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首发:尼泊尔全面和平协议(2006.11)

尼泊尔政府与尼泊尔共产党(毛)之间的

《全面和平协定》全文

国际共运网(www.gjgy.org)独家首发,中国国内第一个全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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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关于自2007 BS(甚至更早)直到现在,尼泊尔人民通过历史性的斗争和人民运动所表达的民主、和平和进步的广泛要求。

再次申明要全面履行七党与尼共(毛)之间达成的十二点协议,全面履行尼泊尔政府与尼共(毛)之间在2006年11月8日的高层会议上所达成的八点共识、二十五点行动守则,包括所有的协议、共识、行动守则以及致联合国信中所表达的类似观点。

表达出在阶级、种姓、地区、性别的基础上促进国家结构重建,以解决国内现存的问题的决心。

再次申明全面履行关于民主价值的承诺包括多党民主竞争的政治制度、公民自由、基本权利、人权、完全的新闻自由和法治观念。

保持遵守2048人权宣言,国际人道主义法律和其他被广为接受的关于人权的基本原则。

使促进国家的民主、和平、繁荣、经济和社会的进步性改革以及独立、不可分割、主权、自尊处于中心的位置。

表达了在印度历2064 BS 3月以自由、公正的方式举行立宪会议选举的承诺。

公布通过结束从2052BS直到现在的武装斗争来掀开和平协作的新篇章。双方通过政治共识确保通过立宪会议选举来保证人民主权,进一步促成政治解决,国家民主重建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改革。

该全面和平协定已经在尼泊尔政府与尼共(毛)之间达成。协定承诺要使双方之间的停火转变为持久的和平。

1. 预备条款

1.1. 该协定名为《全面和平协定》,简称和平协定。

1.2.该协定应在政府与毛主义者公开发表之后实行。

1.3.双方都应向各自控制的机构发出必要的指示以立即执行该协定,遵守该协定实施并实现它。

1.4.七党、政府、毛主义者之间达成的所有协定、共识、决定都应以附件的形式作为该协定的完整的组成部分。

1.5.今后为履行该协定而达成的共识和协议都应作为该协定的完整组成部分。

2.定义:该协议中的以下名词、短语的意思以下面的解释为准:

(a)“停火”是指停止双方之间所有形式的进攻、绑架、失踪、拘禁、动员、加强武装力量以及各种形式的煽动及暴力活动。

(b) “临时宪法”是指《尼泊尔临时宪法2063》。该宪法的效力直到立宪会议制订出新宪法时为止。

“临时内阁”是指根据临时宪法成立的“临时内阁”。

“双方”是指尼泊尔政府和尼共(毛)。

“现行法律”是指尼泊尔2063临时宪法和其他与该宪法不相违反的法律。但是这一定义不应防碍在临时宪法2063生效前就已经存在的法律安排。


“核查”是指被置于联合国下的核查项目和武器、战斗人员的真实记录。

3.政治-经济-社会改革及冲突治理

双方都同意实行以下为完成政治-经济社会改革和解决现存冲突的政策和计划

3.1. 确保推进七党和尼共(毛)之间在2006年11月8日的高层会议上所达成的政治经济社会改革计划。

3.2. 根据临时宪法组成临时立法机关(议会)以及通过将在2064 BS 3月(印度历)以自由、平等的形式举行的立宪会议选举来确保尼泊尔人民能够在实际上拥有主权。
3.3.不答应在任何政府的权威机构中保留国王。前国王比南德拉、王后 Aishworya及其家庭的财产应置于尼泊尔政府治理之下,并且用委托的形式使其服务于国家的利益。国王贾南德拉在位期间获得的所有财产(如各地的宫殿、园林、有重要历史和考古价值的遗产等)应予国有化。是否要保留君主制的问题要在立宪会议第一次会议中以简单多数的方式解决。
3.4.要在以下被广泛接受的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国家制度:基本的人权、多党竞争的民主制、主权在民、人民高于一切、宪法制衡、法治、社会公正、平等、司法独立、周期选举、公民社会监督、完全新闻自由、人民有权获取信息、政党活动中的透明负责、人民参与、消除偏见、高效公正的行政理念等。
3.5. 通过消除阶级、种姓、语言、性别、文化、宗教和地区歧视以及通过结束中心集权的单一的国家结构,并在包容、民主、进步的基础上重建国家结构的方式来解决妇女、贱民、原住民、被压迫种姓、被忽视人群、少数民族和落后等问题。
3.6.在最低共识的基础上推行经济社会改革计划以结束各种形式的封建主义。
3.7.采取科学的土地改革计划以结束土地占有方面的封建制度。
3.8.采取保护和促进国家工业与资源开发的政策。
3.9.采取措施使全体公民在教育、监控、住房、就业、食品储备方面享有权利。
3.10.采取措施为无地的贱民及其他经济落后阶层提供土地和其他的经济保护。
3.11.采取措施对以腐败的方式聚敛财产的政府官员施以严厉的惩罚。
3.12.形成经济社会改革和公正方面的共同意识以尽快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与繁荣。
3.13.采取增加对工业投资、对贸易、出口促进的政策以增加提高收入的机会(通过保证劳动者职业权利的方式)。

