+dTvn7Vfopk/wo5/dgBYosE2g2IrKiIPwMlkxwjDScPdCRm6qRMtXGc5c9ntwia8ox3VXbQOeJdyWViBZ5M+fFUqh

没有资本家,工人完全有能力自己管理工厂,自己管理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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