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对俘虏军官的处理办法

对俘虏军官的处理办法〔1〕

(一九四六年十一月八日)

张黎舒:
支电悉。俘虏军官应分别处理:(一)佐官,除吸收入我军者外,一律释放。(二)主官,营长以上一律不放,仅个别有作用者可放出做分化工作;连排长应进行教育,争取一部分进步分子加入我军,其余如无法收留,可以释放,但最反动者不放。(三)凡释放者应加以教育,然后放之。

中 央

戌齐

根据中央档案馆保存的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 释

〔1〕 这是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的给山东军区副司令员张云逸、副政治委员黎玉和政治部主任舒同的电报。