4.军队和武器治理


根据十二点协议、八点共识、二十五点行动守则、致联合国信中的五点及11月8日高峰会上的决定而采取以下措施以使立宪会议选举能够在自由、公正的氛围中举行,并使军队得以民主改造。
关于毛主义者的军队-
4.1根据尼泊尔政府和尼共(毛)致联合国信中所作出的承诺,毛主义者的军事战斗人员应限制在以下的几个营地中。联合国应核查和监督他们。
主要营地应在下面的地区:
1. Kailali 2. Surkhet 3. Rolpa 4. Nawalparasi

5. Chitwan 6. Sindhuli 7. Ilam

三个次要营地应分布在每一个主要营地的四周。
4.2.毛主义者的战斗人员被安置在营地以后,所有的武器(除了保障营地安全的武器外)都要被安全地用单一锁(所有的锁都使用同一个钥匙)封存起来,并把钥匙交于相关方。联合国应监督封存武器的全过程,并作记录,安放警报装置。一旦需要检查这些被安放于单一锁下的武器,联合国应在有关方的陪同下进行。
4.3.毛主义者的战斗人员被安置于营地内以后政府应提供必要的安排。这包括武装人员的物资供给。
4.4.临时内阁应成立一个非凡委员会来检查、整编、复员毛主义者的武装人员。
4.5.政府对毛主义者领导人提供安保措施。
关于尼泊尔军-
4.6.根据致联合国信中所作的承诺,尼泊尔军应被限制在军营中。保证武器不用来反对任何一方。尼泊尔军也应封存与毛主义者同样的武器。这些武器同样要封存于单一锁之下,并把钥匙交与相关方。一旦需要检查这些被安放于单一锁下的武器,联合国应在有关方的陪同下进行。根据尼泊尔政府与毛主义者及联合国达成的协议,预备包括监控用照相机在内的技术细节。
4.7.临时政府应根据新军事法案来控制、动员和治理尼泊尔军。临时内阁应在临时议会相关委员会的建议下制定并实行具体的对尼泊尔军民主化的行动方案。这应包括决定尼泊尔军的合适数量,建立反映民族和拥有特色的民主结构以及在民主和人权价值原则下来练习军队的任务。
尼泊尔军应继续履行维护边境、控制地区、银行、机场、电站、电话塔、重要人物的安全。

