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32万临时工未入工资报告 因拉低平均工资5万

据某媒体发布的《2011中国央企工资报告》,2011年央企及其上市子公司在职员工年平均工资为102965元,是当年城镇私营单位在职员工年均工资24556元的4.2倍。
除此之外,中石油2011年报显示,中石油集团拥有员工552810名及离退休人员71590名,各类市场化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人数为323605名,其2011年应付职工薪酬91.762亿元,但上述报告在统计其平均工资时只统计了前两者,得出的平均工资数为146960元。该报告起草人声称,如果把那些“临时工”计算在内的话,中石油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为96794元,比前者就少了5万多元。
把“临时工”纳入进去,拉低一点平均工资,那么社会对中石油的怨气就会少一点,这是一件多么讨巧的事情,报告的编撰者为何偏偏不肯?
可能相较于“被平均”,我们更需要关注那些“临时工”的生存状态。首先,32万“临时工”不是个小数目。中石油长期保有如此之众的群体,本身表明对他们存在用工需求。既然他们是不可或缺的,那为何又总是临时的?
其次,他们的工资是多少,有没有加班费或奖金,有没有社保?尽管我们并没有中石油方面的确切信息,但来自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消息却可资参考。8月3日《第一财经日报》报道,通过对八省89名农发行临时工调查显示,算上按照最低标准缴纳的各项社保(通常没有公积金),他们的实际月收入大多在1000元左右,仅有少数人能够达到1500元以上水平。从进入农发行起,他们几乎从未领过加班费或奖金,而部分临时工至今都没有社保。
你看,相比于正式工群体,他们连“被平均”的资格都没有。
事实上,猛然间从报道看到“临时工”的字样时,我多少有些迟疑,不知今夕何夕。众所周知,临时工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用工形式,但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正式施行,“临时工”在法律意义上早已不复存在。那么到底是有些企业可以不受法律之约束,还是有根深蒂固的用工歧视不能祛除?
被中石油2011年报定义为“市场化临时性、季节性用工”的这个群体,事实上应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或劳务派遣工的一种。于是我又好奇了,他们的年平均工资收入何以会低到足以将行业人均工资拉低5万多元的地步?而依据《劳动合同法》,无论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还是劳务派遣工,都应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中石油一个企业,便有“临时工”32万之众,那么在所有央企、国企中,类似“临时工”人数又是多少?根据人社部2011年的统计数据,我国目前有劳务派遣工人2700万,部分央企、国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属于劳务派遣工。虽然他们的劳动与正式工没有两样,但他们却总是不得不处在社会的边缘、收入的底端,以及权利的灰色地带。已成为历史垃圾的“临时工”这个称谓可以改正,但是属于劳动者的权利与尊严谁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