5.停火


5.1.停止军事行动和军事动员。
5.1.1.双方应承诺,对以下行为表示克制:
a.使用任何种类武器的直接和间接的相互袭击。
b.搜索并没收属于对方的武器或者是在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把武器封存的地区持有武器。
c.对任何个人的伤害或者精神施压。
d.针对对方的埋伏性袭击。
e.卷入谋杀或暴力行动。
f.卷入绑架/拘留/监禁/失踪。
g.空袭或者炮击。
h.埋雷和破坏
i.对另一方进行军事间谍活动。
5.1.2.双方都不能招募更多的兵力或者是进行包括武器弹药和爆炸物运输的军事活动。
但是,临时政府布置的安全部队应有权进行例行巡逻,在边境、海关为了阻止非法的武器、爆炸物或者用来制造武器的原材料的运输活动而进行的探查。
5.1.3.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应在旅行中携带非法武器弹药或爆炸物。
5.1.4.双方在30天内提供必需的信息以相互协助对在武装冲突中埋设的地雷和陷阱进行标注,并在60天内排除之。
5.1.5.双方军队在出席公共仪式、政治会议或者公民集会时不应佩戴武器或者战斗标志。
5.1.6.根据Jana Andolan标准、和平协议及现行法律,尼泊尔警察和武装警察力量应继续履行维持法定制度和法律以及进行犯罪调查。
5.1.7.双方应向各自的机构或者人员发出通知,停止把对方或对方的武装人员称为“敌人”,或其他类似的方式。
5.1.8.双方同意维持一个关于在武装冲突期间被没收、冻结或者不答应使用的政府、公共、私人建筑、土地和其他财产的纪录,并立即归还这些财产。
5.2形势正常化措施
5.2.1.禁止违反个人意愿和现行法律的集资、税收。
5.2.2.双方应公布各自监禁的人员并在15天内予以释放。
5.2.3.双方同意在签订协定60天内公布在战争期间‘失踪’或被杀人员的真实姓名、种姓、地址,并通知其家人。
5.2.4.双方同意组成一个国家和平与恢复委员会并通过它使由于武装冲突所导致的敌对形势正常化,维持社会和平并对冲突期间的受害者予以救济和恢复。
5.2.5.双方同意在共识的基础上建立一个高层的真相与和解委员会,以调查在武装冲突期间的严重违反人权和反人道犯罪,并在社会中发展和解气氛。
5.2.6.双方立誓放弃各种形式的战争、攻击、反攻、暴力和反暴力行为并承诺确保和平与社会变革。双方同意在建立和平和维持法律与秩序中相互协助。
5.2.7.双方同意撤销针对个人的政治原因的案件,立即把监禁人员的状况公布于众并予以释放。
5.2.8.双方承诺答应在武装冲突期间被迫迁移的没有政治偏见的人自愿回到他们的祖籍或原住地,修复冲突中被破坏的基础设施并使被迫迁移者恢复并融入社会。
5.2.9.双方同意在共识的基础上,在所有政党、公民社会和地区机关的协助下,个人和集体应负起责任以解决上文中提到的问题从而创造一个有益于双方和解与关系正常化的环境。
5.2.10双方同意不对属于对方的任何家庭成员进行歧视或施加任何压力
5.2.11.双方同意对于尼泊尔政府和公共机构的雇员的独立旅行、履行义务和执行工作不应设置任何的障碍和破坏活动。
5.2.12.双方同意,根据法律,联合国、国际捐赠机构、驻尼泊尔外交使团、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媒体、人权活动者、选举观察员、外国旅行者在尼泊尔国内的通行不受限制。
5.2.13.双方在推行公共计划时应采用合适的和高尚的方式。


6.结束冲突


6.1. 在七党与尼共(毛)于2006年11月8日达成历史性协议的基础上,我们公布通过政府与毛主义者之间的停火永久化,从而结束自1995年以来的武装冲突。
6.2.2006年11月8日七党与尼共(毛)之间达成的协议是持久和平的政策基础。
6.3.尼泊尔军被限制在军营,毛主义者的战斗人员被置于临时的营地中的情况下,举行、展示和使用暴力与武器来制造恐怖以及任何形式的违反协定和法律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6.4.双方军队不应公开支持或反对另一方。但是他们的投票权不应被剥夺。

7.人权、基本权利和人道主义法律和关于人权的法律


通过忠实履行国际人权宣言1948,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基本的人权原则与标准,双方对以下事由表示同意:
7.1.人权:
7.1.1双方重申将履行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履行国际人道主义法并接受任何人不应因肤色、性别、语言、地区、年龄、人种、社会出身、财富、残疾、出生及其它形象、思想和信仰而受到歧视的原则。
7.1.2.双方同意创造一个使尼泊尔人民享有他们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并保证在未来的任何条件下都不会违反这些权利。
7.1.3.双方承诺根据将要颁布的法律,公正地进行调查和行动,以惩罚那些在履行协定中权利时制造障碍的人,并保证不能使其免受惩罚。除此之外,他们还应保证对冲突中的家庭、酷刑受害者及失踪者的救济权利。
7.1.4.双方不应卷入酷刑折磨、绑架和强迫公民从事任何劳动,并采取采取必需措施阻止此类行为。
7.1.5.在世俗主义的标准和价值基础上,双方应尊重社会、文化、宗教感情、宗教地点和个人的宗教信仰。
7.2.生活的权利:
7.2.1.双方同意尊重和保护个人基本的生存权利。任何人都不应被剥夺基本的权利并且不能制定任何支持死刑的法律。
7.3.个人尊严、自由、迁移权利
7.3.1.双方尊重并保护个人的享有的尊严权利。与之有关的是,任何人包括根据法律被剥夺了自由的人都应免于酷刑或任何其他残忍的,非人道或欺侮性行为或惩罚。公民的私秘权应被尊重。
7.3.2.双方应充分尊重个人自由与安全权利。任何人都应免于被武断或非法拘禁、绑架、俘虏。双方同意公开失踪者、被俘者的名单,并通告其家庭成员、法律顾问和其他授权人。
7.3.3.双方应尊重并保护公民的自由迁移权和在合法范围内自由选择居住地点并承诺尊重在冲突中被迫迁移者返回家园或者选择在其他地方定居的权利。
7.4.民事和政治权利
7.4.1.双方应尊重个人的言论自由、表达、建立组织,举行和平集会和宣传自有的权利。
双方应尊重每个公民直接或者通过选举的代表来表达对公共事务的关注、投票、被选举和平等地享有公共服务。
7.4.3.双方都有尊重如上之个人权利的义务。
7.5.经济—社会权利
7.5.1.双方都应尊重和保护个人通过职业选择或接受来解决生计的权利。
7.5.2.双方应尊重和保证所有人享有获得食品的权力。他们保证不能干预食品的运输、使用和分配食品、食品制品和食用粮食。
7.5.3.双方同意公民的健康权应受到尊重和保护。双方对药品和健康支援和运输不能设置障碍,并承诺为冲突中受伤者提供治疗和康复援助。
7.5.4.意识到教育权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的事实,双方应保证在教育机构中维持一个有益的学术环境。他们同意在直接的基础上,结束对教育机构实行控制性的使用,绑架教师和学生,使他们被置于管制中或是使他们失踪,以及在道路上建立障碍以阻碍他们的活动。
7.5.5.双方同意任何私人的财产除非法律答应都不能被没收或侵占。
7.5.6.双方相信这样的事实,即不能扰乱国家的工业环境,生产应继续进行,集体谈判和社会保障因被尊重。
7.6.妇女和儿童权利
7.6.1.双方完全同意用非凡的方式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利,立即停止各种形式的针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包括童工和性剥削、虐待。他们也完全同意不能使用18岁以下的童子军。受到侵袭的儿童应立即被救助并为他们的康复提供必需和适当的援助。
7.7.人身自由权
7.7.1.双方同意,观点和表达自由,和平集会自由,迁移自由,职业培训自由,从事任何职业自由,从事工业和商业自由;新闻出版自由;参加和平政治活动自由;在法律面前平等;建立一个能够容忍的公正的法律制度。


8.争端解决和实施机制


8.1.双方同意,使个人个集体更加负责,不能在重复过去所犯的错误并在渐进的基础上改正这些错误。
8.2. 根据使这一运动成功转向和平的需要,应设立一个国家和平与恢复委员会。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和组成应由临时内阁决定。
8.3.双方同意现在或将来双方产生的分歧或问题应用谈判、谅解、共识、对话的方式来解决。
8.4.双方承诺为了实施该协定、临时宪法,七党和尼共(毛)所达成的决定、协议、谅解,临时内阁有权制定和决定国家和平与恢复委员会、真相与和解委员会、高层政府改革建议委员会和其他机构的工作程序。

9.实施并加强


双方同意制定以下安排以实施并加深该协议。
9.1.双方同意继续由联合国尼泊尔人权高层委员会负责监督该协议中提到的人权。
9.2.双方同意根据致联合国信的五点和现有协定,由驻尼泊尔联合国使团负责对武器和军队的处理的监督。
9.3.双方同意由联合国对立宪会议选举进行监督。
9.4.国家人权委员会履行该协定中提到的人权及根据法律赋予它的其他职责。
9.5.双方同意接受上述机构提交的报告,并提供他们所要求的信息,并在共识与对话的基础上来实施他们所提供的建议。

10.总述


10.1.双方同意根据11月8日的决定与和平协定精神,不在任何地区建立平行的和任何形式国家机构。
10.2.双方同意为了施行现协定,假如有需要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10.3.该协议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能够在任何时间修改。双方同意,假如要做变更,应提前把要修改的通知提供给对方。修改应在收到通知时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进行。
10.4.假如对协定的解释有任何争议,应成立一个由双方组成的联合机构,在前言和包括协定进度表的文件的基础上进行解释。这一解释将是最终的解释。
10.5.协定中提到的“双方”的概念在临时立法机关—议会成立后自行终止。以后,所有的履行该协定义务的责任应根据临时内阁所作出的安排进行。扩大对该协定的遵守与执行将是所有政党的责任。
10.6.在整个国家的注重力都集中到立宪会议的选举这一主要的运动上的时候, 为通过谈判和对话解决他们的问题和要求,为了立宪会议的选举,为了维持法律和秩序,我们真诚地向每个人呼吁扩大合作。
10.7.我们真诚地向社会、职业和阶级团体、媒体、知识界以及所有的尼泊尔人民积极地加入这一通过结束武装冲突,进行立宪会议选举来建立新尼泊尔和持久和平的历史性的运动中来。

10.8.我们真诚地敦促友好国家、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对尼泊尔建立全面民主的运动提供支持。
尼泊尔政府和尼泊尔共产党(毛)熟悉到对国家和人民未来的责任,并完全忠实于全面和平协定,由此在签署之后公开发表该全面和平协议。

柯依拉腊 普拉昌达

尼泊尔政府,尼泊尔共产党(毛)


2006年11月21日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